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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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15:59:47 【来源:中国伊协】 点击:

法人制度是国内外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民事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是民法的基本内容。清真寺作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是伊斯兰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组织形态。当前,全社会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伊斯兰教界应积极参与建设法治社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本文尝试着对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程序、注意事项等进行释义,以飨各地伊斯兰教界人士,尤其是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伊协有关人员,共同推进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一、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重要意义

清真寺申请法人资格、办理法人登记、领取法人证书成为法人,确立并施行法人制度,将会解决长期困扰清真寺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对提升清真寺自我管理水平,保护清真寺合法财产,维护伊斯兰教界权益,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进清真寺自身健康发展。一是有利于保障清真寺合法权益。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之后,清真寺的民事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可以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防止合法财产流失,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也可以解决清真寺开展民事活动存在的困难,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提升清真寺自我管理水平。申请法人资格、办理法人登记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人组织的规定,依法依规制定法人章程,要有规范的章程文本,健全的管理组织,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并设立执行机构和监事会或监事等,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管理,将会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寺管会管理清真寺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清真寺自我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清真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之后,清真寺能够开具抵税发票等,清真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将得以充分调动,进而促使其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逐步走上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道路。

其次,有利于清真寺的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成为法人之后,清真寺除了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还应当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清真寺在宗教事务之外的各种民事行为就可以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成为法人之后,清真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其合法收入,更加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主管单位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其财产的取得、使用情况都要在法律的层面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清真寺的财务管理。

再次,有利于伊协的健康发展。清真寺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之后,伊协和清真寺都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一方面有利于厘清伊协和清真寺之间的关系,解决个别伊协和清真寺之间因利益引起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伊协从管理清真寺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好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这三个关口,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做好宗教教务指导、宗教文化研究、经学思想建设、宗教人才培养、伊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伊斯兰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原因及依据

一直以来,由于清真寺没有法人资格,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清真寺财产主体缺位,无法进行登记确权,使得财产所有权不能登记在清真寺名下,导致清真寺财产不登记或登记在个人名下、伊协名下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清真寺财产容易被侵占、挪用、转移、私分、贪污等,造成财产流失,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清真寺因不是法人,民事主体地位不明确,参与民事活动受限,对外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法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致使其在开展民事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尤其在拆迁补偿、订立劳动或经济合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办理银行贷款、享受税收优惠、诉讼维权等方面面临不少困难。总之,清真寺没有法人资格,严重影响着对清真寺的财产保护、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等。宗教工作联系民心,关系民生。近年来,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断通过政协委员提案、人大代表建议的形式,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宗教活动场所因没有法人资格遇到的困难,提出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诉求,盼望能早日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关立法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2017年3月公布的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非营利性法人”类别中的“捐助法人”一类。为切实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2017年8月公布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依据,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程序。2019年初,国家宗教局会同民政部发出《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又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通知》”),4月,中央统战部、民政部联合举办“全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培训班”,积极推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

三、扎实开展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对于清真寺而言,是否申请法人资格、办理法人登记,是寺管会综合考虑的事情。清真寺申请法人资格、办理法人登记既实行自愿原则,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进行自主选择,又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寺管会是清真寺提出法人资格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主体。选择申请法人资格、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真寺应该组织寺管会成员认真学习领会“两《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两《通知》”明确了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条件、材料、程序、变更、终止等内容和要求,寺管会主要成员应全面掌握“两《通知》”的内容,具体落实“两《通知》”的要求。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登记为寺观教堂类的清真寺,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登记为固定处所类的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符合《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提出的条件、愿意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真寺在申请法人资格、办理法人登记之前应先征得当地伊协的同意。伊协应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清真寺申请法人资格、办理法人登记。任何单位只要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就要向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章程草案文本。寺管会应遵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结合清真寺情况,制定出符合该《通知》要求、符合清真寺实际的章程草案。寺管会应按照《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提出的提交材料要求,向县宗教局提交有关材料,持县宗教局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

四、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注意事项

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成为法人,确立并施行法人制度,对清真寺、对伊斯兰教界都是十分有益的新工作。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应呵护清真寺法人,寺管会应注意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之前、之中、之后的有关事项,寻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帮助,解决这项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让清真寺法人得到健康成长和发展。

(一)章程规定。成为法人需要的条件中最强调、审查最严格的就是章程,章程是法人从事活动、设立机构、实施管理、规范行为的根本依据。开展工作不能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必须按照章程运作,起草、制定好章程尤为重要。已领取《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清真寺举行活动、提供服务、召开会议、制定制度、进行管理等,必须要严格遵照章程进行,清真寺人员要尊重章程、遵守章程。

(二)治理结构。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领取法人证书成为法人,需按照章程要求实施更为规范、严格的自我管理,建立现代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章程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执行机构,如财务管理小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依法管理清真寺财产,规范清真寺管理,推动清真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监督机制。根据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或设监事,选择忠于职守、有责任心、具备履行监事职责能力的人担任监事,加强内部监督。接受本寺坊穆斯林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统筹协调、综合施策、规范管理清真寺的良好局面。

(四)财产用途。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就是要规范清真寺财产管理。财产属于法人所有,其收入除了维持自身运转之外,只能用于宗教活动,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不能用于分红,不能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清真寺的财产是捐赠财产,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某些人,要确保“公产”(包括捐赠、政府资助)不会变成“私产”。

(五)后续工作。按照“两《通知》”的要求,取得法人资格的清真寺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去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县宗教局和民政局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清真寺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持县宗教局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清真寺依法应当终止的,依法完成清算后,持县宗教局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县民政局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后,清真寺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不能再以清真寺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是新的制度,有益于清真寺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行为、保护财产、维护权益,伊协应大力指导鼓励具备条件的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清真寺应认真组织寺管会成员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提高对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重要性及必要性的认识,提高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好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工作。全国3.5万余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基本都是按寺观教堂类登记的清真寺,各寺管会应精心准备,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扎实开展法人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清真寺财产管理。(作者韩积善,
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务部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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