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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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17:21:59 【来源:】 点击:

伊斯兰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来源:《阿敏》 作者:黄浩曦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部长、著名的宪法学家亨金说:“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惟一的政治与道德的观念。”f张晓玲著:《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第1页。相类似观点还可参考张秉民主编:《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328页。]随着世界联系与交往的日趋紧密,社会经济的发展,伊斯兰国家也正经历着一个文化整合和现代化的过程,伊斯兰文化中的妇女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学者的关注。

 

       妇女占地球人口的近一半,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半边天”。自人类有史以来,对于妇女问题,各种文化实体和学派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是对立的观点。“伊斯兰为女子规定的权利和地位,不论是《古兰经》或者是早期先知穆圣制定的各种制度都是清晰明了的,女人既不属于低级的人类,也不比男人缺少一点人格。问题在于,世界上许多民族接受了伊斯兰后,包括阿拉伯人,都或多或少保留了过去千万年的历史传统,舍不得丢弃,所以,许多现代的人把一些穆斯林社会的地方陋习当作伊斯兰在大力宣扬,归罪于伊斯兰文明和信仰。”[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4页。]对于此,伊斯兰学者们,甚至是严肃认真的非穆斯林学者们,都在积极客观纠正着这个认识上的错误。本文亦将从伊斯兰经训的角度出发,对人们所关注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一个介绍性的的综述。

 

        一、《古兰经》和圣训中关于妇女权利地位的规定

 

       女人,在人类历史上都受着大男子主义的压迫,每个社会都有着许多关于女人卑贱的传说和习惯。“《古兰经》是真主颁降的最后启示,人类一切经典的总结,阐明了人类生活的全部法则,女人在这部经典中获得解放和人的尊严。《古兰经》确认女人的生存权利,以法制保障她们的物质利益,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她们不是男人的财产和奴隶,社会应当尊重她们的尊严、婚姻和感情,在家庭中,她们是高贵的母亲和受尊重的妻子,在社会中,她们有自己学习、工作和活动的权利,是建设和服务社会的一员。”[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9页。]

 

       (一)妇女的基本人权

 

       当一千四百多年前,伊斯兰从真主的最后启示中降示时,就已对女人的基本人权和地位做了十分明确的答复。《古兰经》“妇女章”(第四章)开头第一句经文是:“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造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真主一一一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互相的权利的主一一一当尊重血亲。真主确是监视你们的。”(4:1)[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此后引语形式相同。]

 

       从这段经文看来,“真主对人类的造化以一个单独的个体开始,然后像细胞分裂一样变成一双。男人和女人本是同根生,他们都享有同样的人权,不存在男人和女人哪个更高贵的区别。在伊斯兰的全部经典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的观点,而强调不论男人或女人,高贵的准则是对造物主的信仰和敬畏。”[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3页]

 

伊斯兰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二)自由权利

 

       在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男人和女人的自由权利没有区别,例如宗教信仰。《古兰经》说:“宗教绝无强迫,正邪确已分明。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佑者,使他们从重重黑暗走入光明。”( 2:256-257)真主启示宗教对任何人都无强迫,而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护者,这是对全人类的广泛声明,没有把人类中的女性排除在外的意思。有许多圣训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曾接见妇女信士,听取她们的意见,允许她们参与讨论政事和宗教,参加社会活动和自卫战争。妇女有权在法庭上作证,而且在妇女熟悉的问题上,女子的证词受到最大重视。[周立人著:《思想纬度的重构》,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75页]

 

       在婚姻问题上,许多穆斯林社会中实行父母包办,这是绝对违背伊斯兰教义的,属于地方陋习,伊斯兰不许可强迫男女成亲,不许可父母强制儿子娶妻女儿嫁人。伊斯兰教义给女人充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结婚后的女子不必放弃个人姓名,不是婆家的私有财产。婚后的女子只是家庭中的一个合作成员,她享有许多特权,例如个人的财产和对家庭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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