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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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17:21:59 【来源:】 点击:

      (三)社会活动权

 

       先知穆圣说:“学习是穆斯林男女的天职。”学习是接受知识的行为和活动,不仅宗教知识,也包括一切提高能力和认识的知识,男女求知一律平等。求知的目的在于应用和实行,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做贡献,即劝人行善止人作恶,因此,服务社会也是男女一律平等。作为女人,真主造化她们的生理和性格特征,决定了他们的特殊使命,如治理家政、养育儿女、充当丈夫的贤内助,也属于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除了家务,家庭以外的社会工作也需要妇女参与,但是有许多工作更能发挥女性的擅长,如教师、医护、会计、艺术和现代媒体通讯。“伊斯兰不主张凡是有男人的地方都应当有女人,表现男女地位同等,但是伊斯兰教义明确指出,凡是有利于社会的工作,男女获得真主同样的喜悦和赏赐,因为那样的工作都是与人为善,等同于功修。”[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4-25页]《古兰经》说:“以造男性和女性的主发誓,你们的功修却是不同的。”(92:3-4)

 

       女人最特殊的工作是做母亲,因为《古兰经》说:“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两个人在你的堂上到达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呵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毕恭毕敬的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你们的主是最知道你们的心情的。如果你们是善良的,那么,他对于常常悔过者确是至赦的。”(17:23-25)真主借男女生理机能繁衍后代,使人类继续在地球上存在,在人母心髓中设置无私的深爱,对儿女全神倾注。感化人性的大功业是慈母之心,人性始于母爱。母亲怀孕生产,新生命出生后,须经常年抚养和教育。母亲的贴心远比父亲来得亲近。

 

       因此先知穆圣说:“天堂就在母亲的足下。”母亲是每个人的启蒙导师和最精心的保育员,一切教育从孩提开始,影响一生的性格和人品,影响整个社会。伊斯兰坚持必须对妇女加强做母亲的责任教育和提高母亲的高贵意识。

 

      (四)参政的权利

 

       参政就是参加社会管理,例如选举和担任公职。女人有权表白自己对信仰的忠诚和接受社会责任,真主启示他的使者说:“你当与信女们誓约,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 60:12)在奥斯曼被推选为哈里发[哈里发:阿语译音。意为“继承者”。现在在中国很多清真寺里,指学做阿訇的学员。]之前,负责推选委员会的阿卜杜尔·拉赫曼·阿乌夫曾经向许多人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妇女。先知穆圣临终时,指示他的弟子们,要用选举的方式推举穆斯林社会的领导人,选举的权利不止局限在男子中,女人也有同样的权利。

 

       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从来没有不许女人参加公职的限定;伊斯兰的历史上和现代社会中,女性担任公职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议员、总理、部长、官员和经理。

 

     (五)拥有财产的权利

 

       西方国家承认女人有权拥有财产是十九世纪从英国和法国开始的,而伊斯兰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承认女人有同样的权利。《古兰经》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个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4:32)”前者是指妇女有权获得家庭的遗产,后者是指她们自己劳动所得的报酬,当然劳动报酬不仅是物质的财产的奖励,而且还有真主的精神恩赐,因为正当的劳动都属于善功。

 

      “当他们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有了权利和地位,这些都受到了伊斯兰法律的保护。例如,结婚后的女子私房财产,不论得之于娘家的遗产,还是丈夫的聘仪,或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任何人无权干涉和支配。只要妻子本人志愿,拿出自己的私房财产帮助丈夫渡过难关和养育家庭,丈夫必须承认是妻子的捐献,等同于施舍,丈夫应当表示感谢和领情。”[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5-26页]

 

      (六)家庭中的权利

 

       真主在《古兰经》中启示说:“她们(妻子)是你们(丈夫)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把妻子比作衣服,可以随心所欲地穿上和脱去,在许多民族文化的成语中都能见到,但是真主的启示把夫妻之间都互比作衣服,强调了在夫妇的小家庭中,男女平等的关系,丈夫和妻子彼此都应当发挥“衣服”的作用,互相保护。

 

       鉴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和家庭责任的不同,丈夫须为担养妻子和家庭负更大的责任,伊斯兰的法制根据经训原则规定,不论妻子有多少私房财产,丈夫必须承担向妻子和儿女提供衣食和住房的责任。但是,丈夫对妻子儿女的供养是量力而行,而不是与任何人攀比。因为《古兰经》说:“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真主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65:7)

 

       妻子在家庭中所座享有的不仅是财产的权利和物质供养的权利,而且享有爱悦的权利。《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30:21)妻子不是养在家中的宠物、奴隶、性发泄的工具、生育的机器,而她们是与丈夫平等的配偶,她们从感情上应当享有人类的待遇,如依恋、爱悦和怜悯,而且是互相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真主的造化,使男女互有“异性相吸引”的天性,也是真主的天启使命,因为这种关系只许在通过结婚手续后的正常夫妻之间存在。先知穆圣说:“你们中最优秀的男人,是在家中善待自己妻子的人。”丈夫对妻子的善待绝不只是给钱花、管吃穿,而且精神的恩爱和人格的尊重更为重要。【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6-27页]

 

       不能否认,《古兰经》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人对女性蔑视和压迫的历史。许多西方著名的伊斯兰历史学家对此都有客观的描述。美国著名的伊斯兰历史学家卡伦·阿姆斯特朗教授在《穆罕默德先知生平》(USA,1992)中说:“如上所述,在伊斯兰之前的阿拉伯社会,活埋女婴和虐待妇女是普遍的正常现象,妇女没有任何权利,她们的生活比奴隶更差,简直就像与人生活在一起的低级动物。在那个完全蒙昧的社会中,穆罕默德先知宣告了女子解放的真主启示,令全社会震惊,例如女人可以到法庭作证,女人有权继承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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