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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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5 17:53: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

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

管理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经贸、城建、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

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时,对未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

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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