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真
张维真,回族,甘肃临夏人。中国著名的穆斯林学者。 1963年生于甘肃临夏(河州)。 1982—1985年,在临夏外国语学校(原中阿学校)学习。 1986—1992年,学习于巴基斯坦国际伊大阿拉伯语言文学系。 1993—2004年,相继任教于甘肃临夏外国语校、广河外语职业学校等。 2004—2010年任纳家营伊斯兰文化学院院长。 2010年10月,任临夏外国语学校校长。
热门排行
张维真:怎样看待《沙米》的一些观点?
分享到:
2018-09-25 07:59:57 【来源:】 点击:

在一次谈话中,与一位阿訇说到领拜者的条件和资格,我说除了圣训提到的“更善于诵读古兰经”这一条件及其延伸内容,一些教法经所说“如果前述条件一样,就选择长相更漂亮的人”,“如果长相差不多,就选择妻子更漂亮的人”等,既没有圣训根据,也不符合理性推理。       

这位阿訇说,还有更不可思议的呢,“如果各方面一样,就选择头更大、肢体更小的”,“这里的肢体指羞体”!我说这种说法的证据呢?他脱口而出:《沙米》!我说,我有新版的《沙米》,你把原文微信发照片给我,我查阅一下。       


这位阿訇给我发来老版《沙米》上这一说法“证据”的文字图片,我据此查对新版《沙米》,果然有阿訇所说的文字,然而不是如阿訇所言的“证据”,因为作者以不屑的口气提到了这一说法(即“羞体更小”一说):       

“在《伊本·苏乌迪注释》中说,有人在此援引了不适合叙述、更遑论是记载的一种说法,即有人所说肢体更小指羞体更小。”(新版《沙米》第二卷第352页)     

在这里,作者引述伊本·苏乌迪的话,明确指出这种说法“不适合叙述、更遑论是记载”,换言之就是这种说法根本拿不到桌面上,只不过作为一家之言,或一种资料提及而已。这哪里是什么证据?与其说这是证据,不如说作者在否定这一说法。你看,在作者那里不值一提的一种说法,在这位阿訇这里怎样成了一种“证据”,对一本经的误读或误解到达这种程度,着实让人惊叹!       

关于一般阿訇所说“长相更漂亮”、“妻子更漂亮”等条件,我们不妨以《沙米》中的相关叙述为例,看看到底怎样读经,怎样区分对待“经训证据”与“个人见解”。

新版《沙米》第二卷第350—352页正文说:“更有资格领拜的是更懂礼拜律例的,其次是古兰经诵读更优美的,其次是更虔诚的,其次是更早信奉伊斯兰的,其次是品格更高尚的,其次是更漂亮的,其次是门第更高贵的,其次是妻子更漂亮的……”,接着提到上文所说“头更大的,肢体更小的”等。  

领拜者的条件和资格,圣训中提到“更会读古兰经的人领拜”,学者把它解释为背的古兰经最多,最擅长诵读规则。其他圣训说,如果这些方面一样,就依次选择“更懂圣训”、“更早迁徙”、“更年长”等条件。另有学者认为如果这些方面一样,那么居家者比旅行者优先,更精通古兰经和圣训、更懂教法律例、更谦恭敬畏者优先等。       

这些认识和理解,与《沙米》所述“条件”的前一部分大同小异:“更懂礼拜律例的,其次是古兰经诵读更优美的,其次是更虔诚的,其次是更早信奉伊斯兰的,其次是品格更高尚的”。这些文字虽然不是圣训明文,但它们要么取自圣门弟子和先贤的实践,要么是对圣训的延伸理解,都无大碍。       

至于“其次是更漂亮的,其次是门第更高贵的,其次是妻子更漂亮的”,既不是圣训,也没有传自圣门弟子、再传弟子的任何依据。除了哈奈菲派学者《沙米》的作者,部分沙斐仪派法学家也主张其他条件相同时选择妻子更漂亮的领拜,认为这样的人更自律。《沙米》作者伊本·阿比丁也对此解释说:“通常而言,这样的人更爱自己的妻子,更不会移情别恋。这当然不是说每个人叙述自己妻子的详情,然后选择妻子更漂亮的人,而是由他们的朋友、邻居得知此事。”(新版《沙米》第二卷第352页)       

其实,且不论这些说法缺乏来自先知、先贤的语言和行为依据,就是从理性证据而言也经不起推敲。        

“长相更漂亮的人”,怎么来界定谁就是在场最漂亮的?依什么标准?如果产生不同意见呢?退一万步,就是选出了最漂亮的,那岂不是藐视了其他人选的人格?而且,把“以貌取人”作为领拜者的资格,不是违背了古兰经所说“你们中最尊贵的人便是最敬畏的人”?“门第更高贵的”一说,更是违背了这段古兰经所定标准,另一位注释者所附加“更有财产的人”与此如出一辙。        

礼拜是圣的功课,容不得半点的儿戏,并且礼拜时间有限,哪有那么多时间去仔细过滤这些所谓的条件?“妻子更漂亮”一说,除了领拜者本身是否“更漂亮”一样,存在着以什么标准、以什么审美观等现实问题,而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要说是很难见到别人妻子的阿拉伯社会,就是从我们这里的环境而言,除了自己常来常往的亲朋好友,对其他人的妻子一般都不了解,即便了解了,也不一定顺利评选出谁的妻子更漂亮!试想,在礼拜这样一个体现人人平等的圣神仪式之前,忙于评选谁更漂亮、谁的妻子更漂亮、谁更有钱等,岂不是闹笑话?        

行文至此,一个严肃的话题不得不说。         

某些法学家在历史上所创“假定律例”الأحكام التقديرية ,对于特定社会、特定人群、特定历史的穆斯林固然有过贡献,对于解决某些时代的教法疑难功不可没,但后期一些人对此“精益求精”、乐此不疲,导致的一些无病呻吟式的所谓律例,对伊斯兰教法乃至文化的认识造成一种无形的障碍。   

除了上述领拜者的“条件”,在一本名气很大的法学经上读到关于叩头经文的相关律例,作者说如果一个人听到有人念叩头经文时要叩头,他转了一圈回来时又碰上那人念叩头经文时是否叩头?自己念了叩头经文时已经叩头了,又听见自己刚才念的经文的回声时是否叩头?听到一个精神病人念了叩头经文时是否叩头?鹦鹉学人的念法,念出叩头经文时是否叩头?还有关于离异术语方面、坏斋事项方面形形色色、无奇不有的假设,让人读了不禁头皮发麻,对这种所谓“教法”深深质疑。

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回到先知所规定、先贤所执行的律例,不是更节省时间、更符合伊斯兰简单易行的精神吗?以领拜者的条件问题为例,只要具备圣训明确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了:先选择最会诵读古兰经的人,其次选择最懂圣训的人,其次选择最早入教的人,其次选择最年长的人,如果这些条件不分轩轾,就抽签决定谁更合适领拜。        

在离异问题、坏斋事项方面,也以先知亲自规定的内容为准,这样既体现没有杂质的伊斯兰教法和文化,也不给人们理解伊斯兰、实践伊斯兰制造人为的屏障。 

《沙米》原著书名是رد المحتار على الدر المختار ,原意为“使徘徊者回到精选的珠宝”,作者是哈奈菲派后期著名学者伊本·阿比丁(1784—1836),被誉为“沙姆的法学家、他的时代的伊玛目”、“哈奈菲派最后一位演绎者”آخر مجتهد في الحنفية 。他的这本名著在国外以《伊本·阿比丁注释》حاشية ابن عابدين著称;由于他是叙利亚人,叙利亚以前称沙姆,因此也有人称他为伊本·阿比丁·沙米(沙姆人),他的著作在我国阿訇界和学术界以《沙米》著称。       

《沙米》被认为是伊本·阿比丁(愿主慈之)的代表作,作者在书中阐述教法内容时,广证博引,博采众长,援引之前许多哈奈菲派著名法学家的法学观点,也引述许多其他学派学者的观点,比较研究,斟酌推理,提出许多自己的见解。虽然他的大多观点属于哈奈菲派主流思想,但也不乏自己独立的观点和意见,并不总是附和之前法学家的主张,如礼拜中抬手姿势分歧的调和(第二卷第222页),中坐和末坐时放手分歧的调和(第248页),叩头时先着鼻还是额的调和(第247—248页),主张一抬手却不认为三抬手坏拜(第262页),有分歧时应该跟随学者而不是附和大众(第268页),等等,而且每每指出“这些不同做法都传自先知”。其罗列各家观点之广博,研究探讨之细致入微,同代学者中很少有望其项背者。他的《沙米》在我国西北阿訇界被作为权威法学经典,成为法学律例的重要参考,绝非偶然。   

但是,人无完人。作者的优势是学问渊博,尤其对于法源学及其原理,各派法学家的观点了解透彻,面面俱到,探讨问题时往往异常细腻,深入法学殿堂。但纵观他的《沙米》,其弱点是引述许多羸弱圣训、甚至伪造圣训,把它们作为律例的根据,而不去考证它们的出处和等级,因此对一些脆弱法学观点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证明作者这一特点的,除了前述领拜者的复杂条件,在提到学生即便富足也可以接受天课时,他引述了一段所谓“圣训”:“可以把天课给予求学者,哪怕他拥有40年的费用也罢。”يجوز دفع الزكاة لطالب العلم و لو كان له نفقة أربعين سنة (新版《沙米》第三卷第335页)这段“圣训”,被我国西北许多人广泛引证,作为阿訇、曼拉(学生)任何情况下可以接受天课的“证据”。

搜索圣训软件,没有找到这段“圣训”,搜索网络也没有任何结果。甚至在“羸弱、伪造圣训系列”中也不见踪影。

于是托朋友请教国外圣训学者。一位学者的答复是:我查找了所有圣训集,没有找到这段“圣训”的辑录,只有伊本·阿比丁记述了这个文字。这显然不是圣训,而是某个伊玛目的话,误归于先知。同时,这段文字的文风不像是先知的话,对圣训有所了解的人对此了然于胸。       

另一位学者答复说:伊本·阿比丁在他的《注释》(既《沙米》)中记述了这段“圣训”,援引自伊玛目格尔格·艾米尔·哈米迪的《法塔瓦》,后者说,《麦布苏图》中载,不许把天课给予拥有起征点的人,除非是求学者、战士和朝觐途中断了盘缠的人,因为先知说“可以把天课给予求学者,哪怕他拥有40年的费用也罢。”但我在《麦布苏图》中没发现这段“圣训”,在所有圣训集中也查无结果。因此我不认为它是圣训,当然更谈不上可靠了。

作为传统经典,《沙米》固然不乏参考价值,它的历史地位也不容小觑。但除了古兰经、可靠的圣训,任何著作可对可错,就像除了先知,任何人可对可错一样。我们的弊端往往是,要么画地为牢,把传统经典与古兰经、圣训相提并论,甚至超越后者,做盲从主义;要么否定传统,另起炉灶,从而抹杀前辈伊玛目、学者既有的贡献。正确的做法,便是如大贤阿里所说,“用真理衡量人,而不是用人衡量真理。”

上一篇:辉煌始于选择——《穆斯林行为中的优先选择》译者序
下一篇:瀚歌:何必指鹿为马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