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的宰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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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 12:39:42 【来源:穆斯林在线】 点击:

伊斯兰的宰牲法

    伊斯兰为了使人类能够当好真主大地的代治者,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生活制度,这种制度主要体现在人类以卫生为手段,以卫性为目的。使人类健康,使社会有序。因此,<古兰经>说:“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2:173)伟大的真主纲领性的提出了人类应戒之物,全以卫生、卫性出发,对人身体有益,伊斯兰法根据真主的启示,不但严禁人们不该吃的,而且责成人们应该怎么做,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仅以宰牲为例:

    根据[二兰记勒]经注:为了严禁食用自死物,使人食用 卫生、卫性之食物,伊斯兰法规定了宰牲,通过伊斯兰法屠宰者,食用为合法,否则,为非法。宰牲分为两个方面,一,正常情况下的宰牲(经称——依喝提呀勒也)。二,非正常情况下的宰牲(经称——依足推勒也)。正常宰牲又分为两个方面,断喉宰法。断胸宰法。

    断喉宰包括了牛、羊、鸡等,断胸宰包括了驼、鸭、鹅等。断喉宰法就是割断牲畜的食管、气管、两大动脉血管,它的部位就是胸骨与牙叉骨其中。但把宰在喉结之下在断喉宰中定为可嘉行为,宰在喉结之上允许吃,但定为可憎。(买克肉海)断胸宰也如此,它的部位是接近胸骨。假如有人把断喉宰之牲断胸宰了,或颠倒了时,教法定为可食之牲,(只要四个管切断),但规定为可憎行为,原因是没有减轻牲畜死亡之痛苦。如果宰在被规定的部位以外之处,例如在脑后,教法断为非可食之牲。(哈热目)

    至于非正常的宰牲,它的条件就是刺伤,(二格热)即用利器刺破牲畜的不管那一个部位,流出血即可,但是这有一定的条件,即:

    1、牲畜惊跑危机人的生命及财产; 2、牲畜惊跑无法捕获; 3、牲畜跌崖人无法接近; 4、狩猎者怕猎物死亡。由于这些条件者,教法规定:羊如果在野外惊跑了,刺伤宰允许,原因是捕获困难;如不是在野外而是在村庄或城市,刺伤宰使不得,因为对人的生命财产没有危害,也容易捕获。

    另外,教法把宰牲者也作了具体规定,宰牲者必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否则所宰之牲不可食用。

    1、理智健全者。精神失常者、酒醉者、未成年儿童所宰牲之肉不可食用。假如儿童能懂得宰牲之条件,也能够宰牲时,其肉可吃。

    2、宰牲者必须是穆斯林或有经人,(有经人指真正的犹太教,基督教,至于现在的基督教、天主教所宰之牲都不可食用)。拜佛者、转教者、举伴真主者的所宰之牲不可食用。

    3、宰牲者在宰牲时以阿拉伯语诵念真主的尊名。意:“我以真主之尊名开始宰此牲,真主至大。”假如别人念了真主之尊名,宰牲者没念,所宰之牲不能食用。

    4、诵念真主尊名,必须在宰牲时。即刀接触肉时,如果提前诵念了、或者提前由某种原因导致念了赞美真主的言辞,在刀接触肉时没诵念真主尊名,所宰之牲不可食用。

    5、纯粹诵念真主之尊名。任何名字都不可与之相提,即是圣贤名字也不可。原因是蒙昧时代阿拉伯人宰牲时诵念他们神灵的名字,伊斯兰为了体现信主独一,为了和多神教作区别,不但宰牲、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人、物的名和真主尊名不可相提并论。假如在宰牲时念了“任何物都不能应守崇拜,只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使者。”所宰之牲不可食用。

    6、宰每一各牲诵念一次真主尊名。假如宰第一个牲时诵念了真主尊名,其别的没有诵念真主尊名,所宰之牲不可食用。

    7、穆斯林的妇女所宰之牲就象男人所宰之牲。这也体现了伊斯兰男女平等的这一超过所有宗教的思想。

    8、宰牲者不是受戒者,也不是在禁寺。

    再则,以达到卫生、卫性之目的,伊斯兰法也对所宰之牲作了教法规定。

    1、健康之牲。病牲、过于瘦弱之牲、过老之牲可食,但教法断为可憎(不可食用)。

    2、活牲。跌崖牲、缢之牲、受重伤之牲、病牲、被抵伤之牲,如果人宰牲时,要细心观察,确实证明在宰之前是活的(即有生命),此牲可食,否则,为非法食物,这是四大法学派的一致主张。至于血的流出,是否属于合法的条件,一部分法学主张此牲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能活动,2、血的迸出。如果不具备此条件者,血流出没有活动之牲不为合法。假如人宰了牲,但牲灵没有动,血象正常牲一样流出,此牲可食。假如人宰了病牲,只有口张开,此牲不可食用。如果张开后又闭住,此牲可食。眼睛的闭合,毛的竖起倒下都是如此。

    3、洁净被宰之牲灵。即扫净牲灵身上不洁之物,洗鸡鸭鹅等嘴、足之脏物。

    关于胎羔,教法学家有不同主张,假如人宰了驼、或牛、或羊,在肚子内发现了死胎羔,长毛也好,不长毛也罢,大伊玛目主张不可食。艾卜优素夫、穆罕默德主张,如果胎羔形象完整可食,否则不可食。至于割开大牲畜肚子,取出活胎羔,人宰了它,其食用同上。大牲畜如果还活者,宰了后可食,否则,不可食。但是这种做法教法严禁。教法也严禁食用牲畜的肢体;假如一个牛跌了崖,甩掉了一个腿,牛通过伊斯兰屠宰法宰了 时,其肉可食,腿不可食,原因是疼慈牲畜 。

    为了减少牲畜的痛苦,教法把在拌倒牲畜之前磨快刀子定为嘉行,而且把铁器定为嘉行。如用竹片、骨片宰可以,但为可憎行为,原因是增加牲畜的痛苦。

    因此,在牲畜未停止生命之前,豁开胸皮、剥皮定为可憎行为。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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