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的黄金首饰达到85克要缴纳天课
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两个女人来见穆圣,她俩手戴金镯,穆圣对她俩说:“你俩乐意到复生日让真主给你俩换上火镯吗?”她俩说:不。穆圣说:“那么,你俩应缴纳手镯的天课。”
耶宰德的女儿艾斯玛的传述:我和我的姨母来见穆圣,我俩戴着金镯,穆圣说:“你俩缴纳了镯子的天课吗?”我俩说:没有。穆圣说:“难道你俩不怕真主给你俩戴上火镯子吗?你俩去缴纳它的天课。”
2、妇女的私房钱与黄金首饰合并计算
经济独立的家庭,往往妇女会有属于自己的钱,无论继承亡者的,还是受人馈赠的,还是丈夫送的聘礼,只要属于个人的独立财产就要与黄金首饰合并计算缴纳天课,因为钱是黄金的替代品,拥有钱者等于拥有了对等的黄金,部分人往往把钱与黄金独立计算,其实“金”与“代金币”是属于一类,教法看本质,不看外观。
3、女人收到的聘礼要缴纳天课
聘礼是女方将自己的身体嫁给丈夫后,得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自然就纳入她的私房钱了,对她的聘礼是否缴纳天课,法学家有分歧,但艾布哈尼法的主张为侧重。
(1)艾布哈尼法主张:女人收到聘金之前,不缴纳聘金的天课,因为它象延期耍赖的债款一样,一旦到手,达到课额,圆满一年,缴纳天课。如果除聘金外,女人还有达到课额的资财,那么,她把聘金和资财合并在一起,圆满一年,缴纳天课。
(2)沙菲尔主张:女人的聘金圆满一年,应在年底缴纳所有聘金的天课,即使结婚前因女方解除婚约,给男方退还全部聘金或因男方解除婚约向女方收回一半聘金。
(3)罕伯里派主张:拖延未付的聘金是对女人所欠的债务。如果男方有能力支付聘金,那么,女人收到聘金后缴纳天课,并补缴以往的天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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