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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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07:38:41 【来源:青海省民宗委】 点击: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民宗字〔2019〕141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根据我省少语翻译队伍建设的实际,我们对《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9日

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少数民族语文翻译(以下简称“少语翻译”)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翻译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结合我省民族语文翻译队伍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少语翻译专业”是指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职资格名称为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

第三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考核、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主要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内容,属资格评审范围,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翻译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爱岗敬业精神。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  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一)认定类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

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翻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

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翻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翻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全日制硕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翻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5.全日制博士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副译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评审类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1.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任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学历,任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报翻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任翻译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任翻译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硕士学历(学位),任翻译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可申报副译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任副译审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任副译审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译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考核及其它要求。

1.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任职期内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推荐;

2.继续教育要求按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翻译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基础知识,能够独立完成一般性文稿的翻译和审定任务。

(二)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以来,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外,还应具备第3、4条中至少一条:

1.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要达2000字以上)或有1部公开出版的独(合)译著(合译著中本人所承担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

2.凡省级单位和西宁、海东市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10万字以上,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5万字以上;

3.正式发表的翻译作品累积字数达3万字以上;

4.获省级或协作省区三等奖以上1项。

第七条  副译审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能够完成较高难度文稿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二)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以来,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外,还应具备第3、4条中至少一条:

1.凡省级单位和西宁、海东市申报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要达4000字以上)或有2部公开出版的译著(其中1部为独译著,合译著中本人所承担的字数不少于8万字);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减少1篇论文或1部独译著;

2.凡省级单位和西宁、海东市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30万字以上,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15万字以上;

3.正式发表的翻译作品累积字数达5万字以上;

4.获省级或协作省区二等奖以上2项。

第八条  译审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创新及理论研讨能力,有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能够承担高难度译稿的审定任务。

(二)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以来,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外,还应具备第3、4条中至少一条:

1.凡省级单位和西宁、海东市申报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有影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每篇字数要达4000字以上)或有3部公开出版的译著(其中2部为独译著,合译著作中本人所承担的字数不少于8万字);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减少1篇论文或1部独译著;

2.凡省级单位和西宁、海东市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30万字以上,州及州级以下申报人员业务翻译或审稿累积字数要达15万字以上;

3.正式发表的翻译作品累积字数达8万字以上;

4.获省级或协作省区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共2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政治表现、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条  申请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需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有异议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含论文、独(合)译著、获奖证书)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增刊、专刊、内刊、特刊、论文集的论文和与翻译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及学位论文等不作为评审翻译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参与翻译、审定、编译或独自翻译、审定、编译的著作以前言或后记中注明的章节为准,只认定本人实际参加撰写的内容,其编译数量无法确定的,以单位和出版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评审或延期申报:

(一)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处分期限未满者;

(三)近三年内有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

(六)采用欺骗手段,谎报业绩成果者。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民宗字〔200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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