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中世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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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4 14:16:19 【来源:百科】 点击:


伊斯兰中世纪法

  
    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Shari'a),意译为“教法”。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在8~9世纪阿拉伯帝国全盛时期,伊斯兰法也臻于全盛,东起印度河流域,西临大西洋,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岸这一广大地区都实行伊斯兰法。通常所指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渊源
 
 《古兰经》
 
 伊斯兰教经典。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约570~632)在传教过程中作为安位(真主)的启示而发布的经文,共30卷114章,其中绝大部分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见彩图) 

   《圣训》(Hadith)  原意为“传闻”、“传述”,后专指对逊奈(Sunnah)的传述,即对穆罕默德的言行及其所默认的行为的传述。穆罕默德死后,发布安拉启示的活动随之停止,凡在《古兰经》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就从《圣训》中寻找答案或依据。《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教法学(Figh) 音译菲格海,是著名法学家通过决议(大家一致的主张)和类比(相似事件按相似原则处理)的方法,对《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法原理的解释和发展,实质上也就是为疆域扩展和社会生活复杂化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创制活动。由于政治斗争和对法律原理解释的不一致,产生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逊尼派(Sunni,正统派)和什叶派(Shi'ah,异端派)。逊尼派又分为四派,即哈乃斐派 (Hanafiyah)、马立克派(M妴likiyan)、沙斐仪派(Sh妴fi' iyah)和罕百里派(Han妴bilah),各派都以创始人命名。什叶派是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初期阿拉伯国家第四任哈里发,656~661在位)的拥护者创立的。9世纪,一些著名法学家对伊斯兰法原理进行了系统的注释和编纂,他们的权威著作是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各学派的继承人代代相传,推动了伊斯兰法的发展。

  阿拉伯原有习惯  即伊斯兰教创立前阿位伯人的古老观念和处理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习惯。在这些习惯中,只有与伊斯兰教义不相抵触或被穆罕默德改造、吸收到伊斯兰教义中的才继续有效。

  主要内容
 
    穆斯林义务
 
 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义务,穆斯林一词意即信仰安拉、服从先知的人。每一个穆斯林必须执行 5种善功:①念功。背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②拜功。每天向安拉祈祷5次,每星期五举行公众祈祷。③斋功。每年希吉拉历 (即伊斯兰教历)9月白天实行斋戒禁食。④朝功。在可能条件下,每个穆斯林一生中至少到麦加的克尔白(天房)去朝觐一次。⑤课功。按财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施舍,用以救济贫穷穆斯林、修建清真寺等。后成为国家以宗教名义向穆斯林征税的一种制度。《古兰经》还宣布自死物、血液、猪肉不可食,因为这些是污浊的东西。

  土地所有权

 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阿拉伯贵族和普通自由人只享有占有权。后期,土地占有者的权力逐渐扩大。麦加城及其邻近地区是圣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该地居住。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者若皈依伊斯兰教,可保留原有土地。

  债权法  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和因契约所生之债已经分开。以宣誓确认的诺言必须实践,食言者应以施舍赎罪,通常是释放1个奴隶、救济10个贫穷穆斯林、斋戒3 天等。因欺诈、错误、强迫而缔结的契约无效。非穆斯林不能购买土地和穆斯林奴隶。奖励交易,禁止利息。
   家庭法
 
     婚姻是一种契约,妇女不是缔约当事人,而是契约的标的物,必须由监护人代为订立;男方必须交聘金;一夫可娶妻妾四人。血统近亲、乳母近亲禁止结婚。一方行为淫荡、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结婚。妻子应尊敬和服从丈夫,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丈夫不赡养妻子,妻子才可以请求离婚。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在一定期限内应仍居住原处,在此期限内丈夫可以与她言归于好;休妻可进行3次,第3次为永久离别。妇女应披长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人前不能显露身体面容;不能轻易和男人直接交谈。

  继承法
 
     非穆斯林不能继承穆斯林的财产,除近亲属(包括妇女)外,盟友也可继承。每一继承人都有应得的一定份额,若有其他继承人,这种份额依比例递减。例如妻无子女,夫得其遗产一半,有子女,只得四分之一。遗嘱人只能处分其财产的三分之一。

  刑法
 
    保留了阿拉伯人原来通行的血亲复仇制度,若被害者近亲属同意,可缴纳赎罪金。杀害自由穆斯林所缴纳的赎罪金比杀害妇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伊斯兰法认为肉体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的作用,因而广泛采用。对奸淫罪规定罚100鞭,女奴减半;诬告妇女失贞罚80鞭;偷窃罪砍手;强盗罪断右手左足;酗酒罪罚80鞭。背教、叛乱、渎神等重罪处死刑(绞或斩)。

  在当代,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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