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批准《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上一篇: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下一篇:乌鲁木齐市穆斯林公墓墓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