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赋予儿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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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21:35:04 【来源:】 点击:
  一对年青的夫妇正在迎接第一个新生命降生﹐这时的心情不知怎样形容。 人间的各种期待和欢乐﹐没有再比这时更为强烈的﹐但是也伴随着种种猜测和懮虑。孩子出生后长得什么模样﹖ 是男孩还是女孩﹖ 是否一切都健康﹖ 取个什么样的吉祥名字﹖ 住房怎样重新布置﹖ 这个孩子将来怎样喂养﹑童年教育﹑生存条件﹑婚姻大事﹐等等疑问﹐有许多喜﹐也有许多懮﹐多半是难以确定。想得实际一些﹐孩子出来之后由谁照管﹐家里的经济实力如何﹖ 是否请祖母来帮忙﹐还是妻子为了孩子就辞去工作﹖

 

        这一对情侣在等待新生婴儿到来的几个月期间﹐浸沉在欢乐和兴奋中﹐讨论不完的话题﹐但是从来没有想到过一个根本的问题﹕孩子有哪些天赋的权利﹖真主恩赐这一对夫妇新的生命﹐爱妻的结晶﹐未来的希望﹐真主同时向未来父母提出了哪些要求和责任﹖ 如果他们能觉悟到做父母的天赋使命﹐那么﹐这一对年青夫妇将成为更为合格的父母。

 

       儿童的权利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 这个问题﹐真主的最后使者先知穆圣早有了回答﹐他说﹕“要慎重选择你的配偶﹐因为你们的血统将显示一切。”(伊本·马哲圣训集) 穆圣告诫人们﹐为了优秀的后代﹐孩子的利益应当从结婚前就开始考虑﹐用现代的话来解释﹐未婚的男女在选择配偶时要考虑后代的遗传基因。父母应当为孩子将来有一个恩爱夫妻的父母和道德高尚的家庭考虑﹐这是未出生婴儿的第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受到伊斯兰法律的保护﹕男女有选择理想配偶的自由。

 

  一﹑未生婴儿的权利

 

       西方世界天天在为人权争论不休﹐也捎带讨论儿童的权利﹐但是从来没有人想到﹐未生婴儿有什么权利。以西方文明的标本美国为例﹐根据美国最高法庭公布的文件 (卷宗编号﹕Roevs Wade)﹐在过去的25年中﹐有3500万刚要出生的婴儿在堕胎中丧命。根据先知穆圣的圣训﹐女子子宫中的受精卵在第120天时﹐真主就注入了生命的灵魂﹐所以﹐从那以后进行堕胎的手术就等于杀害生命。伊斯兰的法制禁止晚期堕胎﹐是因为保护未出生的新生命﹐制止那些不知对真主感恩的人间医生们﹐他们如同古代蒙昧时期的人一样愚民无知。

 

        不论是出生以后﹐或者是出生前﹐婴儿都是没有自卫能力而无过错的人﹐杀害他们是违背正道的迷误行为﹐将受到真主的惩罚。真主在【古兰经】中警告说﹕“愚民无知地杀害儿女﹐并且假借真主的名义把真主赏赐他们的给养当作禁物的人﹐确已亏折了﹐确已迷误了﹐他们没有遵循正道。”(6﹕140)

 

       迫使孕妇晚期堕胎的行为是大罪过﹐因为﹐儿童的生命不是从出生后才开始的﹐出生前的堕胎也如同杀死一个活人一样属于杀人的大罪。每一个生命的开始﹐都伴随着他的生存真主同时恩赐了他生命所需的物质给养﹐所以﹐因为害怕贫困而杀害婴儿是真主所不允许的愚昧行为。 【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因为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17﹕31)

 

       作为一个家庭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他应当尽一切努力为全家获得衣食﹐因为真主在【古兰经】中指定了丈夫对妻子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对未出生婴儿的保护﹐如“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65﹕6)

 

       养育幼年的婴儿应当是父母双方的责任﹐这是真主的指示﹐如【古兰经】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 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2﹕233)

 

       根据【古兰经】和圣训而制定的伊斯兰法制﹐对怀孕的妇女有详细的保护条例﹐要保证她们的生活供养和精神愉快﹐即使在她们触犯了刑律﹐妇女在怀孕期间﹐不得对她们实行惩罚﹐并且必须照顾好她们的生活﹐以保证婴儿顺利出生。这是伊斯兰对出生前婴儿赋予的基本生存权利。

 

       在伊斯兰世界﹐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那是先知穆圣亲自判决的一个怀孕妇女罪行案件。一位贾麦德部族的妇女前来自首﹐她对真主的使者说﹕“我是一个犯了通奸罪的女人。 愿意接受你的惩罚。” 穆圣告诉她明天再来。 翌日﹐这个妇女又来到穆圣那里﹐她说﹕“我按你的要求再次来见你﹐你是否打算像对待玛依芝那个女人一样处罚我呢﹖不过﹐我现在怀有身孕。” 穆圣郑重地回答她说﹕“那么﹐你就回家去。 等到你生产了孩子以后再来。” 过了几个月﹐那个女子抱着婴儿出现在穆圣面前﹐她说﹕“我来了﹐因为﹐孩子已经出生。”穆圣再一次让她回去﹐告诉她安心给孩子哺乳﹐等到孩子能够自己用手吃食物的时候给他断奶﹐再来谈她本人的罪过问题。 后来过了很久以后﹐这个女子来到穆圣面前﹐她说已经给孩子断了奶﹐孩子能够自己用手吃饭了。这时﹐先知穆圣命令司法官员对这名妇女过去的罪过依法处理。 这个案例的详情记录在《阿卜‧达吾德圣训集》中。这个事件体现了伊斯兰法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精神﹐即使这个婴儿是通过非法的渠道来到人世﹐这不是他的责任﹐婴儿的生命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这就是真主在【古兰经】中规定的法律精神﹐“一个负罪者﹐不再负别人的罪。”(35﹕18) 虽然婴儿还没有出生﹐他已经被伊斯兰视为是一个正常的人应当享有的人权。

 

 

  二﹑新生婴儿哺乳

 

       新生婴儿喂养的问题在西方世界已经争吵很久﹐例如年青夫妇为了生活的自由愉快而推脱养育婴儿的责任﹔曾经有一个时期﹐西方的“科学家”发现妇女哺乳会使妇女失去苗条的体形﹐因此﹐许多母亲不给婴儿哺乳﹐代之以牛奶等加工食物。有幸的是﹐这些“科学家”的最新发现﹐人奶对于婴儿有无法代替的优点﹐例如比用牛奶喂养使婴儿成长快﹑防御疾病﹑更加聪明等﹐这样才使千千万万婴儿获得福音。

 

       伊斯兰的法制自古以来根据经训的原则﹐对婴儿用人奶喂养是他们的基本权益﹐肯定人奶是真主对婴儿的恩赐﹐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婴儿在生长发育期间﹐应当受到哺乳和关怀﹐不但他们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与他们有关的人也都受到保护。

 

        【古兰经】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

 

  …… 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么﹐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2﹕233)

 

        假如在哺乳期间﹐夫妻离婚﹐根据伊斯兰法律﹐父亲一方有责任为婴儿的成长负担抚养费﹔假如﹐母亲由于某种原因拒绝或无法给婴儿哺乳﹐那么﹐父亲一方的责任给婴儿寻找合适的乳母﹐保证婴儿的成长和健康发育。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保护儿童。 【古兰经】说﹕“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

 

        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以正义而相商。如果你们的意见不合﹐就让别的妇人为他哺乳。”(65﹕6)

 

        根据圣妻阿依莎的传述﹐先知穆圣说﹕“母亲对婴儿的哺乳﹐就象怀孕生产和男女结婚一样﹐具有建立人间亲情的意义。”

 

  三﹑儿童的其它权利

 

        儿童是人生的一个特殊时期﹐他们没有生存的能力﹐需要受教育﹐获得各种福利和保护﹐伊斯兰的教义保证了他们的所有基本人权﹐使他们的生活和生命都受到保护。

 

          伊斯兰国家的传统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演绎而生成的许多法律条款不但保证了儿童生存所必须的衣食﹐而且对他们的人格尊严也十分重视。

 

         人生在世都有一个名称﹐虽然只是个人的符号﹐伊斯兰不相信姓名有什么迷信的联想﹐但却代表了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同时﹐一个美好的名字伴随着一生﹐能起到精神上的鼓舞和鞭策作用﹐或者是自己奋斗和追求的告标准。世界上没有一种文明对儿童起名字有什么法律规定或原则的要求﹐只有伊斯兰对成为父母的穆斯林要求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儿女选用一个好名字﹐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责任﹐代表了儿童的权利和未来的人格﹐因为伊斯兰认为﹐一个人的名字要在今后两世使用﹐而且﹐便于子孙们记忆和成为他们学习的榜样。

 

        先知穆圣说﹕“你们应当取一个好名字﹐因为﹐到最后审判日﹐你们的名字和你们父亲的名字都将被点到。”先知穆圣曾经对他的弟子们说﹐他最喜欢的名字如“阿布杜拉”﹑“阿布杜‧拉赫曼”等(穆斯林圣训集)。 艾布‧穆萨说﹕“真主恩赐我一个儿子﹐我抱着孩子去看望真主的使者﹐他为孩子取名为易卜拉欣。”(布哈里圣训集) 穆斯林喜欢为儿女取历代先知的名字﹐希望孩子长大时刻不忘先知的优秀品质﹐敬畏真主﹐效忠与伊斯兰正道。先知穆圣曾经为许多人改过名字﹐如有一个人的名字叫“哈尔伯”(战争)﹐穆圣劝他改为“斯勒目”(和平)﹔穆圣来到一个地方﹐人们告诉他﹐这里的地名是“艾废拉”(肮脏)﹐穆圣说﹐这个地名不好听﹐应该改为“卡迪赫拉”(绿色大地)。

 

        伊斯兰许可对儿童用爱称﹐或绰号﹐但是﹐原则同对待成年人一样﹐必须用有积极意义的比喻或用词﹐不许可带有戏噱和污辱性的意思。早期的穆斯林就有用动物名称表示儿童天真活泼的爱称﹐如先知穆圣曾经用“努格海尔”(一种阿拉伯美丽的小鸟)称呼一位弟子家的小男孩 (穆斯林圣训集)。

 

        儿童跟随着父母生活﹐他们没有选择环境的能力﹐但是伊斯兰制度要求家长要为子女选择美好的生活环境﹐因为﹐在一个坏环境中﹐儿童本来具有的纯洁天性和穆斯林的本性将受到污染﹐心灵受到摧残﹐使他们成为性格恶劣的人。 因此﹐选择一个文明高尚的生活环境培养子女长大成为优秀的穆斯林﹐应是伊斯兰赋予儿童的权利之一。这个问题﹐现在尤为重要﹐许多人认为﹐有了舒适的家居条件如高楼大厦﹑汽车﹑电话就是是儿童生活的好环境﹐但是﹐现代的西方文化通过广告﹑电视和商品﹐无空不入﹐侵入到每个家庭。西方的社会学家们发现﹐大部份儿童罪犯﹐如早恋﹑早孕﹑杀人﹑吸毒﹑抢劫﹐都是受电视节目教唆的恶果。 伊斯兰的原则应当保护所有的儿童﹐是穆斯林也好﹐不是穆斯林也好﹐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是社会的罪过。

 

        受教育是儿童的一个基本权利﹐伊斯兰对男女儿童受教育没有任何区别和限制﹐而且根据圣训的规定﹐儿童受正式教育的年龄应当在四岁时就开始。伊斯兰的教育以德育为核心﹐培养他们一辈子做好人﹐同时注重儿童的工作技能的教育﹐使每个人有一技之长﹐服务于社会﹐造福人类﹐也是个人的生存之道。 关于伊斯兰对儿童的教育问题﹐另有专题讨论。

 

​        不论是战争或者是灾难﹐任何伊斯兰政权都根据伊斯兰的法制宣布禁止伤害妇女和儿童﹐这是伊斯兰的传统﹐也是著名的圣行﹐因为﹐在每次战役开始前﹐先知穆圣都向穆斯林将士郑重宣布作战纪律﹐其中必然有“禁止杀害妇女和儿童”的禁令。

 

  《布哈里圣训集》中有这样一个历史记载﹕穆圣的一名弟子喀比布·艾迪耶在白德尔战役中被敌人俘虏﹐敌人准备杀死他为他们死在战场上的将领报仇。喀比布被拘留在一个敌人军官的家中﹐家庭主妇走进房间看见喀比布在用一把锋利的剃刀刮脸﹐而他家的一个小男孩坐他的腿上玩耍。 这个家庭主妇吓的魂不附体﹐但是﹐喀比布却冷静地说﹕“你以为我会杀死这个男孩吗﹖你错了。 真主的使者教导我们﹐在战争中绝不许可伤害妇女和儿童。 我怎么敢违背这个命令呢﹖”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用伊斯兰精神培训的穆斯林战士﹐把保护儿童的生命当作自己的天职﹐因为真主的使者保证了给予他们受保护的权利。伊斯兰国家的法律都有一章保护弃婴和迷途儿童的条例。法律规定﹐任何人凡是发现有被遗弃的婴儿﹐或者走失方向而迷路的儿童﹐必须给予保护。 如果有人曾经看见一个弃婴或迷途儿童而没有关心和照顾他们﹐这个人将受到谋杀儿童的同等惩罚。发现这样儿童的人﹐应当收养他们﹐但不许可对他们虐待。 如果在被弃或走失的儿童身上发现有钱财﹐可以使用这些钱养活他们﹐除非有人说﹐这些钱财不是儿童的﹐而属于他们。如果﹐发现被遗弃和迷途儿童而没有能力担养的人﹐可以送交当地政府收养。 这些都是伊斯兰国家一般法律的规定﹐是穆斯林国家路人皆知的基本生活常识﹐因为这些条例是根据伊斯兰经典教义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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