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在刚刚结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正案》,本次修正取消了清真标牌制度;同时,按照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今后宁夏将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截至2010年底,宁夏全区共有各类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9126家,其中从事餐饮业的有6732家,从事生产加工业的有1046家,大型清真牛羊肉、禽肉屠宰企业有53家,清真食品生产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宁夏的清真食品市场管理工作中仍存在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化程度不高、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不到位、象征清真的文字、图案、标志使用比较混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和工商局共同起草了本次《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依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修正案草稿进行了修改。
据了解,此次修正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取消了清真标牌制度。据了解,目前宁夏98%的清真食品生产及供应单位都依法取得了清真标牌,但由于清真标牌不记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信息,出现许多《清真食品准营证》与清真标牌分离,甚至出现了出租、出借、买卖清真标牌的现象。为了简化程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减少申请人负担,修正案取消了清真标牌制度。
同时,本次的修正案提出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准营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开设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应当分别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包括酒店、饭店、宾馆的清真餐厅、从事餐具消毒的企业以及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等。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清真食品包装上打印《清真食品准营证》号码,使用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志。修正案规定,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经营区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专区(柜)标志,并禁止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的招牌。
修正案还根据宁夏实际增加了处罚的内容,对违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正案》的行为,将依据情节不同,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强制拆除、销毁,处罚金额从1千、到5万元不等。
责任编辑:habibnll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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