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略)
....
第十五条规定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禁止在其平台上发布宗教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处置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在互联网上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三十条 平台注册用户传播违法宗教信息,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注销平台注册用户账号、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也就是说,普通信教网民不得转发涉宗教链接。
不允许上传、下载经典、讲经视频音频图片文字。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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