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中国回族》序言 回族久远的历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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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6 17:45:51 【来源:】 点击:

      回族是随着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在华夏大地长期交流融合形成的一个少数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中国回族人口分布极广,几乎遍及全国96%的县级行政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初步统计数据,回族人口1058.61万人,在全国少数民族中位居第二。回族主要聚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及分布在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贵州省等地的11个回族自治县,另外还有相当部分回族散居在全国各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人口达220万,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1/5。
      中国回族历史悠久,特色鲜明,是唐、宋、元三代,随着海、陆丝绸之路和元朝蒙古的统治来华的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和中亚人,吸收和融合了中国一部分其他民族血统,逐渐交流、发展、融合形成的民族共同体。伊斯兰教的传入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对回族的形成起了相当重要的纽带作用。回族的发展和形成,见证了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及其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是伊斯兰文化与中国文化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的结果。
    
      “回回”一词最早见于北宋沈括《梦溪笔谈》和南宋人彭大雅的《黑鞑事略》。这里所说的“回回”,是“回鹘”的转音,泛指中国新疆和中亚的很多族群。成吉思汗西征以后,把“回回”与“回鹘”区分开来,并将“回回”一词用以专指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波斯和突厥语诸族人。那些由于蒙古西征而东来的阿拉伯人、波斯人、突厥人的军户、匠户及农牧民户群体,是回族的重要来源。汉语“回回”一词真正转义为伊斯兰教或伊斯兰教信仰者,大约是在明初。在《华夷译语》中,“回回”分别被用来对译两个不同的语词。《鞑鞑馆杂志》用“回回”对译蒙古语“撒儿塔兀勒”,汉语“回回”一词转义为“伊斯兰教”或“伊斯兰教信仰者”。蒙古人对中亚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统称为“撒儿塔兀勒”,即蒙古语“回回”之意。

      在明清两代文献中,“回回”一词主要指回族,如“回回人”、“回人”或“回民”,同时又指伊斯兰教,如“回回教门”、“回回教”(简称“回教”)。清代又对“回回”内信奉伊斯兰教的其他少数民族多加称为“某回”,如称:在甘肃的东乡族为“东乡回”、保安族为“保安回”,称在青海等地的撒拉族为“撒拉回”,并把新疆天山以南地区称作“回疆”、“回部”等。
    
      始于明代的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中的“穆民”是阿拉伯语“穆斯林”的译音“信仰者”,对译汉语“回回”一词。明清时期伊斯兰教学者王岱舆、马注、刘智等人也分别对“回回”或“回辉”等称谓做过解释。清乾隆五十年(1785),陕甘总督福康安在关于西北回民的奏折里,也不止一次使用“回族”的提法。光绪十六年(1890)刊印的杨昌睿《甘肃忠义传》中,亦多次出现“回族”、“回籍”的字样。此后的“回回人”已经明确地把自己称为“回族”。
    
      孙中山早年提出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中的“回”,是将中国境内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视为一个民族,未能把民族和宗教区分开来。中华民国时期延续了这一提法。中国共产党把“回回”问题作为民族问题来处理。1936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府——“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在宁夏同心清真大寺成立,开创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中央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分批对国内几十个民族进行了识别,回族是第一批被识别承认的民族。(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马玉祥,回族,甘肃兰州市人,原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是西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的创建人。兰州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全国政协十届委员,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法学会副会长,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中央统战部民族宗教研究(甘肃)基地特邀研究员、本报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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