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回族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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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3 16:11:19 【来源:穆斯林在线综合】 点击:
     (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构成人口增殖的基础,而人口不增殖是在由婚姻所确立的家庭内产生。因此在研究人口的增长与发展,不能不重视婚姻关系与家庭类型的研究。回族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都受到伊斯兰教义和教法的强烈影响,因而与国内其它各民族有着许多不同。比如回族婚姻制度中一个突出特点是穆斯林不得与非穆斯林结婚,若要结婚,也必须在非穆斯林入教之后才许成婚;并且回族社会中也通行一种规定,穆斯林男子可娶非穆斯林女子成婚(当然是在入教之后),但穆斯林女子不得嫁与非穆斯林为妻,这就是回族社会中“许进不许出”的婚姻原则。正是因为如此,回族家庭中基本都是清一色的穆斯林,很少杂有非穆斯林。这种情况在西北回民区中表现得十分突出,而云南回族也同样遵循这种规定,但表现形式却与西北回族有一定的差异。
     云南是多民族省份,除了汉族和回族,还生活着30多个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信仰各不相同,有佛教(大乘和小乘)、喇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原始宗教,只有回族信仰伊斯兰教。在这种情况下,云南回族不能和伊斯兰教盛行地区的西北回族一样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成不变。在坚持基本教义的原则下,也允许有所变通。尤其在一些并非以回族为主体民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回族人数很少,为了适应当地的社会环境,回族的生活也必须有所改变,这便是人类学上所谓的“文化适应”的现象。举例来说,西双版纳的“帕西傣”回族,由于受到傣族的强烈影响,不仅在服饰、语言、习俗上几乎与傣族相同,在婚姻——家庭关系上也与一般回族社会有所不同。“帕西傣”婚恋自由,男女双方极少受到父母双方的干涉,家庭生活中夫权表现不明显,妻子拥有一定的经济自主权,离婚与再嫁也比一般回族社会松驰得多。在迪庆藏族自治州的回族,由于受到当地藏族的影响,不仅语言、服饰都改为藏族式,“许进不许出”的婚姻原则也逐渐松驰,藏四通婚极为广泛,在宗教上甚至也受到当地藏传佛教的强烈影响而表现出某种两重性格。在大理州的白族聚居区,在小凉山彝族、纳西族聚居区都有类似情况发生。不过就大部分地区的回族来说,云南回族社会通行的婚姻原则和家庭制度都与内地回族社会大同小异,差别并不大。我们这里先研究云南回族的婚姻状况。为了显示云南回族的婚姻特点,我们依然以汉族和苗族为例进行比较。

      婚姻状况以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做为最低的婚姻年龄线来计算回、汉、苗3个民族的婚姻状况。这3个民族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总数分别为:回族352 350人,其中男性177515人,女性175 695人;汉族17 212 005人,其中男性8 879 872人,女性8 332 133人;苗族539 754人,其中男性274 202人,女性265 552人。从表6所见,回族与汉族在婚姻状况上几乎 没有差别。回族和汉族在婚姻上都表现为晚婚倾向较为明显。回汉两个民族年龄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者的比例男平均在30%左右,女子在23%~25%左右。这种未婚者的比例已基本接近内地城市回族和汉族的比例。相对于苗族而言,这种情况尤为突出,苗族多实行早婚,到1990年这种情况仍无多大改变。苗族15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占总人数的25% (男)和18.6%(女),其人口增长率显著地高于汉族与回族。 

     但我们仍要指出,虽然回族和汉族在婚姻状态基本表现为晚婚倾向,但就回汉两个民族来看,回族早婚情况仍较汉族为多。据1990年统计,在20岁以前(含20岁)结婚的人数,回族达到4 700人,占已婚人数总数的3.3%,而汉族只占到1.5%。这就是上表中回族未婚者比率略低于汉族,而已婚人数比率略高于汉族的表现。因此这也必将造成回族人口出生率高于汉族的倾向。

     云南回族在年龄性别和婚姻构成等方面的表现与汉族大同小异,但是在家庭类型和构成上,回汉之间则有一定差异。当然,从大的方面来看,回族家庭和汉族家庭也有相似之处,这主要表现在回族家庭和汉族家庭都是父系家庭,男子(丈夫)在家庭中享有极大的权威,女子(妻子)的社会地位较低。但在其它方面回汉家庭就有所不同了。首先,在回族家庭中,有职妇女为数不多,所以回族家庭中妇女的经济自立能力较差,这与回族家庭中夫权制的扩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女子在婚恋过程中和婚姻离异方面都受到父母和丈夫的干涉,自主权较少;第二,传统回族社会的家庭规模为大家庭,核心家庭不太发达,这点在西北回族中表现得最明显,因此西北回族的人口增长率也较敲 在云南的回族家庭中,大家庭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但近些年来核心化家庭发展较快,家庭规模相对于西北回族大家庭要小一些,因此人口增长率相对于西北回族为低;第三,回族家庭缺少民族混居户,大部分回族家庭中的成员都是清一色的穆斯林。在云南,虽然回族家庭中的民族混居户较之西北为多,但大多数家庭的民族构成仍是比较单纯的,“许进不许出”的婚姻原则和伊斯兰化的家庭结构在绝大多数云南回族家庭中都有体现。这里我们主要就家庭规模进行研究。

      由于1990年云南省人口普查资料中缺少分民族的家庭规模的有关数据。因此我们只好选取几个回族人数较多的县份的资料作为研究云南回族家庭状况的代表。我们选择的是两个回族自治县——曲靖地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和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材料为研究对象,这两个县的人口当然不光是回族和彝族,还有汉族和其它兄弟民族,只不过回族和彝族的比例高一些,可以有代表性而已。

     从上表看,云南全省全户为少数民族的家庭中,平均户人口为4.92人,近于5人。而全户为汉族的家庭中,平均户人口为4.3人,比全户为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口要少。在巍山,全户为少数民族家庭的户均人口远高于全户为汉族家庭的户均人口”而与全省全户为少数民族家庭的户均人口比值相接近,巍山汉族家庭户均人口也同样低于少数民族家庭的户均人口。在寻甸,虽然这种少数民族家庭户均人口大于汉族家庭的户均人口的情况依然存在,但是少数民族家庭户均人口却与汉族家庭户均人口相接近。这3个指标显示,云南回族家庭规模略大于汉族,人口规模大约为4~5人左右。

     为了更详细地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将要详细考察寻甸和巍山两县全户为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口分组情况。 

     巍山县的家庭人口类型分组状况接近于全省的少数民族家庭的水平,其表现有如统计学上的正态分布图形。“钟型”结构的顶点在4~5人,这表明,云南少数民族 (回族在内)大多数家庭的人口为4~5人结构,在寻甸,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差异,在“钟型”高峰上也是4~5人家庭,但其“钟型”峰前与峰后的陡度与巍山和全省水平有较大不同。最值得注意的是“钟型”顶峰(4~5人户)之前的总量表现与之后的总量表现。在内地,“钟型”高峰之前的陡度较慢,而“钟型” 高峰之后的陡度加大,这表明,内地家庭的规模在逐渐缩小,小家庭增多;而云南少数民族家庭则相反。若以4~5户为“钟型”峰顶,在4~5人之前的少数民族家庭占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2.6%(全省)、24.5%(寻甸)、20.5%(巍山),而在其后的家庭比重为34.4%(全省)、12%(寻甸),36.5%(巍山),除寻甸的情况与内地家庭相似之外,全省及巍山的情况都表现为大家庭比重仍略占多数。但若仔细观察寻甸与魏山两县的家庭人口分组情况,我们发现,寻甸情况与内地情况十分相似,它不仅表现为小家庭比重的增多,而且也显示独立分户的倾向相当明显(2人户和 3人户家庭多为“空巢”家庭——只有年老父母两人的家庭、以及夫妻家庭和两代人家庭),它大概代表着云南东部地区回族家庭的状况;相比之下,以巍山代表的云南西部地区回族家庭则表现为大家庭较多,核心家庭发展较慢,传统回族家庭制度保持得较为完整。

     这种东西部家庭结构上的不同也反映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家庭结构有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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