王宇洁:伊斯兰教法与现代国家:改革主义的两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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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19:34:29 【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点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讨论是伊斯兰思想史上一个重要话题的延续,即作为宗教信徒如何看待神圣的启示和人类理性之间的关系。在一些人看来,如何看待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关涉如何看待神圣的启示。这种观点认为,基于天启发展起来的教法学传统具有神圣而不可变动的特性。但不论是索罗什还是纳伊姆,却都对信仰本身与基于人类社会历史而形成的教法学传统进行了区分,强调人类理性在这一传统形成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强调传统本身所具有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此基础上,他们指出了社会历史环境变迁与固守传统之间的张力,并对如何消除这一张力提出了方案,那就是尽可能地防止将伊斯兰教历史上形成的各种传统和习俗、习惯法当作信仰本身。

  索罗什和纳伊姆提出的解决方案似乎是从两个截然不同的角度展开的探索。索罗什追求一个以宗教为根本的国家,而纳伊姆则强调坚持宗教中立的世俗国家才能帮助穆斯林维系其身份。索罗什旨在论证强制推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伊斯兰(宗教民主)国家。而纳伊姆则从相反的角度,阐明只有真正实现宗教中立的世俗国家才可以保证伊斯兰教的发展,两者可谓殊途同归。他们的根本诉求都在于解决宗教与现代国家之间关系的问题,解决穆斯林群体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如何自我认同、自我定位的问题。这些都是穆斯林群体在未来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的、不可回避的难题。

  那么,这种改革主义观点的思想源头何在?有研究者认为其并非是外来的思想,而是根植于早期伊斯兰教传统中理性主义的潮流。(20)不可忽视的是,当代穆斯林知识分子对上述问题的思考虽然高度理论化,并使用了当代社会科学的术语和逻辑,但与19世纪以来的众多思想家一样,他们最根本的关怀仍在于穆斯林世界面临的严峻挑战,区别在于,19世纪穆斯林世界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如何通过复兴和自强摆脱殖民主义的统治和影响,而今天则主要表现为如何适应当代世界的规则,以及如何处理宗教与现代性的关系。

  两位学者与19世纪以来的伊斯兰现代主义者一样,都不否认伊斯兰在其思想体系中的奠基性作用,也都没有抛弃传统资源和倡导某种全新的东西,而是强调在不可变动的宗教核心内容和人为发展演绎的内容之间作出区分,强调根据时代精神和社会现实重新解释其源泉的必要性,而这正是伊斯兰改革主义思想和现代主义的突出特征之一。

  今天西亚北非地区多个以穆斯林为主体的国家都面临严峻的社会政治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呼吁在自己的国家全面实施伊斯兰教法,还有一些人和组织试图打破现代国家的边界,建立一个以早期“乌玛”(穆斯林公社)为样板、全面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国家。特别是近年来活跃在中东地区的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其宣传和行动更让何谓“伊斯兰国家”成为疑窦丛生的概念,也使外界对伊斯兰思想关于体制的构想和相关概念产生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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