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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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17:21:59 【来源:】 点击:

     (三)鼓励寡妇再嫁

 

       东方女性文化中最残忍的现象,莫过于寡妇殉夫和守节。这些残酷的制度在中国、埃及、印度和波斯均实行过。伊斯兰教产生以前,妇女地位低下,寡妇更处处遭到歧视,再嫁更被认为是不安分之举。伊斯兰教兴起后,寡妇摆脱了不幸的命运,让她们进入了一个完美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时代。《古兰经》指出:“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女子求婚,或将你们的意思隐藏在心里,对于你们都是毫无罪过的。真主已知道你们不久要向她们提及婚约,【故准你们对她们有所表示】,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只可说合理的话;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满期。”(2:235)穆圣也曾说过:“支持寡妇和穷人生活的人,如同一位走向安拉之路上的馈赠人和一位通宵达旦颂赞主词的祈祷者。”他还提出要“照顾那些孀居的妇女们”。在伊斯兰国家,妇女再婚是正当的行为,是不受任何歧视的,同时,还保护和尊重寡妇的权利。伊斯兰教早在1400年前就废除了守寡,这是合乎人道的,也是那个时代反传统习俗的一场革命。[张秉民主编:《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281-282页。]

 

        四、伊斯兰妇女权益的发展

 

       不可否认,穆罕默德及四大哈里发时代是伊斯兰的鼎盛时期,也是妇女地位最高的时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纯正的伊斯兰文化所赋予的妇女地位却因为地方原因而没有很好的体现。英国历史学家白纳德·路易斯教授在他的《中东历史》( London,1995)中这样描述:“总而言之,伊斯兰的产生彻底改变了古代阿拉伯妇女的社会地位,宣布她们应当拥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并且规定了具体措施帮助她们对抗丈夫和主人的奴役,保护她们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当时的伊斯兰社会以严厉的法令禁止不信道的阿拉伯人虐杀女婴的社会传统。但是不幸的是,伊斯兰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受到许多地方顽固传统的阻挠和修正,穆斯林国家没有按照伊斯兰的精神给予妇女正当的地位,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穆斯林妇女仍旧贫苦,没有权利和地位。”

 

       在穆罕默德复兴伊斯兰教期间,就通过教义,禁止溺女婴,第一次允许妇女有继承权,限制一夫多妻,约束丈夫任意休妻,给予妇女陪嫁物的所有权等,体现出人人平等的精神,然而在穆罕默德之后,妇女地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对于这个问题的原因,许多学者都给予了分析。海菲·加瓦德你( Kaiff-A. Jawad)在《伊斯兰妇女的权利》一书中,分析妇女地位降低的原因时指出:第一,一定的阿拉伯半岛早期旧传统习俗的恢复,特别是阿巴斯王朝时期更是如此;第二,被征服民族对妇女的各种社会态度渗入伊斯兰传统,这些社会态度被当作原则而被赋予伊斯兰的名称。因此,妇女的身份开始变质,而这种情况又被后来诸如蒙古人和土耳其的入侵等历史性的大灾难以及伊斯兰文明的衰落所加剧。总之,伊斯兰妇女在经历了四大哈里发时期,进入阿拉伯帝国后,在具有强烈赋权制的伊斯兰社会里,昔日伊斯兰教赋予妇女的自主权和自由平等的观念随着农耕社会的发展和对外的军事扩展而逐渐消失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被忽略,被迫戴着严实的面纱被限制在女家属的圈子里,她们服从于丈夫,而丈夫则可以任意地休妻。阿拉伯中世纪哲学家伊本·路西德指出:“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妇女表现自己的才能。人们觉得,妇女生来就是为生育和抚养孩子的。正是这种奴隶地位,消灭了妇女做某些更崇高的工作的才能……她们像植物一样地生长着……但不能以自己的劳动为自己取得生活资料。”[任厚奎、罗中枢主编:《东方哲学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第一版,第29页。】在伊斯兰国家中,妇女的地位大大降低,这种情况直到二战后才有所改善。

【大理 黄浩曦(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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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布哈里圣训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张秉民主编:《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

周立人著:《思想纬度的重构》,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版。

金宜久著:《当代伊斯兰教》,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

张晓玲著:《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美】托马斯·李普曼著:《伊斯兰教与穆斯林世界》,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

【英】诺·库尔森著:《伊斯兰教法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查利斯·韦蒂著:《穆斯林历史上的妇女》,1980年伦敦版。

 

责任编辑:鲁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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