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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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2 00:56:57 【来源:】 点击:

 

    第三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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