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飞阿訇在北京“宗教与法治”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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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6 11:29:01 【来源:】 点击: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能在此与在座的诸位共同探讨我国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

上午听徐玉成老先生讲,因为《少林寺》这部影片,大家看到和尚想到的是“武术”和“不吃肉”,徐先生认为这是对佛教的严重歪曲。听后令我感慨万端,相比起伊斯兰教来,佛教的处境好的太多了(会场笑声),现在人们看到穆斯林恐怕联想到的是“恐怖分子”和“暴力”。

本次会议为我安排的议题是“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因为时间关系,这里我只着重谈“宗教极端主义”。在诸位面前,我已经意识到,我在观点上是个少数派,如果下面的发言有冒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研讨会合影,前排右一为李云飞阿訇

“宗教极端主义的”说法并不具有真实性

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关于宗教自由与国家安全的话题。宗教表达本应是信教公民的不可剥夺权利,这项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但因为“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个政治名词的出现,这种提法和观念导致我们把宗教和“极端主义”联系到一起,也就是把宗教和某个政治势力,把宗教和某个武装组织联系到一起,于是政府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就对宗教采取措施,比如以“去极端化”为名,以“淡化宗教意识”为名,干预信教公民的宗教表达。

我的观点是,所谓“宗教极端主义”的说法并不具有真实性,这是个不能称为概念的错误见解,是对问题的一种不真实的想象,因为宗教本身并不存在“极端主义”,宗教只是信仰。无论是基于历史经验还是客观事实,政府都应该把宗教在一切形式的政治权力斗争中分离出来,秉持政教分离原则,将宗教与“极端主义”分离,也就是将宗教与宗教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分离,而不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某个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就把他信奉的宗教牵扯进来,造成政教对立的局面。

“宗教极端主义”,毫不客气的说,是近年来中国某些专家编造的一个新名词,与其类似的提法还有“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势力”,或者更为直接地使用“伊斯兰极端主义”。在某些专家的附和下,“宗教极端主义”似乎已是一个准确无误的概念,成为政府部门干预宗教的理由。1919年,马克斯·韦伯曾告诫德国慕尼黑的一批青年学子们,当务之急不是讲什么大道理,而是澄清概念,当概念被准确运用到问题上时,问题就会不言自明。一个人必须清楚自己在说什么,这样他才有可能解决问题。在当前伊斯兰教问题上,就存在着乱用概念胡说一通的现象。关键是,当某个说法关系到了千万人的宗教自由,剥夺了人的幸福甚至是生命,导致国家秩序荡然、公共和平不存时,我们就不能再容忍这一错误。

“宗教极端主义”作为概念是经不起检验的,把“宗教”与“极端”组合到一起,所表达的只能是对宗教的虔诚。依照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对“宗教”所下的定义,宗教是“人对神圣的信仰和崇拜以及与神圣的关系”。“极端”,就字面而言是指事物的端点。“宗教极端”就是这种人与神圣关系的极致,也就是宗教信仰上的虔诚。一个人必然会对他信仰的宗教表达虔诚,否则就不能称之为信仰。我们不能对一个宗教信徒说,你不能对你所信仰的宗教表现的太虔诚,否则就是极端,你应当有所保留地信仰,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可理喻的。实际上,我们不能把“宗教”和当今语境中作为贬义词的“极端”不伦不类地组合在一起,更不能在其后缀中加上“主义”、“思想”和“势力”,宗教就是宗教。我们绝不能把一个由十几亿人信奉的世界性宗教说成是“极端宗教”或“邪教”,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法律只能管身,不能管心

至于宗教中是否存在“极端”教义的问题,这是宗教内部事务,可以把它留给宗教学者去解决,政府不能参与。因为政府是执行法律的,法律只能管人的行为,管不了人的思想。如果思想能构成犯罪,那么在座的诸位恐怕没有一个人是清白之身。梁启超先生说:“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你有思想的自由,但你不能侵犯别人,一旦你的思想成为伤害别人的具体行为,我就依法处理你。对于宗教,政府是中立的,尤其是一个世俗国家政府更应恪守中立原则。政府不能评判什么是“邪教”,什么又是“正教”,否则政府就成了“宗教裁判所”,而“宗教裁判所”就必须有一个裁判所有宗教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宗教看来,另一个宗教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邪教”。何况政府不是宗教,更不是教会。

对此政府所能做的就是恪守中立,这是一国政府处理政教关系的最明智的做法。在政府这里,没有“邪教”与“正教”之说,所有宗教和教派都是平等的。奥姆真理教成员在地铁释放毒气杀人后,日本也没有把它定为“邪教”,更没有取缔,仅仅是把组织者、实施者绳之以法。流行于欧美的“太阳圣殿教”的情况也是如此。这就是享有宗教自由的宪政国家的做法,你拜魔鬼我也不管,但你不能伤害别人,不能危害公共和平和秩序。宗教自有其“优胜劣汰”的规则,一个宗教总是宣扬邪恶的内容,没有真理性,这个宗教必然会被淘汰出局,不可能长久。所以,人类八千年文明史能够保留到今天的世界性宗教也就这么几个。凡是能在历史的大浪淘沙中保留下来的宗教,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拥有十几亿人信奉的超级宗教。

目前的问题并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这次会议所设立的“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议题,可以说是为当前伊斯兰教问题量身定做的(会场笑声),就是让大家来谈谈伊斯兰教和“极端主义”的关系。伊斯兰教是天启宗教。在伊斯兰教的教义学话语中,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被称为“天启宗教”,所谓“天启宗教”,也就是由造物主颁降启示录经典而建立的宗教。造物主是至仁至慈的,《古兰经》开篇就是“以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至仁至慈的造物主建立的宗教绝不会是“邪恶”的宗教,只能是导人于善的宗教。《古兰经》说:“我派遣你穆罕默德,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慈爱众生。”(21:107)先知穆罕默德的存在是为了给世人带来福音,绝不是冲突,更不是灾难。当今穆斯林世界的问题并不是《古兰经》的问题,不是伊斯兰教教义的问题,而是一个时代问题,是近代欧洲殖民主义、两次世界大战所建立的主权国家世界秩序的问题。穆斯林世界原有的秩序被打破,而新的秩序又没能及时有效地建立起来。中国自清帝退位,经历了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国共内战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眼下稳定的局面也不过三十余年的光景。

去年,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暴恐活动不是民族和宗教问题”。官方对“宗教极端势力”所下的定义“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盖下……的社会政治势力。”所以无论是官方的认知还是客观事实,大家有一个共识,就是“宗教极端主义”本质上并不是宗教,而是挑战现有政治秩序、国家政权的政治势力,只是这一政治势力的成员信仰某种宗教而已。政治权利斗争有政治权利斗争的游戏规则,政府完全可以依照这种游戏规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中国有句俗话,叫“冤有头,债有主”。政府不能因某个挑战政权的武装势力的宗教身份,就把该宗教及其所有信仰者全部纳入斗争范围,这是非理性的。政权之争是政治家的事,宗教只是信仰。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人是无国之民,是国民就会有政治诉求。这不是伊斯兰教的问题,也不是某个宗教的问题,而是当下主权国家世界秩序的问题,只是这些有政治诉求的人恰逢信奉某个宗教而已。政治权力斗争是残酷的,人们要面对生死问题,如果是穆斯林,必然会以伊斯兰教来作为对生命的解释,如果是基督徒,则必然会以基督教来作为对生命的解释,如中世纪的十字军运动,佛教徒面对政治斗争也是如此,这不是哪个宗教的问题。

刘澎(左)与李云飞(右)在会间合影

宗教自由的星辰永远镶嵌在国家宪法的星空上

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曾说:“是政府必须足够强大以便保障人民的自由呢,还是过于弱势,以至于难以维持自己的生存?”所以,无论时局多么艰难,政府都要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政府要将宗教与个人行为分离,对待宗教要遵守政教分离原则,要落实这项原则。政教分离的原则是一个公平、中立、多元主义的原则,是一个为所有不同宗教、族群和社团的幸福而设立的国家原则。在这项原则之下,政府不能再有“宗教极端主义”的观念,更不能以“去极端化”、“淡化宗教意识”、“非法宗教”为名来干预宗教。

刘澎先生多年来致力于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中央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即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宗教。法治宗教就是政府对待公民的宗教信仰要遵循法治,公民宗教自由的权利及宗教实践的权利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的保护,能够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然而法律本身并不能代表正义,历史经验证明它极有可能成为一道限制宗教自由的铁幕。所以,我们必须依照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两项原则来审视法律,把法律打造成社会良心和公平正义的化身。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曾有一句“在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的名言。在未来中国宪法的“星空”上,也要有这样“一颗不变的星辰”,政府的“合法权力”只在于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信仰),所有公民都有在宗教信仰方面按照自己的良知行事的自由,所有公民都有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的权利而无需担心受到迫害,在政府与宗教之间有“一道分离之墙”(托马斯·杰斐逊语),国家永远不设立宗教也不禁止宗教,不资助宗教也不干预宗教。宗教自由的星辰永远镶嵌在国家宪法的星空上,所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国民因为有这颗自由的星辰而心甘情愿在一个公认的宪法体制下共同生活,他们不再视自己为这个政治共同体之外的人,他们发自内心热爱这个国家,为了全体公民的幸福而一致对外维护这个国家。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掌声)
会议纪要


宗教场所与宗教表达——第21届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纪要

2015年11月28日,第21届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京圆满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主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武汉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林业大学、澳门大学等单位及宗教界代表50余人出席了会议,16位专家学者及宗教人士宣读了论文。

本届研讨会秉承“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一直以来立足现实,直面问题展开学术探讨的风格,为各位专家学者、宗教界人士搭建了一个进行平等、开放、务实、专业的学术讨论平台,让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与宗教人士得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围绕当前我国宗教领域内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宗教场所·宗教表达”为主题,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专业性强、信息量大、理论联系实际、各种观点都能得以交流、讨论,大家收获颇丰。

会议开始,首先由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致开幕辞;接着会议分为四场讨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主持了第一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场所及其财产权利主体”。

本场讨论中首先发言的是原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主任徐玉成先生,他发言的题目是:“我国佛教寺院产权的历史与现状”。徐先生认为,我国佛教寺院产权现状混乱,许多寺庙没有房产证、产权证和土地证,而一部分企业或政府修的寺庙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卖门票,养假和尚,严重破坏佛教声誉。

接着发言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汉,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场所及其财产权利主体的界定”。庄教授认为,宗教法人的概念兼具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两大特征,以宗教法人作为宗教场所的财产权的主体最为妥当。

本场第三位发言者是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洪晓梅,她发言的题目是:“宗教财产归属及其法律保护”。洪晓梅认为: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财产权利主体与宗教财产事实存在的状态不相符,立法对财产主体的定位不准确。

原中央民族大学宗教研究所所长何其敏教授主持了第二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场所与宗教活动界限”。

本场讨论首先发言的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税兵,他发言的题目是:“方丈变身CEO: 法律可以做什么?”。税教授认为,宗教场所和宗教财产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一个是宪法层次问题,主要是如何抵御公权力不正当的侵害,另一是民法问题。宗教财产法律制度完善,有两项核心问题,法人独立财产的保护和过度商业化的限制。完全靠行政法律,容易出现寻租的现象。

接着发言的是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韩新华,她发言的题目是:“宗教场所与宗教活动界限”。韩教授认为,把宗教活动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内,宗教活动需要宗教部门审批,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制造出很多非法的场所、非法的活动。把宗教作为一个特别需要规范的对象来进行管理,这种思维方式不合理。树立假想敌,把不是敌人的树立成敌人,浪费国家财政让社会承担后果,思路需要调整。宗教问题应该采用法治手段,而不是政治的手段来解决。

本场第三位发言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理学博士张铮,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自由的界限”。张博士认为,真正尊重宗教自由意味着国家是否尊重宗教的空间和地点存在,尊重其表达活动,还意味着国家是否平等对待各宗教,平等对待宗教和非宗教。只能在政府注册的宗教场所发生宗教活动,这是巨大的限制。同时,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注册又有一些实质性的审批程序,这导致很多宗教活动实际上处于非法的状态,找不到自己的活动场所。

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是浙江省温州市基督教牧师朱寻道,他发言的题目是:“家庭教会场所及教会活动界限”。朱牧师认为,只有尊重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厘清管理边界,以开明、创新的精神才能优化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活动场所的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地承认家庭教会独立法人的身份,设身处地为信徒着想。政教双方应互相尊重,坦诚交流。对于社会公共问题,家庭教会要勇于承担责任。

北京天主教与文化研究所所长赵建敏博士主持了第三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建筑规范与宗教团体自治”。

本场讨论首先发言的是浙江省温州市基督教长老郑大同,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建筑规范与宗教团体自治”。郑长老认为,《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要保护公民信教自由,促进宗教健康发展。但这个规范虽然在细节上很专业,在整体原则上却很不规范,不符合它所宣称的宗旨。宗教团体的自治必须合法,同时也必须符合教规。对于那些说不清的潜规矩,宗教团体难以遵守。

本场讨论第二位发言的是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涛,发言的题目是:“论中国宗教治理的立法理念转变——基于藏传佛教未成年僧侣监护状况的多维分析”。朱教授认为,藏传佛教对法律介入修行非常敏感,如果以义务教育乃至宪法判断它的性质,他们会极其反感。从国家治理层面看,如果不进一步反思,这个问题无解。希望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能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放进去;不仅仅承认宗教法人地位,还有僧侣监护问题,僧侣财产继承问题。

接着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金飒,发言的题目是:“完善我国宗教法治体系之路径研究”。金博士认为,宗教事务的法治化是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对立法的要求。我国宗教法,要进行开门立法,立出来的法律在法理上、宗教上,在国际、国内都要能站住脚。宗教立法,本身也是普法的过程。
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是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在读博士肖云泽,他发言的题目是:“信仰方式与土地规则——以A省土地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基督教为例”。肖博士认为,不具效力的法规对社会行为不具有制度化作用,社会成员不会真正授予其可实行的合法性。在地方社会,国家出台的正式制度常常处于失灵状态,非正式制度由于利益、权力等因素的构陷,促使正式制度陷于随意化、私人化。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它必须建筑在社会成员共同接受或承认的合乎情理和期待的判断标准之上,构筑一个公共权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王虹研究员主持了第四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

本场讨论首先发言的是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沙宗平,他发言的题目是:“现象与本质,概念的合法性——以‘宗教极端主义’为例”。沙教授认为,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分裂国家等极端主义活动,不是什么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宗教蜕变论和宗教外衣论实际上把宗教二次神秘化,它模糊了对宗教性质的正确判断,混淆了对极端主义的正确认识,导致相关的应对措施不够精准和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认识上的偏差会影响舆论和大众认知,客观上使得潜在的极端主义者更加安全,降低了社会公众正确的防范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

接着发言的是山东省德州市伊斯兰教阿訇李云飞。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李阿訇认为,所谓“宗教极端主义”的说法并不具有真实性,是一种错误见解。因为宗教本身并不存在极端主义,只是信仰。政府应该把宗教从一切形式的政治斗争中分离出来,秉持政教分离原则。将宗教与极端主义分离,就是把宗教与宗教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分离,而不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以某个宗教信仰者的个人行为,把他信仰的宗教牵扯进来,最终导致政教的对立。

本场第三位发言的是西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马平,发言的题目是:“法治视域下的宗教表达规制:消解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思考”。马教授认为,宗教极端主义确实是一个真问题,不是一个假问题。只有相应的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积累才能在法教育学上给出一个体系性的回答。

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是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在读博士彭红军,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表达与去极端化——面纱法案比较研究”。彭博士认为,面纱问题不只是新疆才有的,整个西欧,包括北美,都有这个问题。英国对于戴面纱是有限制的,法国最明显。宗教思想最终或许以一定的行为方式出现,法律制定要防范于未然,因此政府要进行立法。关于去极端化的立法问题,今年三月份,新疆人大法工委已开始进行去极端化的专项立法。

四场讨论之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做总结发言,对各场讨论进行了点评。

刘澎指出:关于宗教团体的法人地位问题,宗教团体的法人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利主体不清楚,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因此最好设立宗教法人,作为一种新的法人类型;如果不能设立宗教法人,则应让宗教团体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成为何种法人。

关于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界限问题,关键不是界限本身,而是用什么做界限的标准、谁来设定这个界限、设定这个界限的目的是什么?法律的设计,要符合宪法的原则,既要维护宗教信仰者的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出台的法律,应该代表全社会的共同意志。
关于宗教建筑规范与宗教团体的自治问题,宗教建筑一要遵守国家对一般建筑的共同要求,二要有自己的特点,符合自己的传统。这两者是兼有的,不可偏废。任何建筑只要是违法的,都应该得到纠正;如果是不违法的,都应该得到保护。

关于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问题,不能把宗教简单地等同于恐怖主义。这种做法会极大地伤害宗教信仰者的感情,在反对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应该考虑什么样的说法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有利于贯彻中央的精神,有利于依法治国。为此,第一要实行宗教自由,尊重宗教信仰者的信仰;第二要依法治国,实行宗教法治,依靠法律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实行政教分离,对宗教内部的事情不用管。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更不能对立。

刘澎最后说,我们今天举办宗教与法治的会议,是因为我们国家有宗教,有宗教就有关于宗教方面的问题,就需要讨论解决宗教问题的方案。宗教工作的本质是什么?是群众的需求,是民生问题。研究和讨论宗教与法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每个人的利益,希望有更多的法学专业人员和宗教界人士能够关心宗教与法治问题,参与宗教与法治的研究。

转自: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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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研讨会秉承“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一直以来立足现实,直面问题展开学术探讨的风格,为各位专家学者、宗教界人士搭建了一个进行平等、开放、务实、专业的学术讨论平台,让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与宗教人士得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围绕当前我国宗教领域内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宗教场所·宗教表达”为主题,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专业性强、信息量大、理论联系实际、各种观点都能得以交流、讨论,大家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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