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今源:努力提高伊斯兰教研究水平是穆斯林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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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06:23:23 【来源:中国宗教学术网】 点击:

2015年10月27日上午,在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和中国宗教学会联合主办的“伊斯兰教与中国社会学术研讨会”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同志有一个非常出色的讲话,其中他讲到“中伊两大文明有很多相同之处,决定地球的命运,中伊文明对话势在必行”;“学者应该打前站,伊斯兰文明不可小觑,但中国尚未做好准备,与伊斯兰世界的交往还很被动”。
 
我非常认同许嘉璐同志关于“中国尚未做好准备,与伊斯兰世界的交往还很被动”的意见。为此,最近我在几个相关的会议上都阐述了一些看法,补充说明许嘉璐同志的这一论断是有事实依据的,在很多方面,我们某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官员、教内外学者专家和广大信众对于伊斯兰教都还缺乏真正的研究、了解,在很大程度上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肤浅的认识上,甚至还有很多误解、曲解。以这样的伊斯兰教观是很难去和伊斯兰世界探讨交流,进行中伊文明对话的。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共产党历来尊重伊斯兰教,重视对伊斯兰教历史与文化的研究。早在延安时期,就设立了“回回民族问题研究会”,开始对回回民族与伊斯兰教的研究,并协助当地穆斯林兴建了延安清真寺等多座宗教活动场所,毛泽东主席还曾亲自为延安清真寺题词。新中国成立后,对于伊斯兰教研究更加重视,上世纪60年代中叶为加强对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世界三大宗教研究工作,毛泽东主席亲自提议成立了世界宗教研究所。改革开放后,党中央负责同志面对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曾明确提出:“要重视对伊斯兰教的研究”。于是才有了自上世纪1980年到后来的多次西北五省(区)伊斯兰教学术讨论会和一系列的宗教研讨会、伊斯兰教研讨会,有了中国宗教学会、中国回族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组织,有了各种各样的穆斯林报刊杂志和伊斯兰研究刊物,涌现了一批又一批伊斯兰教研究专家学者。现在,35年时间过去了,我们已经有了一支非常可观的伊斯兰教研究队伍,其中既有学术界的理论工作者,又有宗教界、民族界的理论工作者,还有政府工作部门的同志;既有高等院校的伊斯兰教研究学者,也有科研机构的伊斯兰教研究专家;既有老一辈专家学者,也有中年和青年一代的专家学者;既有教内学者,也有教外学者。与此同时,我们的研究成果也相当引人瞩目,广大学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运用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多学科的角度重新审视宗教,实事求是地认识和理解伊斯兰教及其社会历史作用。对于这些成就,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
 
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说我们在中阿文明对话方面还没有做好准备呢?这不是很矛盾么?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阴就有阳,有光明就有黑暗,有优点就有缺点,有成功就有失败。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极其伟大的成就,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和不足,有待我们认真对待、认真改进。
 
例如,尽管我们党已经制定了正确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党章,写进宪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落实;但是却没有被各级各地各部门相关领导和大小官员所理解。有的宗教事务部门干部竟然违反政治纪律,公开在本系统的“内部刊物”上发表重点文章,指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科学”、“有弊病”,跟中央唱反调。个别地区的地方官员依然视宗教为“毒品”,视信教群众为异己力量,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却公然违反宪法精神,制定一些土法规、土政策,强行要求各族穆斯林“淡化宗教情结”,推行一些背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和违宪的错误做法与口号,给境内外敌对势力提供事实上的反华炮弹;当境外一些国家和组织对此提出批评时,又指责人家“造谣”,推出几个宗教界人士站出来“辟谣”,说自己如何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这些错误的做法,确实让我们国家在与伊斯兰世界交往过程中处于相当被动的尴尬境地。
 
再如,近几年来,有人借口“反思”全面否定改革开放的学术成果,一些“专家、学者”依然对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怀有成见,思想深处停留在“宗教愚昧、落后、虚幻”甚至是“精神鸦片”的认识上,鄙薄宗教,看不起信教群众,视其为“群氓、糊涂虫”甚至是“异己力量”、“敌对势力”,把伊斯兰教看作是暴恐的思想根源,是政治上不可依靠的力量,不可信任。我见过一篇研究“文化安全视阈下当代新疆宗教问题”的“学术成果”,作者随意把宗教和“宗教极端主义”混为一谈,说什么“强化了人们的宗教意识和民族意识”,就会拉大新疆各民族的心理差距和文化差距,影响‘四个认同’”;“生活在宗教氛围极其浓厚的家庭”,“有很深的宗教意识和宗教情感”的少数民族青少年,很容易“成为宗教极端势力的俘虏”;他认定宗教就是“以非理性为主要特征”,“从本质上看,宗教与现代文化就是对立的”;作者对于伊斯兰教缺乏最起码的知识,却在那里对伊斯兰教进行批判,针对伊斯兰教的核心信仰“认主独一”作者批判道:“信仰决定着信教者的意识和行为,在信仰对真主的绝对皈依和虔诚,无形中会降低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义务感,对真主的绝对肯定必然包含对人的否定。”还有一些学者总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伊斯兰教,看待穆斯林,在自己的“研究报告”中强调只有不信仰宗教的“汉族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可靠力量”,“反分裂的只有汉族人的面孔和声音”;看到一些地方新建清真寺多采取阿拉伯式样,他们就大呼这是穆斯林在搞“逆中国化”、“去中国化”。最近,巴黎暴恐袭击事件后,有所谓“学者”在网上撰文肆意歪曲历史,站在封建统治阶级的反动立场上,污蔑清代回民起义,赞扬屠杀回民群众的刽子手左宗棠等是英雄,甚至妄图呼吁联合国颁布《宣言》宣告伊斯兰教是“邪教”!(见2015-11-15“金融投资家俱乐部”发布的《“伊斯兰国”宣称对发生在巴黎的系列袭击案负责》一文。)显然,以这样的“宗教学术观点”是没有办法去和伊斯兰世界对话交流的。
 
又如,最近在微信上看到一篇文章说,现在教内很多“学者”都是在“研究一些吹毛求疵的问题”,或者是“在兄弟里面寻找没有信仰的人”,却忽视了宣扬伊斯兰教的真谛。我很认同这位作者的意见。我们很多穆斯林学者的目光短浅,心胸不大,只是把“研究”的目光停留在一些早已有之的所谓“问题”上,什么“真主的宝座在哪里?有几个天仙抬着真主的宝座?《古兰经》是真主的属性还是被造物?我们应该如何戴头巾?没戴礼拜帽能否礼拜?马肉可以不可以吃?吃虾合法还是不合法?老教对还是新教对?礼拜时应该是一抬手还是三抬手?能不能跟随在麦加禁寺的礼拜?建女校和举办妇女学习班合法还是绝对非法?真主的尊名应该翻译成‘安拉’还是‘安拉乎’?”等等,却根本忘记了《古兰经》的明训:“你们不要像那样的人,在明证降临之后,自己分裂,常常争论;那等人,将受重大的刑罚。”[3:105]新疆“7.5事件”后,中央电视台曾播出一个“名家采访”节目,主持人和两位专家座谈,其中一位穆斯林,另一位是非穆斯林。那位非穆斯林学者谈到暴恐分子宣扬“为圣战而牺牲,死后可以进天堂”时,竟然说这和佛教所说的“轮回”一样。主持人问那位穆斯林学者“是这样吗?”那位穆斯林学者竟然点头称说“是的,是的!”这让当时正在看节目的我大跌眼镜!伊斯兰教什么时候有与佛教一样的“轮回”观了?!这不是胡说八道吗?当听到曲解伊斯兰教生死观的这种胡说八道时,身为一名穆斯林学者不是想办法予以澄清,而是违心地点头称是,我不知道该如何评论这种现象了!还有一个问题,很长时间以来,我们总是让教内学者为一些政策措施作学术上的阐释,有些是必要的、正确的,例如如何从宗教教义的角度正确阐释伊斯兰教要与社会相适应,要坚守中正之道等;但是也出现了一些过于绝对化或政治化、实用主义的偏颇结论。显然,这样的一些意见和认识也很难拿到国际会议上去和伊斯兰世界交流。
 
还有就是我们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宗教素质问题。当然,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生活的改善、物质水平的提高,我们各族穆斯林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民族宗教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应该归功于党的坚强领导和改革开放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但是,就整体上来看,我国穆斯林的整体综合素质水平依然比较低,即使在伊斯兰教的基本常识以及宗教信仰素质方面也还处于很低的水平,有的还基本上处于“教盲”水平,那些稀里糊涂跟着分裂分子跑、参加打砸抢烧杀暴恐事件的年轻人就是突出的例子。他们根本不懂得伊斯兰教,听到有人打着伊斯兰教旗号散布似是而非的歪理邪说的时候,就以为遇见“导师”了,跟着那些别有用心的坏人去干根本违反伊斯兰教教导的违法犯罪勾当,结果触犯了国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再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清真餐饮不清真”的问题上。如果说以前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主要原因是社会上“不认清真”,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伊斯兰教问题;那么现在则更多地表现为穆斯林“不守清真”,在不少清真餐馆,老板和服务人员对“清真”的理解远远没有到位,似乎自己是“回回”就保证自己的餐馆“清真”了。什么“注水肉”啊、“注胶肉”啊,都出来了,根本不讲究进货渠道、屠宰、运输、制作、销售等是否“清真”。有些餐馆不讲卫生,脏乱差,让人一进门就倒胃口、不想吃了。有的餐馆制品不仅色香味俱差,而且还特贵,服务质量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服务态度都很差,给顾客留下很不好的印象。有的店铺房东是回族,却把店出租给非穆斯林经营,无论厨师还是服务员都是非穆斯林,问起有关伊斯兰教常识、回族常识,他们茫然不知,一窍不通,却在那里开着“清真饭馆”!还有就是最近所谓“青拉”“兰拉”相互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事件多发,令全国穆斯林心痛。今年9月初在某地举办的清真小吃文化节上,有一个摊位打着“老北京清真烤肉”的招牌,却销售着非清真的“老鸭肉”,被在场的回族群众举报后驱逐出场。试问,这样的“清真企业”哪里还有“清真”的味道呢?这样的“清真饭馆”穆斯林敢去吃么,愿意去吃么?如果让这样的“清真企业”走出去,到丝路沿线各伊斯兰国家和地区,怎么体现我们是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呢?那不是给咱们中国穆斯林丢人,给咱们伟大的祖国现眼么?
 
上述种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告诉我们,当代中国社会,乃至当代我国各族穆斯林,对于伊斯兰教的尊重和认知程度都还很不够,亟待认真补上这一课。“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要改变外界的错误看法,首先要我们自己搞清楚伊斯兰教的真谛。因此,要想真正改变这种现状,最为重要的是教内学者要进一步加强对伊斯兰教的深入研究,努力提高伊斯兰教研究水平,全力探索伊斯兰教的真精神,弘扬伊斯兰教的真精神,积极引导各族穆斯林全面了解伊斯兰教,纯正和坚定伊斯兰教信仰,认真践行伊斯兰教信仰。努力提高伊斯兰教研究水平,是穆斯林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穆斯林学者,大概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宗教界的阿訇、毛拉、伊玛目等教职人员;另一类则是学术界的穆斯林学者专家,包括宗教学、民族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文学、医学乃至科技界、文艺界各学科的学者专家。两类学者的岗位不同,社会职责不同,对于伊斯兰教研究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是,共同点还是有的,那就是都要全力探索伊斯兰教的真精神,努力提高伊斯兰教研究质量,而不要在那些细枝末节或虚假问题上兜圈子、绕弯子。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穆斯林学者都要注意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整体综合素质,不断开阔我们的眼界,拓宽我们的胸怀,紧跟发展的时代,适应发展的社会。惟其如此,才能深化对伊斯兰教真谛的研究,捧出累累研究硕果,推动伊斯兰教研究事业沿着正道而不断前行。
 
还是让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众所周知,明末清初的回族学者刘智是一位学贯古今的穆斯林学者,以其十余部杰出学术成果名留青史,深受广大穆斯林的尊敬与厚爱。他为什么能有如此巨大的学术成果呢?翻看他的成长史,我们会发现,刘智少承家学,接受伊斯兰教文化教育,其父刘三杰、其师袁汝琦,都是当时颇有造诣的著名伊斯兰教学者。这对于刘智的学术成长当然是有利的;但是,真正使他脱颖而出,成长为一代大家的则是他自己的努力学习与不断深造。据他自己在《天方至圣实录·著书述》中回忆:“年十五而有志于学,八年膏晷[gui],而儒者之经史子集及杂学之书阅遍;又六年,读天方经;又三年,阅释藏竟;又一年,阅道藏竟,道藏无物也;既而阅西洋书一百三十七种,会通诸家而折中于天方之学。”他不仅读万卷书,而且还行万里路,负笈远游国内南北诸省,访师求经,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拓展自己的心胸,丰富自己学识。他回忆道:“忆自初学以至于今,四十余年,览遍诸家,读书万卷,天下名都胜迹游历过半,虽车尘驴背未尝废吟哦……尤有难者,生无同志,业无同事,即族属亲友且以予不治生产为不祥,而予孳孳之意不息,笃志阐天方之学以晓中人。自立稿,自誊清,自修自润,而又不敢自是,乃裹粮负笈,历齐鲁,走都门,就正朝绅先达;由襄楚入西秦,访求宿学遗经;过吴门,游武林,越会稽,抵粤东,考文问字,阅胡氏天禄阁藏书,得未曾有;由天童至大嵩珠山观海,大畅所游。”此后,他又赴兖州,谒孔陵;寓三山市肆,走亳县,至寿春,过朱仙镇,寻求同志而不得,偶得原本西经而欣喜。“学既成,避世居山,殚二十年苦功,著书十数种,《性理》则其首编也;其余礼书、乐书、典礼诸集,俱各臻其妙。要皆阐天方以晓中国,不以私臆眩诸听闻。伟哉!”(《天方性理·袁汝琦序》)
 
刘智的学术成长之路,是每一位有志于伊斯兰教研究的学者必经之路。只有像他那样用几十年时间去“览遍诸家,读书万卷”,行万里路,笃志求学,以阐扬伊斯兰教真理为己志,才能有所成。
 
伊玛目安萨里说:“不了解自己时代的人,不是一位学者。”这话说得很中肯。只有不断追求真理,不断与时俱进,才能成为一名有成就的伊斯兰教研究大家。再让我举个例子吧。近代中国有位学术成就最大的阿訇,就是著名的《古兰经》翻译家王静斋。生命不息,求知不止,是王静斋大阿訇一生的真实写照,是他的最大特点,是最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学习的品格;而不断追求真理,与时俱进,则是静斋大阿訇求知的重要内容,也是他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代大家的重要原因。在《五十年求学自述》一文中,静斋阿訇详细记载了自己50年来的求学坎坷经历,从中可以让我们充分了解到,他所以能够站得高,看得远,从浩如烟海的经训教义中发掘出伊斯兰教的真谛来,就在于他不断追求进步,爱国爱教,紧扣时代的脉搏,是一位勇于投身时代潮流的弄潮儿。20世纪初,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巨大变革,中国伊斯兰教与回族新文化活动也拉开了序幕。1906年,童琮[cong]在镇江创办东亚穆民教育总会。1907年,国内14个省的36名留日回族学生发起组织留东清真教育会;回民丁竹园在天津出版《竹园白话报》;丁宝臣在北京出版《正宗爱国报》;1908年,留日回族学生出版《醒回篇》。与此同时,1907-1908年,锐意兴办新式回族教育的王宽阿訇,在北京城内相继创办了回文师范学堂和京师第一两等小学堂,经学之外兼习汉文与科学知识,成绩斐然。对于这些新鲜事物,青年阿訇王静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为了跟上时代的脚步,他先后订阅了《竹园白话报》、《正宗爱国报》、《民兴报》、《大公报》、《法政浅说》等报刊,阅读《饮冰室》、《中国魂》等书籍;主动向耶稣教徒王某学习英语;并于1912年申请加入了孙中山先生创立并领导的中国国民党,支持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宏伟大业,参加国家的社会政治运动。他经常为《正宗爱国报》、天津《民兴报》投稿;也曾于1915年一度担任《北京新报》编辑,代张子文阿訇编辑《回教史》、《雷门鼓》两个栏目。在新保安,他曾力倡改革当地回民婚礼旧俗;在大厂,他曾大力宣传伊斯兰教严禁重利盘剥的规定;在安育村,他在正课之外向学员增授《回耶辨真》及汉字读本。30年代后,他更是“一反往常之从俗敷衍”,立志“摆脱旧束缚,改造新环境”,积极倡行“遵经革俗”。1919年,他对敢于革故鼎新、兴办新式伊斯兰教育并为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王宽大阿訇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称赞他是中国“阿訇中划时代的人物”。1930年1月,他在《伊光》报上发表的一篇《评论》中提出:“假若《马克思全集》、《列宁丛书》人手一篇,均悉其义,则中国各省绝少任何之反动也。”1936年,他在《伊光》第81期上撰文,纪念西北地区著名大阿訇、中国伊合瓦尼教派的创始人马万福(果园哈吉,经名努哈,1849-1934)。文中指出:“我东方若河南、安徽、江苏以及近年天津三义庄等处教门得以发展,不再为异端恶俗所弥漫,皆不外直接间接接受马老之倡率有以致之也。”称赞果园哈吉是“一代贤豪,生来值得”。1937年日本悍然发动侵华战争。1938年,针对马良筹组伪中华回教公会,王静斋与时子周等在郑州组织成立了中国回教抗日救国协会。在《伊光》报上,他发表了大量抗战文章;在所译解的汉文《古兰经》中,他对有助于抗战的经文多加注释并借题发挥,鼓吹抵抗侵略,扶持正义,不怕牺牲,是穆民应有的信仰;要坚信中国人民的“圣战一定获胜”,日本帝国主义的“魔战终归败北”,号召大家“勿信逆徒的蛊惑而变节”,“慎防奸人乘机造谣”。他多次撰文痛斥降敌卖国行为,无情地揭露汉奸的丑恶嘴脸,主张以抗日与否作为分辨良莠善恶与真假学者的标准。他说:“学者一当汉奸,他那人格破产,他那学业亦连带得一文不值了。”可见,王静斋阿訇绝非一个只知道读死经、死读经、不谙世事、远离社会的书呆子;而是一位紧跟时代步伐、投身于火热社会生活中的时代弄潮儿。只有这样,他才能够始终与时俱进,眼界开阔,胸怀远大,高瞻远瞩,独具慧眼,深刻理解经训中的真谛,成为中国伊斯兰教史上《古兰经》汉译事业成果最多、成就最大的学者和翻译家。如今,我们要想在伊斯兰教研究事业上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就必须向王静斋阿訇学习,不断地追求真理,与时俱进,爱国爱教,永葆革命的青春,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整体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伊斯兰教的经训是指导人类在社会中如何生产与生活的指南,只有投身于社会,不断与时俱进,才有可能真切了解和把握伊斯兰教的真谛;一味读死经、死读经、不谙世事、远离社会的人,不可能对经训真精神有真切的发掘和把握的。
 
要着眼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来深入研究,不要纠缠于一些支离破碎的假问题争论不休,偏离伊斯兰教的正道伊玛尼。我们中国的穆斯林是否应该再把眼界放开些,心胸再大些,对于我国现行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不断加深了解和把握,对于国内不同民族和宗教的亚文化再多一些深入的或比较深入、真切的尊重与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培养我们的国际化眼光、跨文化思维,尊重、学习、理解、读懂“他者”文化,尊重或接纳多元文明,才可能把我们自己的伊斯兰教研究水平提高到一个暂新的高度。
 
请允许我在这里举一个外教学者的例子吧。赵朴初先生是当代中国佛教界的领袖,又是一位令人尊敬的前辈学者。他老人家的几件事情让我印象极为深刻,备受教育。
 
从1976年“四人帮”倒台到我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由于当时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坚持“两个凡是”和“文革”时期的错误路线、方针、政策,使我国宗教工作处于乍暖还寒的起步阶段,在一部分干部和学者中还普遍存在着极“左”的思想烙印,从而给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带来相当的困惑。
 
1979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其中竟然强调“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逐步削弱宗教影响”的口号;强调“年满18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不得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提出“干部利用职权支持甚至煽动宗教活动的,应严肃处理”;号召“提高信教群众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宗教的本质,逐步削弱宗教势力和影响,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国务院宗教局长的署名文章《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章的出发点是针对“有的人把林彪、‘四人帮’的这些倒行逆施,误认为是我们党的政策,怀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真实性,现在必须澄清”;但是,在文章中对一些问题的阐释却出现一些传统的错误认识。如:在解释“为什么允许人们有信教的自由”时,作者说:“既然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宗教,我们就应该尊重这一客观事实”;“所以只要有人信教,党和政府就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谈到要全面理解、妥善处理几个方面的关系时,作者提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的关系问题”,强调“我们要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1]
 
1980年9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团组织怎样对待宗教信仰?》一文,强调18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才能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针对这些错误的意见和观点,赵朴初先生在中央党校《理论动态》1981年1月第1期发表《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中逐一加以纠正。他说:《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文对为什么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解释是不科学的。比如讲,蒋介石的八百万军队,反动会道门、鸦片馆、妓院等等在旧中国不都是大量的“客观事实”吗?难道唯物主义者应该采取允许这些“客观事实”自由存在的政策吗?他指出:马列主义政党之所以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道理:第一,是因为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才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以及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特点。第二,是因为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才符合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分析,并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郑重制定的一项革命的、科学的政策,是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唯一可能采取的正确政策,是一直要贯彻到宗教最终消亡时为止的长期的基本政策。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过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或是虚假的宣传口号;认为保护信教自由只有利于宗教,保护不信教自由才有利于党的事业;认为信教与不信教两种自由不能摆平,要时时处处强调不信教自由,支持并进行反宗教宣传,等等,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他旗帜鲜明地提出:“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这个提法是不正确的。“这实际上是以行政命令干涉教徒的宗教活动的变相用语,是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的。今天,突出强调这个提法,是左倾思想在宗教工作上长期的严重的影响还未肃清的一种表现。”他认为:宗教活动是纯属宗教徒实现其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合法活动,属于国家法制轨道的正常范围,应受宪法、法律的保护。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同利用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样必须依法受到诉究和制裁。两者性质截然不同,绝不能因噎废食、张冠李戴,混为一谈。所谓“宗教活动中的违法部分”更是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的典型提法。所指的“违法部分”如确已构成违法事实,就应划属违法活动而不应收进宗教活动的范围之中。例如,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一有事实就构成反革命罪行,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这是“宗教活动中的反革命部分”。这种提法在逻辑上会引出非常荒谬的结论。总之,这种提法混淆了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界限,在思想上产生很大的混乱,非常不利于团结各民族广大信教群众一心一德搞四化。所以,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惩处,这是没有疑义的,但不能把对违法活动的处理说成是“国家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实践证明,“国家管理宗教活动”这个提法,常常被用来作为以行政命令来干涉教徒正当的宗教活动的依据。这个提法已经引起国际舆论的攻击,说我们是“官办宗教”。
 
赵朴初指出:把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解释成为只限于年满18岁的公民,这种解释目前还相当流行。例如,在1980年9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团组织怎样对待宗教信仰?》一文,竟说18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这种说法,是违反我们的历次宪法的。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只是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作了“年满18岁”的年龄限制。如果把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解释为只适用于“年满18岁的公民”,那么不满18岁的公民岂不是连“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都没有了么?如果把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释为只限于“年满18岁的公民”,那么不满18岁的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固然没有了,但他们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岂不是也随之没有了吗?可见把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任意加上“年满18岁”的限制,是荒唐的,会闹出许多笑话来的。当然,对于青少年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但这是属于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工作的问题。对这类问题,采取行政命令加以禁止的办法去处理,而不去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是不会收效的。因此而对宪法的条文随意曲解更是错误的。
 
赵朴初强调说:“应该再强调一下,团结、教育宗教徒,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这是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从实现党的总任务的战略高度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宗教方面的一切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不能离开党的总任务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应该服从这一基本要求,为实现这一基本要求而努力。”
 
朴老的这篇文章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统战部领导同志要求大家“好好学习”这篇文章,认真考虑如何进一步推进宗教方面拨乱反正的工作。正是在认真听取各方面人士特别是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基础之上,党中央经过归纳与总结,才形成了19号文件与新宪法第36条规定。
 
关于修改1975年《宪法》条文的一场斗争。自解放以来,我国的几部宪法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版本。1954年《宪法》虽然只有一句话——“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含义清楚,即公民有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自由;有在同一宗教里,信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或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公民可以做主,自愿选择。它曾对动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帝爱国,消除封建剥削压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起过很好的作用。“文化大革命”中,在“四人帮”操控下,在1975年的《宪法》第46条中增加了“公民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内容,为禁止宗教活动提供了法律根据。80年代初,以赵朴初、班禅大师、丁光训等为代表的宗教界人士提出修宪的139号提案,要求对第46条规定进行修改;任继愈、刘大年、谭其骧等文化科技界著名人士则针锋相对地提出2091号提案,主张维持“文革”时期宪法第46条规定,反对139号提案。面对如此庞大的反对修宪声势,赵朴初先生等毫不退缩,坚持捍卫真理,专门就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问题举行座谈会,并于1982年1月19日委托赵朴初先生亲自将《座谈会纪要》送交宪法修改委员会,重申修改1975年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诉求。最后,中央采纳了赵朴初等人的修宪建议,没有采纳任继愈等文化学术界著名学者权威的意见。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认真听取赵朴初等宗教界人士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删除了“公民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等错误内容,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成为一直延续至今的《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宪法中将中国共产党正确的宗教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内容之一,成为国家制定和执行宗教法规、政策,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法律依据和保证。如今,当我们充分享受这部宪法带来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时,不能不对赵朴初先生等坚持真理的理论勇气及其伟大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还有一个令我终生难忘的事情:1997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召开之前大约半年吧,中国佛协政策研究室的同志邀请我和中国伊协研究部主任马中杰座谈,说朴老非常关心新疆问题,希望对新疆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做些调研,了解一些真实的情况。我们俩先后将自己了解到的问题反映给他们,后来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赵朴初先生做了一个有关新疆问题的书面发言,对如何在新疆地区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提出了他的看法。大意是:在新疆这样一个信教群众比较集中、宗教影响比较深广的地区,将宗教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问题简单粗暴,由此造成矛盾的激化,关系紧张,情绪对立,被不法分子利用,酿成事端,不得不动用专政手段加以解决之后,又以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掩盖或转移我们在处理群众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失误,彼此间造成的对立和隔阂又成为诱发新的事端的温床,造成恶性循环。斩断这个恶性循环的链条,关键就在于要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处理宗教问题一定要特别慎重,切实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在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时,决不要有意无意地把矛头指向宗教、宗教活动、信教群众,更不要有借此搞臭、搞垮宗教的想法和做法,以免刺激群众的宗教感情,脱离广大信教群众。对民族分裂活动要旗帜鲜明,坚决斗争,对群众信仰要特别慎重,予以尊重和保护,两者相辅相成。即使情况错综复杂,也要冷静分析,区别对待。对宗教简单粗暴,脱离群众,不利于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客观上为分裂主义分子提供了用以挑拨、煽动的口实。
 
一位佛教界领袖,对于新疆地区伊斯兰教政策的贯彻落实如此关注并提出如此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委实让我钦佩和感动!这样的宗教家才是真正的宗教学术大师啊!
 
如果我们当代伊斯兰教界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和穆斯林学者们都能像刘智、王静斋、赵朴初等先贤那样,何愁我们的伊斯兰教研究事业不会有一个繁荣昌盛的大发展局面呢?
 
让我们以这些先贤为榜样,为伊斯兰教研究事业的大发展、大进步而努力奋斗吧!
 
2015年11月23日修订稿
 
注释:
 
[1]《人民日报》,1982年6月14日。
 
 转自中国宗教学术网, 2015年12月29日。
http://iwr.cass.cn/zjyzz/201512/t20151229_198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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