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使用民族自治地区名称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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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1 21:12:40 【来源:中国民族报】 点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有了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民族地区地名的称谓,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社会上的一些人由于民族知识匮乏,对于民族地区地名的称谓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在有关民族自治地区地名的称谓上存在着大量错误。如在某些网络上,常把有关民族自治地区称为省,如“西藏省”、“新疆省”、“内蒙古省”、“宁夏省”、“广西省”等,出现的频率之高已经超乎人们的想象。

  从某网站搜索引擎上检索的结果看,有关“新疆省”的数量达3120条、“广西省”达1.67万条、“内蒙古省”则高达7.44万条,错误的数量惊人。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广大少年儿童为服务对象的某网站上也出现了“广西省”的字样。有关“广西省”、“宁夏省”的新闻报道竟开始出现在报纸上,笔者仅从某一个网站检索到有关“广西省”的新闻就多达421条,而这些新闻出自多家报纸。

  正确称呼和使用民族自治地区地名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和实施20周年的今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走向城市,各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在不断加深,大力普及和宣传有关民族的基本知识十分必要。对于涉及到民族方面其他一些不够规范和准确的地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该及时制止和改正,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责任编辑 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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