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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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10:42:30 【来源:新华网】 点击:

婚姻

    依据伊斯兰教法规定,成年男女可以自由择偶。但在广大农村中,大多数人实际上还是父母作主。未成年先订婚的现象也很普遍。订婚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是“立主亲”。

    “主亲”由男方宗族或至亲戚友中老成者并与女方相识或往来者组成,从中进行说合。一旦妇方同意,即可进行“纳聘”,聘金或以牛、羊、马、骡,或以金银、衣物、钗钏、食物等。依据伊斯兰教规定,女方向男方索取聘金,应依据男方经济状况而定,不能有过高要求。但在现实中,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很严重。刘智《天方典礼》就曾对当时存在的买卖婚姻进行强烈谴责。据说解放前泉州地区回民的订婚礼品,一般是黄金戒指2个,富裕回民,则加金项链一条、手镯一对。此外,还加精制“油香”或“油酥花茧”、“油酥脆花”及布匹等物。在滇南农村,聘金一般分为三等:一等谷2石,二等1.5石,三等1石,外加新衣料4袭。衣服首饰,视男方家境贫富而定。富裕之家,于娶前一日,还要送牛一头,穷因者则要送牛脯肉2块。按规定,自由民可以同时娶2—4名妻子。但实际上,多数还是一夫一妻制。结婚要有同教公证人证明,方符条件。举行婚礼时,要请阿訇主持仪式。婚礼一般选择在“主麻日”。

    回回人一般都很少离婚。但如果实在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要任何一方说三声“不要你”,便构成离婚条件。离婚如果由女方首先提出,而男方不同意,则不能离婚。若男方表示同意,女方非但不能分享共有财产,还要退还彩礼(或称“讨休钱”)。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时,女方可以不退还聘金,夫妻离婚后,若双方都后悔,仍可复婚。但妇女离婚后,则须等3个月后再改嫁。

    回回人一般只与同教人结婚。《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的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刘智《天方至圣实录》云:“择配以三:教门也,根基也,贫富相等也。”所谓“教门”,就是说要与信仰相同的人成亲,不要与信仰不同的人成亲。若要与外教人结亲,则须先使对方改奉伊斯兰教。在历史上,凡是回男娶汉女的,女方大都随夫改奉罗斯兰教。凡是回女嫁汉男的,汉男也多改奉伊斯兰教。前述李贽二世祖林驽,就是因娶“色目女”而成为回回的。不过汉男娶回女的较少,回男娶汉女的则随处可见。

    由于传统习惯影响,加上统治阶级挑拨离间,回、汉隔阂,以致在有些地区出现不同辈结亲或亲上加亲现象,致使人口发育和生理素质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在泉州一带,就有同胞姊妹嫁后成兄嫂、弟妇的。也有在家是姐妹,嫁后成叔母、侄妇的。至于姑、姨表结亲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甘、青地区,旧社会由于受门宦制度影响,教派与教派、门宦同门宦之间,也有不通婚的。如伊里瓦尼派与各门宦不通婚,而赛来奉耶派,又与伊里瓦尼派不通婚。结果,使结亲范围更加缩小。

    丧葬

    回回人提倡薄葬。当人病危将死时,便要请阿訇或有威望的人念“讨白”,意谓忏悔词,以向“安拉”表示“悔罪”。当其咽气后,则要将“买提”(尸体)置于厅堂中的床上,将原有衣服脱去,用净水加以洗濯,并用白细布自下而上包裹,然后盛入木匣,送往埋葬。葬时由参加送葬群众站“正那则”,意谓代亡人拜主。但禁止排列供品敬奉。自病人咽气之日起至送葬,遗体一般不得过3日。3日内死者家属不动烟火,吃食俱由亲友邻居赠送。按伊斯兰教规定,死亡是真主赐福往天堂,俗称“归真”;故亲属不得悲哭。行土葬,一般都葬于公共墓地中。送葬时,要以钱散给贫人,谓之做好事。富者多散,贫者量力而行。葬后7日、40日、100日、周年、3年,及生、逝之辰,均行纪念之礼。

    回回禁忌

    禁忌:食一切动物的血和自死动物;吃蒸馍和烙饼等时用嘴咬;在所用水井、水塘用手取水;将取水器中水倒回井和水塘;在水井、水塘附近洗涤衣物和蔬菜;在果树下、水沟旁及河边大、小便;在人前袒胸露臂;在背后议论和诽谤别人;算卦、相面和赌博;放高利贷、偷盗和抢劫;崇拜偶像等等。

    其它

    回族人民除本名外,每人都有一个经名。凡孩子出生或满月时,俱要请阿訇给小孩取经名。在陕、甘、青和新疆等地,还要举行命名仪式,请阿訇念经。亲友们要携带礼物祝福。当孩子长到4岁又4个时辰时,要由家长带领到清真寺去学一次阿拉伯文字母,称之为“赢学”。男孩12岁、女孩9岁时称“出幼”。男孩出幼要举行“割礼”,即割去阴茎上的包皮,以便“大净”和“小净”时容易洗干净。“出幼”后要按照伊斯兰教规定,按时礼拜和在清真寺里学经文。如遇有吉凶诸事,须请阿訇诵经,谢以银钱,“谓之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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