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向社会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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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7 14:52:37 【来源:民族报】 点击:

酒馆类餐饮场所拟不准悬挂“清真”标识

本报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条例》拟规定,以酒馆、酒家、酒吧作为招牌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清真”名称,不得悬挂象征清真意义的图案标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包括从事餐具消毒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有效期限为两年,需要延期的,要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条例》对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定了严格条件:企业生产、经营部门的负责人,采购、保管和烹饪人员以及40%以上的生产或者服务岗位的职工,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加工的清真食品包装物或经营场所使用清真标识的,要使用由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识。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开展多种经营的企业经营清真食品的,应设立专区或专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至4月30日,各界人士均可通过登陆宁夏政府法制网,对《条例》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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