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

2026-03-04 浏览: 来源: 微言宗教 作者: 毛胜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工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之际,回顾和梳理这方面的内容,对于做好今天的宗教工作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毛泽东高度重视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宗教问题放到党的工作大局中去观察和处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对农村宗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指出:神权和政权、族权、夫权一起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而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只有发动土地革命,领导农民推翻地主政权,才能使神权和族权、夫权“跟着动摇起来”。到达陕北后,毛泽东立足于抗日大局,向全国基督教青年会、回教徒联合会、公教联合会等全国性宗教组织发出号召,倡议共同致力于抗日救国这个“共同要求”。鉴于西北地区的民族和宗教状况,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还专门对回族和蒙古族发出宣言,表明对宗教问题的态度,号召在抗日旗帜下团结起来。在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之际,他在七届二中全会上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内政外交诸方面的基本政策,明确提出取消帝国主义在华“开办的宣传机关”,解决帝国主义在华“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其中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肃清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势力对宗教的控制和影响。基督教、天主教要与帝国主义割断联系,实行自治、自养、自传;汉地佛教、道教、藏传佛教、伊斯兰教要进行制度变革,废除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为了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党和政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不仅逐步建立了各级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而且推动形成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宗教工作的格局。实践充分证明,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把宗教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

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科学分析中国宗教的历史和现状,阐明了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等问题,并据此提出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和政策。他在讲授辩证法和唯物论时,对宗教问题进行了专门分析,指出:“唯心论就是宗教的教义”;原始人类认识能力不足,“不能说明周围的事变”,只好“求助于神灵”。从本质上说,唯心论及宗教的神道主义都“否认世界的物质统一性”,认为世界的运动及发展是“精神作用或上帝神力的结果”;诸如基督教的“上帝创造世界”说,佛教和中国一切拜物教“把宇宙万物的运动发展归之于神力”,都源于此。他还指出,当科学为人类证明了“世界的物质性及规律性”,使人类认识到“宗教与唯心论的幻想之无用”,人们就会树立唯物论的思想。他认为“菩萨”是农民自己立起来的,所以“推翻神权,破除迷信”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越俎代庖,而应该引导农民自己去完成,做到“引而不发,跃如也”。实践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和提炼宗教工作的经验,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毛泽东一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明确指出:“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他在不同历史时期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保证工农劳苦民众“真正的信教自由”。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边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信仰自由权,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蒙古族、回族与汉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一律平等,同时尊重蒙古族、回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保障人民的言论、信仰等自由;不分种族、信仰等,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有思想、言论、结社、宗教信仰等权利;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值得一提的是,法舫法师1950年9月给巨赞法师写信时,建议邀请毛泽东和李济深担任中国佛教的保护者。毛泽东在这封信上批示:《共同纲领》已经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须要再说个人保护”。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就将“宗教信仰自由”确立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鸦片战争后,伴随着西方侵略者涌入中国的传教士,有的直接参加侵略战争,有的参与签订不平等条约,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使中国人民深受其害。毛泽东就此分析指出:帝国主义列强“对于麻醉中国人民的精神的一个方面也不放松,这就是它们的文化侵略对策。传教、办医院、办学院、办报纸和吸引留学生,就是这个侵略政策的实施。其目的,在于造就服从他们的知识干部和愚弄广大的中国人民”。基于这样的认识,他在新中国成立后强调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改变自己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命运。1950年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帝国主义在我国设立的教会学校和宗教界中的反动势力,以及我们接收的国民党的文化教育机构中的反动势力,反对我们。这些都是我们的敌人。”他强调“宗教界要进行教育,不要上帝国主义的当,不要站在敌人方面”。中国天主教、基督教界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深入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三自”爱国运动,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反对帝国主义利用宗教进行反动活动,带领广大信徒走上爱国爱教的道路。实践充分证明,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实际情况提出的重要原则,也是对各宗教对外交往的基本要求,目的是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五、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毛泽东认为信教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在宗教工作中要贯彻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信教群众的密切联系。他在会见意大利共产党总书记陶里亚蒂时说:“你们一面反对教廷干涉政治,主张政教分离,一面不提出打倒宗教的口号。好,灵活。宗教既已存在,提出打倒的口号就会脱离群众。”他在接见秘鲁等拉美国家两个共产党学习代表团时,就秘鲁农民信多神教的问题再次指出:“一开始就叫群众去反对宗教,宣传什么‘我们是无神论者,你们信神我们不信’,那不行,群众就会和我们闹翻。群众觉悟是逐渐提高的,要群众丢掉宗教需要很长过程,信宗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毛泽东还强调:“我赞成有一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中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在他看来,宗教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也要与群众利益相一致,指出:“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是代表当时在印度受压迫的人讲话的。他主张普度众生,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创立了佛教。因此,你们信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受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实践充分证明,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团结引导信教群众,切实做到从信教群众中来,到信教群众中去。

六、提出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之后,毛泽东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并作出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判断。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深刻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他还明确指出,在很长时间内,都会有人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但应该“允许他们不赞成”。“对人民只能采取说理的办法。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敌人,不是对人民。我们镇压宗教界中的反革命破坏分子,并不是因为他们信仰宗教,而是因为他们搞反革命破坏活动。对待宗教问题,不能采取强制的办法。”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在宗教工作中必须正确区分思想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分别加以正确对待。

七、建立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毛泽东认为统一战线是党在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1940年1月,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鲜明地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也就是说,党同宗教界统一战线的基本原则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继续强调党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重要性,着力教育和引导宗教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认为,统一战线“又反帝反封建,又赞成社会主义”,实现了“把积极因素团结起来”,对社会主义建设很有好处。要把宗教家与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各方面因素都团结起来,这样“阻碍就少些,事情就容易办得通”。1957年3月,他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他们是有神论者,我们是无神论者。我们不能强迫这些人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毛泽东还把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作为一条成功经验,向外国共产党人介绍。他提出,亚非拉人民要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不管他信天主教、基督教,还是信伊斯兰教或佛教,只要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就应团结起来,只是不包括“帝国主义在这些国家内的走狗”。实践充分证明,建立、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八、提出宗教具有群众性、长期性、民族性、复杂性、国际性的“五性”特征

毛泽东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系统论述了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正确处理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等理论和实践问题。1953年7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根据毛泽东的论述,通过中央统战部起草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初步总结了宗教的“五性”特征,认为“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强调不了解“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就会发生“急躁冒进的错误”。1954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报告,肯定其总结了“党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的主要经验”。1957年4月,李维汉在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作总结发言时,根据毛泽东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进一步阐发了宗教具有“五性”特征的观点:强调“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是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逐步解决的问题”“宗教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既广且深,它影响到民族关系,有的还影响到国际关系”;有些人“看不见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它的长期性”,不懂得“允许自由信仰,正是为了在政治上团结宗教徒,争取宗教影响下的群众和广大人民一道,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此后,宗教“五性”成为固定表述,成为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依据。实践充分证明,基于宗教“五性”特征制定方针政策,就能够在宗教工作中取得成绩;相反,宗教领域就会出现问题。

九、加强宗教问题研究

毛泽东非常重视研究宗教问题,经常阅读宗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1963年12月,中央外事小组、中央宣传部就“加强研究外国工作”问题,给中央写报告说,为了改变研究外国工作不适应形势需要的状况,“准备加强和扩充研究机构,培养研究人才,在统一指导、分工协作、动静结合、内外交流的原则下,积极开展研究外国的工作”。毛泽东在中央转发这个报告的指示稿上,写了一段对中国宗教研究产生历史性影响的文字。他认为“这个文件很好”,不过也有缺陷,即没有“提及宗教研究”。他指出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影响着广大人口”。但是,我们对这些宗教的研究很不够,国内连一个“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研究机构也没有,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宗教的文章很少见。他还从历史的视角强调,不“批判神学”,就难以写好哲学史、文学史、世界史。正是遵照这个批示的要求,我国创建了专门研究宗教问题的世界宗教研究所。1965年6月,毛泽东同周谷城、刘大杰等谈话时再次强调,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在世界上很有影响,佛教在亚洲有影响,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应该有宗教课”,不研究宗教就“不懂得文化发展史”“不研究唯心主义的东西,唯物主义怎么能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毛泽东批示中关于宗教研究的方法,特别是客观地认识宗教的存在及其影响、科学地研究宗教的历史与理论,是任何时候都需要的。

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是认识和处理中国宗教问题成功经验的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我们要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坚持和运用好这些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更好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作者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七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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