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真
张维真,回族,甘肃临夏人。中国著名的穆斯林学者。 1963年生于甘肃临夏(河州)。 1982—1985年,在临夏外国语学校(原中阿学校)学习。 1986—1992年,学习于巴基斯坦国际伊大阿拉伯语言文学系。 1993—2004年,相继任教于甘肃临夏外国语校、广河外语职业学校等。 2004—2010年任纳家营伊斯兰文化学院院长。 2010年10月,任临夏外国语学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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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歌:何必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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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06:33:51 【来源:】 点击:

最近看了网上流传的两篇文章,系某地少数民族人士所写,大意是作者经过学习、领悟和实践,已经对猪肉、大众餐厅没有任何顾忌,可以乐哉游哉地与汉族朋友一起用大众餐,呼吁“请不要刻意为我找清真餐厅”,认为这是体现尊重别人、实现民族团结的重要前提,最后号召擦亮眼睛,向宗教极端主义亮剑。


这两篇文章作者的动机也许无可厚非,作者想通过宣传这样一种理解和认识,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让宗教极端主义销声匿迹。对此,凡是有觉悟、负责任的公民,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会达成共识,举双手赞成。

但是,这两篇文章的部分提法和观点,明显混淆了一些重大是非概念,欲速则不达,对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就此作一探讨,与两位作者商榷。

一、尊重别人,就必须与他们保持一致吗?

我们尊重两位作者的自由选择,由以前不吃大肉、不吃汉餐,转向吃大肉、吃汉餐,以此实现作者自己认为的民族团结、尊重他人。因为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那么选择自己喜欢的饮食,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他人无权干涉。然而,作者提出我们要求别人尊重我们(吃清真餐),而为什么我们不能尊重别人(吃汉餐、吃大肉),进而主张与汉族朋友一起吃大肉、吃汉餐,不去刻意找清真餐厅,认为这才是尊重别人,实现民族团结。我们同意作者“尊重别人”的观点,却不同意作者对这一“尊重”的定义和理解。

什么是“尊重别人”?是跟他们一样饮食、起居、生活吗?非也。

我们尊重汉民族和其他民族吃大肉、吃汉餐,就像尊重这两位作者选择吃汉餐而不存在丝毫的心理障碍,但这不意味着我们也吃汉餐、吃大肉,才算是对他们的尊重,否则便是对他们的歧视。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比如北方人喜欢吃面食,南方人喜欢吃米饭,北方人要尊重南方人,不必把吃米饭作为尊重的必然要求,南方人要尊重北方人,也不必是非要吃面食不可。

一个哲学家或思想家,可以不同意另一个哲学家或思想家的观点,与此同时,可以做到完全尊重对方的观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尽管不同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体制,反之亦然,但与此同时可以做到完全尊重对方的道路和模式,不去干涉它的内政,比如我国与美国、俄罗斯等国的战略伙伴关系。

一个穆斯林,不同意佛教徒、基督徒的信仰和观点,但与此同时完全可以做到尊重对方的选择,不去干涉。在依法治国的我国,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的关系,也莫不如是,一个无神论者,当然不同意、甚至反对一个基督徒或穆斯林的信仰,但他可以做到尊重对方,不去干预。

同样的例子是,一个汉族人可以尊重穆斯林过开斋节、宰牲节,与此同时不必把与穆斯林一起过这些节日作为这一尊重的前提条件;反之,一个穆斯林可以尊重汉族过春节、中秋节,与此同时也不必去过这些节日、视之为尊重对方的必有条件。中央提倡民族团结时提到的“两个离不开”,无不基于尊重每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差异,假如只讲“融合”,不讲“差异”,说“离不开”就纯属多余。

这是民族之间、文化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原有概念。

假如与其他民族和文化保持一致,才算是尊重,那就不叫民族之间、文化之间的相互“尊重”,而叫民族、文化的“统一”了。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只有差异、多元之间才配称“尊重”,如果是统一的习俗、统一的文化,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差异的融合关系,哪有什么“尊重”可言?这就是卢梭所说名句的含义:“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要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我国宪法所定公民有信教的自由,或不信教、信仰无神论的自由,其现实意义也无不基于对多元文化的首肯。

因此,尊重一个民族,不必是成为他们中的一员,与他们不存在丝毫的区别,否则,“尊重”一说无从谈起。

二、清真食品与多元文化

纵观历史,中国共产党历来尊重我国每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当年红军长征路过回族聚居区时,毛主席、朱总司令特别强调尊重回族的习俗,不准把猪肉带进清真寺,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人严肃处理;抗战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回民支队准许有随军阿訇,乃是基于对民族信仰、民族文化的尊重;毛泽东为延安清真寺亲笔题写“清真寺”,该匾一直保留至今,是对穆斯林的信仰给予尊重和保护的历史见证;中共中央早在延安时期就指示撰写《回回民族问题》,不仅提到尊重回回民族的文化传统,而且指出“伊斯兰教不只是一种宗教信仰”,而且“还包括着社会制度和风俗习惯”;解放兰州时,彭德怀将军特意指示派军队保护清真寺,不得侵犯,等等。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更是强调尊重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历届国家领导人多次、在多个场合强调尊重“文明的多样性”。

温家宝总理在阿盟总部的著名讲演,里边就有以下一段话:

“在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10个民族,2000多万人口。他们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他们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受到了充分尊重。目前在中国城乡,有35000多座清真寺。在中国任何的一个城市,都可以找到清真餐厅。像上海这样国际化的大都市,专门为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立了法。在民间生活中,不管工厂、学校和机关,只要有穆斯林,就开清真灶;连朋友聚会,只要其中有一位是穆斯林,大家都自觉用清真餐。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同其他各个民族和睦相处,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温总理的这段话,我们可以梳理出几个重要信息:

(一)“在中国任何的一个城市,都可以找到清真餐厅。” “可以找到清真餐厅”,体现了中国对多元文化的肯定和尊重,是中国的正能量,不是如一些人所如临大敌的负面现象。同时,“可以找到清真餐厅”,说明这种体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找”,并非大逆不道,而是作为一个公民堂堂正正的选择和权利,一如那两位作者选择汉餐一样。选择清真餐,和选择汉餐不分轩轾,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专门为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立了法。”说明清真食品和清真餐厅的存在,以及选择吃清真食品和清真餐,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那么,这两位作者有什么理由厚此薄彼,有意抬高汉餐而贬低清真餐、甚至把它与宗教极端主义强行挂钩?难道是国家法律保障“宗教极端主义”的合法权益?我想,任何一个稍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做出如此的判断。

(三)“在民间生活中,不管工厂、学校和机关,只要有穆斯林,就开清真灶。” 明确指出,在各个有穆斯林的单位,开清真灶是政府所鼓励的行为,是对饮食差异、文化多样性的首肯,根本不值得草木皆兵,视为“敌情”,更不是什么“宗教极端主义”。两位作者这种也许不经意的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不仅是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误读,而且对作者本身所提倡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起到反面作用。

(四)“连朋友聚会,只要其中有一位是穆斯林,大家都自觉用清真餐。”温总理在这里指出了我国公民自觉形成的一个惯例,那就是只要有哪怕是一位穆斯林,大家都乐意用清真餐。这是对饮食差异、文化多样性的高度认可和尊重。而这两位作者的逻辑是,为什么我们要求别人尊重我们,而别人为什么不能要求我们尊重他们?由此推出与他们一起吃汉餐,不再要求找清真餐,以体现对他们的尊重。对此,我们在前面作了探讨,指出与别人完全保持一致不叫“尊重”,在存在差异时尊重对方的选择,才叫“尊重”。

再说,对汉族朋友而言,无论是信仰上还是习俗上,吃清真餐都不是什么忌讳,也不存在心理上的障碍,而对穆斯林就不一样了:一是吃清真餐是古兰经和圣训的要求,属于信仰的组成部分,只要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穆斯林选择吃清真餐,把正当的清真餐与宗教极端主义扯在一起,对此“发声亮剑”,是公开的违宪行为。二是吃清真餐已经是穆斯林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退一万步,哪怕有人千方百计想改变它,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何况就像南方人喜欢吃米,北方人喜欢吃面,只要不是去违法乱纪,都是作为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那种把饮食的选择和自由,与宗教极端主义相联系的做法,无异于强迫北方人吃米、南方人吃面。

随着餐饮业的快速发展,清真餐与汉餐或非清真餐的区别仅仅在于肉食品的取舍,至于烹调方法和技巧,各个民族都在博采众长,不断提高,都力争在餐饮业中占有一席之地。许多时候,清真餐不是仅仅体现宗教和信仰意义,而是已经成为一种即使其他民族也青睐的一种饮食文化。正因为如此,在许多回汉杂居的地方,许多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同胞,可以毫无顾忌、顺其自然地选择吃清真餐,甚至有些地方,汉族同胞的饮食习惯几乎和穆斯林没有什么两样,与此同时,他们仍然是汉族、佛教徒或无神论者,换言之,他们对饮食习惯的选择,并没有受到某种意识形态或信仰的制约。在一些穆斯林人数较多的地区,清真餐已成为包括汉族同胞在内的许多人的首选,许多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对清真餐的选择,跟更多汉族同胞对汉餐的选择一样,或有意,或无意,但与宗教信仰无关,更与意识形态无涉,只是自己饮食方式的一种选择而已。

那么,一个公民是不是吃清真餐、是不是吃汉餐这个问题,就像他是不是去逛超市,是不是去跳舞唱歌,是不是去读书,是不是去喝茶聊天,理应交给他自己的生存空间、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解决,完全没有必要上纲上线,与是不是所谓“宗教极端主义”扯上关系。否则,温总理关于清真餐和清真食品的这段话作何解释呢?央视报道习主席亲自主持召开的中阿论坛时,特意提到所提供的都是清真餐,又作何理解呢?

三、“找清真餐厅”,就是宗教极端主义吗?

如果仅仅由吃清真餐转向吃汉餐、吃大肉,为此而自豪,认为这是实现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必要前提,问题也不是太大,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公民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不管这个观点正确与否,但两位作者走的太远,在数落了刻意找清真餐厅的种种“罪过”后,毅然呼吁要敢于亮剑,与宗教极端主义作斗争。这让人瞠目结舌,不知所云。

必须指出,某些地方一度出现的所谓“清真纸”、“清真水”等,尽管不乏这些地方某些机构盲目为清真产品提供优惠政策、致使某些人钻空子的因素,但它们与伊斯兰教关于“清真”的定义风马牛不相及,说它们是“宗教极端主义”一点也不为过,说它们是“清真泛化”也合情合理。然而,“清真泛化”或“宗教极端主义”,无论如何也扯不到正常的清真食品和清真餐厅,否则,温家宝总理在阿盟总部讲话中涉及清真食品、清真餐厅的那一段话语,习近平主席亲自主持的中阿论坛专门提供清真宴席,我国法律法规保障许多地方清真食品的正常供应,也是所谓的“宗教极端主义”了?也是被亮剑的对象了?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人,都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如果这两位作者仅仅选择汉餐,对清真餐不屑一顾,仅仅认为要实现民族团结就必须吃汉餐,也就罢了,但由此对“找清真餐厅”的人发难,把“宗教极端主义”、“两面人”这样非同小可的帽子扣在哪怕“刻意”找清真餐厅的公民头上,是典型的指鹿为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不知从什么时候,一些人动辄拿出“极端主义”,来吓唬那些履行正常宗教活动的人,把正常的礼拜、封斋等说成“极端主义”,严重侵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不能把恐怖主义同特定民族宗教挂钩,那样只会制造民族宗教隔阂。”(《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462页)不仅扰乱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正常落实,也有意无意地给某些西方国家干涉我国内政提供借口。这两位作者,公然把清真食品与“宗教极端主义”联系在一起,作为“亮剑”的目标,是这种现象的表现形式之一。

也不知从什么时候,一些人总是喜欢见风就是雨,把两种不同的概念,通过丰富的想象联系到一起。除了这两位作者所言清真食品与所谓“宗教极端主义”的关系,还包括一些人把不抽烟、不喝酒也与“宗教极端主义”强行挂钩。这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如下现象:医生叮嘱某些病人杜绝饮酒和吸烟;我国公共场合禁止吸烟;交通法规定对酒驾处以最严厉的处罚;我国国足菜谱禁止吃猪肉;专家学者推荐的运动员菜谱禁止猪肉,等等。如果仅仅因为这些内容与伊斯兰教禁止喝酒、吃猪肉和吸烟偶合,就武断地把它们与宗教信仰、甚至“宗教极端主义”挂钩,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每当我看到这些令人痛心的现象,我就极度地纳闷:出过老子、孔子、庄子、孙子等大智慧的土地上,怎么会出现这样匪夷所思的思维和判断,而且有许多人趋之若鹜?

我们真的尊重这两位作者的选择,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和自由。只是不同意他们把这种选择作为实现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也不同意他们把清真食品与所谓“宗教极端主义”联系起来。

清真餐与汉餐,以及其他种种不计其数的餐饮一样,共同构成我国姹紫嫣红的饮食文化,就像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丰富多彩的中华大家庭,是我国多元文化并存的铁证。尊重,就产生于对这种多元的认可,而不是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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