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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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2 00:56:57 【来源:】 点击: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 :落雨初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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