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谈民族、宗教,附有关文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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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01:47:03 【来源:】 点击:
1980年,邓小平与包尔汉。

 

引子

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092页。

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毛泽东:《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谈话的要点》(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39页。

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毛泽东:《同藏族人士的谈话》(1956年2月12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4页。

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09页。

邓小平的论断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林彪、“四人帮”破坏了我们一贯的宗教政策,我们现在开始恢复老的政策。-- 邓小平: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的谈话(1979年10月15日),《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34页。

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邓小平: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的谈话(1979年10月15日),《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34页。

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邓小平时代的重要文献节选

人民日版特约评论员: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 ,1980年

六十年代初,在批判统战、民族工作方面所谓“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过程中,“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在一些报刊的文章中出现和流行...给我们党的各项民族政策扣上了“反对阶级斗争”、“反对革命”等等莫须有的罪名。一批民族工作干部也随之受到错误的批判和斗争。

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利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作为他们在民族地区推行极左路线、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理论基础。

那种否认有民族差别就有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搞一般化、汉族化...这种理论和做法,对我们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危害极大,教训极深,我们必须认真记取。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在阶级消亡之后,民族还会存在很长的时间。列宁说:民族差别“就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以后,也还要保持很久很久”。毛泽东同志也说: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而要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就要实行民族化。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还没有做到应有程度的民族化,需要继续努力,坚定不移地逐步实行民族化。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没有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充分的民族自治权利,就没有民族平等,就没有各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对一些汉族干部所执行的错误政策和他们的一些错误言行表示不满,这是正常的,有时他们的不满表现造成了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后果,这需要向他们做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决不能不加分析地把他们说成是煽动民族对立和民族分裂。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

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

自一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

全国各种宗教的活动场所,解放初总共约有十万多所,现在连同寺观教堂、简易活动点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动场所合计在内,约有三万多所。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

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失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

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上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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