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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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8 18:16:39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

穆斯林在线讯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在宗教方面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明确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规范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日前,《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高峰分别回顾了《条例》实施五年来对我国宗教事业健康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权利得尊重

     “在‘3·14’和‘7·5’事件中,没有任何一座清真寺或任何一位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反,清真寺和教职人员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暴力违法行为,积极救助无辜的受害者,充分展示了伊斯兰教倡导仁慈、和平的真精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用这一例子,总结说明了《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对我国伊斯兰教的重要影响之一——各地清真寺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切实提高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另外,陈广元会长还提到,《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该规定充分尊重穆斯林的朝觐活动和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权利,将朝觐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度朝觐面临“7·5”事件后维护新疆稳定的严峻形势和不断升级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两大冲击,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中国伊协对2009年朝觐安保和防疫工作做了充分的安排,确保了朝觐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促进佛教制度建设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在发言中提到,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强调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依靠这些规定,近年来,我们落实了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较好地处理了风景区与景区内佛教场所的关系,阻止了一些宗教场所被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的问题。”传印会长认为,《条例》维护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宗教事业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

     《条例》的实施还进一步促进了佛教团体的制度建设。五年来,中国佛教协会先后修订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制订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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