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强:有关涉穆网络舆情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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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06:44:48 【来源:】 点击:

问:据有关数据显示,互联网上涉穆涉回的抹黑信息最多,约占所有抹黑信息70%。您觉得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网络媒体是社会情绪的放大器,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交织,舆论环境复杂,媒体上出现的一句话,一个画面,都可能将公众情绪和社会心态引向未知的深渊,带来严重的后果。就拿网络上流传甚广的“鄙视链”来说,一些人盲目地“鄙视”某个地域的人、某个行业的从业者、具有某种特征的群体,殊不知这种“鄙视”本身才是最无知、最情绪化的。对此,回族人与河南人,似乎是一对命运共同体。

在中国,伊斯兰教是十个少数民族所信仰的宗教,回族是主要的载体之一,全国55个少数民族,没有哪个民族象回族这样散居各个县市,如此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格局,使回族成为与主体民族广泛杂居的民族,民族个体间难免的种种矛盾自然较为突出,而网络又将这些矛盾无限放大。同时,回族个体的不当或小齿行为在社会舆论方面,极易产生“你们回民”、“他们回民”这样以点代面式的舆论评判。当然,不能否认有些地区在族际交往中,回族一方易出现畸形抱团现象,给外界较为强势的负面印象,所有这一切都会导致网络上发泄私愤式的抹黑和攻击。对此,回族人需要反思。另外,基于回族的大分散形态,回族自然成为境外敌对势力制造族群冲突,扰乱社会秩序的最有价值的选项,否则要找其它民族,还得去边疆地区找。

问:网络经常曝光穆斯林上街以教法干涉国法的行为,对此,您怎么看?
答:首先,我认为“以教法干涉国法”这样的价值判断,并没有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传统教法经--《舍勒哈·伟嘎耶》,两册四卷,中国穆斯林大多只讲前两卷,中原穆斯林大多只讲第一卷,将教法实践局限于宗教功修方面,而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早在元朝末期回回民族形成之后,就开始让位于国法.从而形成了中国伊斯兰教“有教无法”的现象,即,穆斯林的宗教实践多侧重于内在信仰与外在功修层面,其它社会事务,均要服从国家法律。所以,上街执行“伊斯兰沙里亚法”一说,我想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是不切合实际的。

问:我听说某个清真寺规定‘发现有回族人聚众饮酒、赌博,就罚款,或者给清真寺拉一车煤’,这好像执行的不是国法吧?
答:这种现象过去很多,现在很少了。类似的还有:“凡发现有人买卖病死的牛羊,则罚煤一车,用于清真寺烧锅炉供大家洗浴。”旨在保障清真肉食的安全性、信誉度。西南地区有清真寺还规定,穆斯林订婚时,索要的彩礼限定在某一红线内,结婚时接亲的车必须限定在某一数量之内。旨以避免奢华婚礼。
这不是法律,说白了就是村规乡约,类似过去的乡绅自治,学术上把它叫“回族习惯法”。我觉得这一名称太大了,容易引起误解。所谓的村规乡约是介于国法与教法之间良性的张力空间,是在回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主要为调整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道德教化和约束力。此类惩戒性措施,能得到全坊穆斯林的拥护,被罚者也会心甘情愿地响应。

问:如果违戒者拒不认罚,怎么办?
答:清真寺不会强制执行,正如上边所说的“有教无法”嘛。但违戒者会受到村中舆论的压力,一般都会主动受罚的。

问:现在这些习惯法的应用情况怎么样?
答: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穆斯林传统的家居空间和外部环境发生巨变,穆斯林围寺而居的寺坊制正面临解体,传统的村规乡约受到冲击,尤其是城市区域,传统的规约依稀地存在于老年人的记忆深处,年轻一代已经没有了规约意识。

问:您对涉伊涉穆的网络舆情有什么建议?
答:网络是个高倍放大镜,易将少数民族内部长久存在的良性延续的文化传统局部放大,并冠以扎眼刺耳的名份,在网络上倍受非议。许多问题,网络上都炸开锅了,穆斯林族群内部则是一头雾水,千百年来,我们就是这样走过来的,这到底是怎么啦?这说明网络的虚拟性、主观性与现实的真实性、客观性存在着巨大的反差。正像我上边提到的那些村规乡约,不管你将它放于任何文化空间中,它都是积极正面的,唯有到了网上,这些原本很朴素的东西却被冠以“教法”的名义,被置于现行国家法律的对立面,以企制造穆斯林视“教法大于国法”的所谓事实。

我建议对民族宗教问题,要用望远镜看,伸缩自如,整体与局部尽收眼底,既能发现问题,又能及时解决问题。慎用放大镜,本不是问题的内部可以自行消解的问题,被无限放大后,没法解决。若强行解决,又会制造出了很多问题。

问:您怎么看那些惯于黑穆的网络大V?
答:实事求是地讲,他们曝光出的某些问题,是穆斯林内部客观存在的、需要及时纠正的问题,对此,穆斯林要虚心接受。但许多问题纯属捕风捉影,无端指责,给人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他们惯用的伎俩是炒作个案、言论极端、大V扛旗、舆论围剿等,导致的结果是刺激族群对立、制造民族仇恨,助推民粹思想,积累社会不满,影响党和国家的公信力,最重要的是极易被境外敌对势力挑拨利用,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他们思维中存在两种危险的倾向,一是根深蒂固的宗教毒品论;二是民粹主义、大汉族主义思想,所以他们根本看不到宗教的积极因素。因此,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学习一下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尤其是“五个不等同”即,一、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不等同于民族的不平等;二、坚持无神论不等同于要批判宗教信仰;三、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偏差不等同于宗教极端主义;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一些矛盾纠纷不等同于民族矛盾;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一些矛盾纠纷不等同于民族矛盾。
于养怡山庄
20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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