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多元论与宗教间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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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 17:43:09 【来源:】 点击:

一、宗教多元论

当今世界,由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接触和交往日趋紧密,人们对于世界宗教的视野大为开阔。基督教不再是唯一的世界性宗教,早已成为常识。特别是二战以后,西方关于非基督教的著作大量出版,相关的学术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造成关于世界诸宗教的信息大爆炸。加之媒体、旅游、贸易等,人们对于各种宗教,尤其西方人对多样化的宗教传统、文化习俗和信仰生活,有了一种全新的个体观察和体验。还有东方移民迁居欧美,各种宗教的信徒将自己的信仰和传统随之带入,一些原先单一宗教的国家或地区成为多宗教国家或地区。多元宗教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面对的现实。然而,当我们回顾宗教多元和宗教对话的理论思考时,我们发现,一百多年来,就此进行理论探索和思考的绝大部分都是基督教方面的思想家。何光沪认为:“仅仅就学术界,包括神学、宗教哲学、宗教史学等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理论思考而论,绝大部分都是由具有某种基督教背景的理论家进行的。”(关于宗教对话的理论思考,载《浙江学刊》,2006年4期,第47页)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回答这个问题,除了希腊文化重思辨,东方文化重实践;基督教信徒人数最多,分布面最广,基督教有神学传统,掌握话语权以外,还有基督教的核心教义和根本信仰。根据《新约圣经》所表达的,基督教是一个历史性和普世性共具的宗教:为了世人的救赎,上帝曾经以拿撤勒的耶稣的形式进入历史;上帝是整个宇宙的创造者,因此历史启示中发生的一切,都具有普世的意义和功效;上帝在耶稣基督里的启示是独一无二、不可超越因而也是终极的,是《新约圣经》核心的和根本性的主题。基督教的自我特质倚赖于这个主题。基督教的传教活动也是以其普世性为依据的。所以,基督教要接受宗教多元的命题,参加真正平等的宗教对话,就面临放弃其“唯一终极真理”的信仰、基本丧失其自我特质的难题。由于基督教内的思想家,代表各宗各派纷纷作出不同的回应,并且各执一词,争论至今。

从现有的不同观点看,有三种最重要的论点。第一是排他论,又叫单殊论,是最接近基督教传统的观点。该论点坚持基督教是“唯一的真宗教”,甚至不是其他宗教意义上的宗教,因而具有对真理和救赎的排他性要求权。其他假宗教追随者必须改信基督教的唯一真神。只有在耶稣基督身上才能找到救赎。教会之外无救赎。他们认为与其他宗教没有对话的必要,这种论点主要来自福音派和新保守派的神学家。第二是包容论。该论点认为,天启真理存在于所有的宗教里,但是仅充分完满地显现在耶稣基督里。其他宗教虽有局限性,但仍是获救之路。基督教要认可、培育其他宗教中的真理,去成全和完成其他宗教的救赎。该论点自“梵二”会议后成为天主教会的正式的、有约束力的教义。第三是多方论。该论点认为世界不同宗教都是对同一终极实在的不同反应,并对基督教作为绝对唯一真理的地位提出质疑,从而以此作为宗教对话开展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根据宗教多元的理论有助于克服狭隘固执的偏见,以所有普遍的多元形式认识自己的宗教,同时又能随时宽容并且尊重其他的宗教。在当今社会,接纳他人的不同特征,是以人道的方式和平共处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对话的重要前提。不过,宗教多元论虽然普遍受到欢迎,但也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还受到种种批评和责难。其中涉及到宗教对话的目的、态度和方法等根本性的问题。

二、宗教对话的目的

宗教多元论的构建是为宗教间的对话铺就道路的。虽然就基督教而言,从排他论、包容论到多元论,已经为顺应时势作出不少努力。但在理论层次上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例如为了寻求宗教间的共同底线或模式,作为对话的基础,宗教多元论的解释是:“宗教多元主义这一名称指的是这样一种观念,即世界各大宗教都是人类对超越的同一终极实在的不同回应。实在者本身既超出了我们人类的概念系统,但又是我们存在的普遍在场根基。在与我们人类宗教本性的交合中,产生了作为宗教崇拜的位格现象——诸神和作为默观对象的非位格的绝对者,它们都存在于实在者与人类心灵的交会处(约翰·希克,《宗教哲学中的对话》)。同时,“世界各大信仰作为塑造人的几种主要文化方式,体现了对实在者或终极者的不同知觉过程和相应的概念回应;在世界各大信仰中,人们明显能够观察到几种同样发生的过程,这就是人类生存从自我中心向实在中心的转变。因此,可以把各大宗教传统看作可供选择的救赎论的‘空间’或‘道路’,人人都能获得拯救,或解脱或觉悟或圆满(约翰·希克,《宗教多元论的问题》)。

这里,希克用终极实在,或实在者,或终极者等概念,作为解释世界各大信仰的本体范式,把各大宗教看成是智觉和回应终极实在的多元方式;强调世界各大宗教不过是各种文化传统在回应终极实在过程中形成的多元精神生活图式。同时,希克用救赎论结构作为不变的思维定势,用以解释和框定各种信仰体系,从而在“终极实在”、“救赎论模式”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宗教信仰体系作出还原式的说明。希克的这种将不同宗教同源同构化的本质还原主义还是走向一元的基础构成,因此遭到多元方面的批评。其中最尖锐的批评是:这是试图以思想的“一”去统摄存在的“多”,以单一的结构去框定多样化的差异性。结果是,应该受到发掘的思想与存在的非同一关系,被同一性消解了,作为意义之源的真实的差异性被强制地同质化了,宗教多元主义变成了颂扬同一性逻辑的话语霸权,变成了信仰“殖民化”的规制性话语语境和普遍性对差异性重新君临的境遇。换言之,当多元论者大谈“终极实在”、“救赎论”时,他们总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历史、文化和宗教的理解来谈这些术语的,虽然打着哲学招牌,仍然是神学的底色。

在今天,这种同一性的探求不仅无益而且有害。新的对话理论受后现代主义的影响,强调宗教间的对话,目的在于彼此尊重对方的差异性,而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表彰自己,更不是高明的传教方法,以皈依对方为宗旨。不同宗教相聚一起,不是为了寻找彼此之间的共同底线或模式,而是了解实际差异并尊重它。我们知道,世界各大宗教在核心教义上,是不可通约的。就是同属亚伯拉罕传统的三大一神教,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在最基本的教义原则上也是互相抵触的。因此,宗教间的对话不应从寻求共同底线和模式开始,而应从共同面对的外部问题,人类共同面临的种种苦难和危机着手。

实际上,今日世界面临危机是空前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在物质和制度层面越来越趋向同质化,而文化的多样化的持续发展也面临同质化的危险。文化的同质化将是人类生存的重大灾难,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如克隆技术、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等,都对人的道德伦理提出重大挑战,任何重大失误都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的生存危机。在这种现实面前,各大世界宗教发现了一种共同的责任,这种发现不是在各种宗教之中,而是摆在各宗教的前面。他们没有去寻找共同的底线或模式,而是发现并感受到了共同的道德责任。正是共同的问题和责任,使宗教间能够互相讨论,不仅是彼此宽容,而且还一起寻求对共同的关切作出回应。正在形成的全新的宗教间对话形式,就是全球责任对话。在全球责任的宗教对话中,来自不同宗教视野的人,是通过共同的伦理关切和携手行动时发现和认识彼此的。在此过程中,他们能够更加贴切地了解彼此的差异,并能学习对方,丰富自己。这种全球责任的对话虽然从伦理和共同行动开始的,但不会在那里止步。世界各宗教会在这一过程中减轻世界的苦难,促进和平和繁荣,同时也会改变它们自身。

三、宗教间对话的态度和方法

关于宗教间对话的态度和方法,希克提到了1972年世界教会会议系统阐述的宗教间对话的方针。这份文献首先肯定:“宗教间对话的基础是对话各方都要委身于他们各自的信仰,而且都向别人的洞见敞开。特定宗教的完整性必须得到确认。”这里承认宗教多元的现实,对话各方必须是代表各自的宗教。对话的目标不是表面的一致或信念的淡化,而是“必须在发现真理的新维度方面丰富诸宗教。”该文献的结语说:“宗教间对话也应该强调对生活的宗教维度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宗教是人对生存之奥秘的辉映,是人在混乱中寻找意义的探索。世界宗教组织应该支持对更为深层问题的长期研究。从事这一研究,不仅需要每个宗教的各自努力,也需要诸宗教为了人类的更大利益携起手来。”(塞马撒博士,“宗教间对话的进展和承诺”,载《普世研究杂志》,1972年,473页以下)希克认为,这是正确的方法和态度。

宗教间的对话当然是宗教人士的事,他们自然会不断探讨和调整更为正确的方法和态度。但是,正如何光沪所言:“在方法论上采用摆脱传统的、客观中立的理性立场的宗教学术界,不但可以为宗教对话发挥促进作用,而且其理论探索也许会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学术界作第三方参与,不是作“仲裁者”,而是作为“协调者”、“缓和者”、“促进者”或翻译者。(同前)当然,这里的“学术”需要严格界定。同时,斯威德勒提出的“普世的系统反思(神学)”或“普世世界语”,由于难度太大,也由于宗教色彩过浓,而响应者寥寥。有人认为“采用某一宗教传统的‘神学’形式,显然不如采用不属于任何宗教传统的哲学形式(哲学本身不仅仅只有理性主义传统),更能适应多元宗教的需要,更能适应当代社会的需要。”这里提议的也许是“全球宗教哲学”。不过,在我看来,改头换面未必能与希克的多元论避免同样结局。因为“用一种全球性的叙述,降低所有个体和集体叙述的地位,因而消弱了‘可变性’,消除了他者的他在性。”(约翰·希克《信仰的彩虹》)问题正在于此。

另外还需补充的一点是,宗教对话是社会中的一种活动。因此要考虑到世界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宗教,宗教内又存在不同的教派、学派、修道团体及种种准宗教组织。所以,有宗教间的对话,还有宗教内的对话,以及宗教与社会组织的对话。从历史上看,以基督教为例,宗教不宽容一度成为宗教间关系的主流。以上帝的名义进行的战争,同样以上帝的名义镇压的异端,给历史留下了血淋淋的记录。正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兴起,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成为社会的法律。宪法保障人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以宗教信仰的名义迫害他人和行使暴力。这是社会总结历史教训而达成的社会成果,是世俗化和现代化的进步。宗教自身是没有或不可能走到这一步的。正是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保证了宗教的多元共存,也提供了宗教间平等对话的保证,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主张真正的学术界参与宗教间的对话,是有益无害的。(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责任编辑: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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