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中的人本精神
分享到:
2014-08-26 12:10:12 【来源:】 点击:
马志刚

    勿庸讳言,任何宗教都强调神本的第一性和不可超越性,伊斯兰教也是如此。但是,在世界三大宗教中,同其他两种宗教相比,伊斯兰教更加主张人在社会实践和人生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也即伊斯兰教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本论。基督教神学强调人类原初就有一种罪恶的本性,因此,人只能在理性中追求一种上帝般真善美的统一,以神性克服人性,达到一种精神上的神华,神的主体性代替了人的主体性。佛教主张“诸行无常、诸法无我”,众生只有摆脱“我”的驱策和物的役使、断绝其乐的感受和索取的行动,才能达到“盘涅”境地,这样,现实生活中人的主体性也就不复存在了。伊斯兰教主张现实世界是神创的,现实的人的活动是神意委托的结果,因此神本高于人本;但是,神意仅仅委托予人以活动的能力,至于怎样活动,人则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种选择与实践应该是符合于真善美的原则的,并同人生末日神对人的宣判紧密相关。因此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趋善,有的人从恶,这不是神的意志导致的结果,而是作为个体的人凭自己的意志选择的结果。

    人意、神意表现在人的行为上,其关系即为:行为的原因导致行为的选择,这种必然性是从神意出发的,因此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一个有活动能力的人如果宁可选择无所作为,那么他本身的这种行为已违抗了神意,对于他的末日仲裁将罪加一等,重于一生作恶的人。对于行为的选择,神意无法参与,只能由人自己做出选择。导致行为结果的要素在于行为选择的善恶趋向和付出劳动的多寡,行为的结果一方面可以导致现世的幸福或痛苦,包括物质财富的满足与匮乏和精神财富的积累与欠缺;另一方面也可以导致后世的幸福或痛苦,因为神对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明察的、预备以善恶之报的。在这个环节上,人意起着决定的作用,人和行为的结果体现为一种直接的关系,神意对人的行为结果只起间接性的操纵作用和裁量作用,因此,人的主体性可以得到不受神意干预的直接发挥,行为选择的权利在于人,行为结果所导致的两世幸福或痛苦也在于为了人,从行为选择到行为结果、从行为结果又回归到人的两世善恶之报,人的本位意义在伊斯兰教中关于神本前定的种种神秘主义思想的空隙中併放出来,形成一种勉励人民不断耕耘、不断创造、不断开拓的独特的宗教感召力。

    既然人类有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这种选择的内在机因又是什么呢?伊斯兰教认为,神一开始并没有把真善美和假丑恶注入到人性之中,而是将之统一到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之中,然后又降示《古兰经》作为普遍的道德律,在人类选择其行为的过程中,感召人类接受真善美、放弃假丑恶,逐渐地形成善良的人性。不接受《古兰经》劝导、无视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中的真善美的人,形成恶劣的人性。所以,伊斯兰教很重视后天教育对人性的净化作用,主张只有通过学习掌握了自然和社会的普遍法则以后,才能鉴别真善美和假丑恶,才能进行道德实践和社会实践,以完成由人性向神性的过渡。

    伊斯兰教也承认诸位列神的存在,诸如作为真主和穆圣的中介的伽百利天使、主管大狱的马力克天使、对作恶者和异教徒进行审判的孟凯勒天使等等,但是这些神都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神,他们不是事物之因,事物也不是他们之因,他们仅仅是对真主意志的各种公化形式,不享受宗教崇拜中的本体地位,不具备神格上的独立性。而人则是受造者中最精华的一类,《古兰经》说:“我确已用混合精液创造人,并加以试验,将他创造成聪明的。” “••••••人是以父脊母胸中间流出来的一点精水上受造。”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真主本体的一种分化和延续,因此当真主享受了本体第一性的时候,人也就应该享受本位第二性。

    真主创造了这个世界,但是使用、改造和管理这个世界的是人,人没有理由把这个责任推卸给他者,主体自由发挥的程度是一个人积善或积恶的来源。因此,伊斯兰教的人本精神即是承认人的能力并宏扬之、承认人的自觉性并宏扬之、承认人的主体性并宏扬之。

    一、伊斯兰教充分肯定人在认识领域中的主体地位

    伊斯兰教强调人必须首先在认识领域中净化自我意识,认识是为了论证信仰,信仰是为了促进认识,在这个领域内人是唯一的主体,其他宇宙万物都是作为认识客体而存在的。真主创造了宇宙万物并把人安置在其中,不是没有目的的。宇宙万物的复杂结构和和谐统一,无不体现了作为普遍法则的神意的万能和睿智;造物主不但创造了宇宙万物,而且将普遍的道德律、运动律、组合律等等贯注于宇宙万物,然后把人安置其中并赋予人以认识的能力和认识的自主性,以使人能够体察这些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顿悟造物主的微妙和光明,肯定信仰的正确。信仰的确能够更加启发人的探求欲望和开拓精神,为了取得真主的赞赏,人们应该怀着钦佩的心情和无限的好奇心,严谨而勤奋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中的普遍知识。这就是信仰和认识的辩证法。

    在认识活动中,作为神意体现的普遍法则是认识的客体,认识的客体是神意的外化形式,人凭自己的认识能力可以认识这种外化形式,一方面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律是可以体认的,另一方面作为神意写照的《古兰经》也是可以认识的,所以,神意是可知的。《古兰经》说:“你说:你们观察宇宙万物吧!” “在天下四方,在他们自身,我将教他们看到我的奇迹,进而他们就明白它是真理。” 真主把自己的意志外化为宇宙万有、各种奇迹,人们通过对它们的认识即可以认识真主的德性。伊斯兰教现代主义者、十九世纪叙利亚学者爱勒吉斯尔在他著的《回教真相》中说:“上帝的存在,及其所应具的完美的德性,都是理智所能认识的。” 伊斯兰教现代主义者穆罕默德•阿布杜在他的《回教哲学》中说:“本来当有者(指真主)的存在及其完美的德性,都是可以借理性而认识的。” 所以,伊斯兰教对真主本体的可知性做了充分的肯定。不可否认,宗教神秘主义也认为真主这个真理的无限体现者本身有着为人所不能认识的德性,那就是真主本体中内在化了的真善美的部分。人类所能认识的真主的德性不外乎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古兰经》三个部分。

    伊斯兰教在肯定真主的可知性的同时,也肯定了人的认识能力。《古兰经》说“你当奉你的造物主的尊名而诵读,你的主是最优越的,他曾教人用笔写字,他曾把人所不知道的教授给人。” 真主给人类赋予了认识的能力,因此,对于自己不懂的知识领域应当不遗余力地学习和探索:“你们不知道的时候,应当请教有学识的人。” 哲学家穆罕默德•阿布杜对之做了发挥,他说:“真主特赋人类或特为人类创造三种能力:记忆、想象和思维。” “所以记忆的强弱、想象的正邪、思维的曲直,对于鉴别各种行为的善恶,有莫大的作用”。 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认识能力不仅包括记忆、想象等感性认识能力,而且包括抽象思维等理性认识能力;人类的认识同人类的实践是紧密相联的,认识来源于实践,而且又指导实践、鉴别善恶,是实践过程中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价值引导力量。

   认识就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真主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人类从事活动的自由权利以后,人类便有了认识的必要和认识的可能。人类认识的可能性充分地表现在人类在认识中获得的自觉性和主体性。这种自觉性的意义在于,人类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可以自主的支配自己的认识能力、能动的把握认识客体、自由地选择认识领域;这种主体性的意义在于,人类主体把一切创造物都列为自我认识的客观对象,置于和自我主体相对立的位置上加以考察和研究。人类甚至对主体的自由意志本身也要加以考察,因此心理学和逻辑学的研究就成为必要。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则构成了一个认识的环境,不断地作用于主体,使得主体官能产生认识,“真主已经把宇宙万物罗列在他们面前,并且把全权交给他们,让他们无条件、无限制的了解万物、利用万物。” 认识过程就是一个客体作用于主体、主体能动地把握客体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对之进行改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主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明末清初伊斯兰教学者们明确肯定认识的主体是人心,他们对朱熹“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 的唯心主义认识论做了继承和发挥,提出“万物之理,莫不尽付与心”、“心能格万物之理” 的主张,指出认识活动是人心和客观对象亦即主体和客体发生关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心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由于历史的局限,他们虽然没有分清心和脑的功能问题,但是指出来“心”是主体、“物之理”是客体,指出认识的过程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在认识论上具有积极的意义。

    伊斯兰教认为,人相对于其他任何客观存在来说是唯一的认识主体。《古兰经》把人类肯定为宇宙万物中唯一有灵的存在,具有治理世界的能力:“真主造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使你们各有各的特长,为的是考验主给你们的能力。”  “真主应许你们信教而且行善的人,要以他们代主统治世界,犹如他们以前的人一般。” 明末清初回教学者王岱舆采取了朱熹论证人性与物性异同的方法,从生物比较的角度论证了“人为万物之灵”这个基本观点。他说:“物各有性,而命即附焉。生长乃草木之性,……木枯败性亦消失。知觉乃鸟兽之性,……至死其性亦消失矣。灵慧乃人之性,更兼生觉二性,能扶人长养乃使人知觉而更能推论事理。此身虽灭,其性长存……故身形虽灭,依然能用其神。此即所以与禽兽草木大异也。” 所以,人与其他存在物有着质的区别。人类要想死后获得永释,就必须信仰真主;要想做到全心全意地信仰真主,则必须做到认识真主。伊斯兰教认为,在人类认识的全过程中,真主从来都不干预,只是默默的从自己的神性在静观、历数每个人类个体在认识上的积和,将来作为审判死者的标准。一个有着理性思维能力的人、有着灵慧的人,如果他不去自觉而自主地体认现实的各种存在法则,那么他就是把自己的灵性泯灭在自己僵死的状态中了,这是有违神意的、必有后报的。

    人类在认识上是自主而自觉的,真主给了人类这种特殊的禀赋,人类就应当尽力发挥这种主体作用。因此,伊斯兰教非常强调学习的重要性。《圣训经》上说:“你们应该常常同学者们坐谈,听听博士们的言论,因为安拉借智慧之光,使业已毁灭的人心再生,宛如借甘霖,令枯蒿的大地繁荣一般。”《古兰经》也说:“你当奉你的造物主的尊名而诵读。” 倡导学习、开办教育向来都成为宗教的内容之一,历代伊斯兰教学者都非常强调教育是民族素质提高的一大保证。伊斯兰教现代主义者们把提倡教育、尊重理性的科学态度上升到与宗教观念平等的地位,纳入到与讨论人的本位精神相一致的范畴内,这是对人的本位精神的有利肯定和发挥。叙利亚伊斯兰教现代主义者爱勒吉斯尔认为,真主呈现给我们的可知事物和可知法则是无限的,相对于这样一个广阔的内涵来说,人类的认识显得微乎其微;科学认识中的每一重大发现或理论原理都是真主内涵的一部分,因此,科学和宗教研究的领域不是彼此毫不相干的两个世界,而是同一个世界,他们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宗教包括了科学,科学应该理所当然地为宗教做论证、不断地探索真主本体这个深奥无比的内涵。伊斯兰教思想家穆尔太齐赖承认把理性作为真理的标准,对善恶的判断标准只能取决于理性,因为人类是自己行为的创造者。这样,理性的权威在庞大的宗教体系中被确立了。现代伊斯兰教哲学家、玄密派创始人安萨里认为,“知”是理性的领域,“信”是心的领域,二者在宗教认识中的地位同等重要,当“知”的意义被确立以后,同样便确立了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意义,因此,理性是彼岸世界的权威,信仰是理性彼岸东西。

    伊斯兰教的经典著作把认识纳入信仰体系,认识是为信仰做论证的,因此,信仰和认识不是对立的。人在认识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了肯定。在现代,把科学认识纳入信仰体系已成为必要,人在认识中的主体性将越来越得到发挥。承认并发挥了这种主体性,也就排除了神在认识过程中的支配和干预,认识成为一种具有完全个人意义的活动,这就是一种人本主义。伊斯兰教神学虽然承认这一点,但是在整个人类认识史上却处处留下了神的痕迹,人类认识的历史和结局都受真主意志的控制,这个轨迹是不能超出神意的。所以,宗教神学抓住人类认识的相对性并加以夸大,给人类认识赋予了神秘的色彩;但是它又肯定并发挥人类认识的绝对性,以促进社会和宗教的同步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伸张了人的本位精神。

    二、充分肯定人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

    伊斯兰教认为,人类在现世生活中要受到信仰和行为上的严格检验,一方面必须通过求知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来求知真主的神性和美德,以达到确证信仰的效果;另一方面则必须通过个人实践和行为建设以取得真主的赞许,达到积德积善的目的。人的善恶观念是人自己后天求知的结果,人的善恶行为是在善恶观念支配下的自主的行为。《古兰经》论:“他们自创出家制,我并没有把它对他们列为定制。” 这就承认了人在实践过程中的主体性。伊斯兰教认为,人作为主人出现在这个世界中,人把其他万物都可列入“治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实践中的主客体之分是很明确的。

   在出世与入世的关系上,伊斯兰教不仅反对隐遁山林、出家修行、逃避人生等出世态度和出世行为,而且鼓舞人们要面对现世、耕耘现世、眺望后世。人活在世上,首先要具备为后世而现世的现世观,这就是说,为了后世的报应,人必须正视现世,现世实践中的一举一动都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地实践可以积善,消极的实践则只能积恶,善恶的多寡同来日宣判紧密相联,因此人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现实生活,以使自己得到永释。其次,要具备为现世而后世的后世观,这就是说,为了现世的积德,人应该时时以末日宣判告诫自己,不断地纠正自己的言行,因此,为了现世的幸福,人应该正确地实践,以达到两世的共同幸福。《古兰经》说:“每个人,有什么工作,便有什么收获,安拉是清算神速的。” 现世是检验人的品格的场所,人应该兼顾两世的幸福,不得偏废。伊斯兰教既反对出家,也反对禁欲主义,主张人生应该有幸福,包括精神上的和生理上的。《古兰经》说:“你当假真主所赏赐你的恩惠,意谋来世的幸福,切莫忘却了现世所应得的股份;你当对人行善,即如真主对你行善一般,你别在世上作恶,真主实不喜作恶之人。” 又说:“有人说:我们的主宰啊!求你在现世赏赐我们幸福,在来世也赏赐我们幸福,求你保佑我们不受火狱的刑罚。这些人,有他们所谋的股份。” 人生是有幸福的,现实的合理的幸福不但不会和后世的幸福形成冲突,而且现世合理的幸福能使后世的幸福得到保证,因为以合理的方式获得幸福并接受了这种幸福,那么便接受了“所应得的股份”,这说明一个人不是在儿戏人生,也不是在亵渎神明,他得到了这种幸福,那么他同样会得到末日的幸福。在这里,两世幸福便呈现出一种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将人置于原因的地位上,人生实践和社会实践是两世共同幸福的唯一源出,因此,人的本位主义被宗教予以了肯定。

    伊斯兰教现代主义者穆罕默德•阿布杜给人类的实践活动赋予了功利主义的解释。他认为人类行为美丑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其结果有利于全人类共同幸福的行为是美的行为,其结果有害于全人类共同幸福的行为是丑的行为。这个判断标准是真主的神明寓于每个人的理性之中的,只有借助理性的指导,趋善避恶、趋利避害,才能获得现世和后世的双份幸福,不但能够达到利用自然、谋取福利的目的,而且能够积善积德、趋回真主。功利主义者将人置于和自然平等的地位,在神的统治之外赋予了人以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自由权利,号召人们以主体对待客体的方式来对待这个被创造的、但却未经改造的世界,于是少数的改造者给多数的人类创造了环境、提供了生存的有利条件,不仅创造者自己,而且整个人类都获得了幸福,那么对于创造者来说,他的行为是美的行为,他必将得到永释。可见,随着宗教的向前发展,伊斯兰教现代化的趋势越来越强,人的本位主义精神在宗教中将越来越得到发挥。

    为了合理地实践,伊斯兰教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行为规范,用宗教的善恶观诠释伦理、经济、政治、法律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并将这种社会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伊斯兰教能把现实生活与宗教信仰较好地结合起来,把世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世界的信仰统一起来,对人生、对社会、对世界的态度是积极的、富有进取精神的。在伊斯兰教里,“人是以最好的方式被创造出来的。他被授予了无限的可能性。” 伊斯兰教处处都释放着人的光彩,它是一种历史性的宗教,它总是以考虑现实人类历史如何延续为己任,充满着社会历史的内容。“伊斯兰教既是一种信仰体系,又是一种人际伦理和道德法统;在伊斯兰传统经典和教义中,不仅具有关于来世的思想,而且具有关于如何构建现实社会的蓝图,它不仅具有净化灵魂的作用,而且具有改造社会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它既是一种神学信仰体系,又是一种政治、经济、社会行为的总体生活方式,是一种精神与物质(世事之和)统一于一体的宗教体系。” 伊斯兰教在人的行为体系中没有设置来自神的干涉和障碍,给主体意志予以自由活动的自责权利,并将个人的实践同群体的实践统一于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中,因此,在伊斯兰教的信仰体系之中,人被授予了主体的本位主义精神,具有改造社会、追求幸福的必然和可能。

    综上所述,在伊斯兰教中,到底是实践在先、意识在后,还是意识在先,实践在后?经典伊斯兰教学者们认为,人性的善恶是真主的“前定”,因此一个自由活动的人,他的趋善、避恶都有着神意安排的意义,但善恶观念在支配一个人的行动的时候,人便会越来越从善恶行为的利弊关系中得到悟会,越来越具有主体选择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观念在先、行动在后。后来的伊斯兰教学者们越来越打破“前定”的思想,认为“前定”和人类的后天行为是矛盾的,因此,他们宁可肯定人类行为的主体性,而摈弃了行为“前定”的思想,认为真主把善恶观念统一到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之中,一个积极地实践的人在不断的实践中便自然会掌握这些善恶观念。这样,人类行为的或善或恶,其必然性不再存在,其偶然性却大大加强,这便是实践在先、意识在后的经验主义思想。“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他们自己创造的。” 人类是自己行为的操纵者,经验的主体可以对经验的事实形成认识,从经验到认识、再从认识到经验,这便形成了一个经验和认识的循环过程,这个过程中人有着完全的自责性、自主性和主体性。

    伊斯兰教在宗教神秘主义的外衣下,承认了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并赋予了无限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它不仅解决关于宗教天国、人生痛苦等得救问题,而且解决关于社会历史等世俗问题;它不仅是一种灵魂上的慰藉,而且也是一种物质上的解决方式,具有双重的职能。因此,在它的教诲深处处处流露着人本主义的精神,并且以它作为宗教所应具的特殊的感召力,号召人们不断地去工作、学习。这一点人本主义的思想光华,在社会历史的进程中具有无限的伟大意义。 

实习编辑:小伊
分享到:
热门关键词: 人本 精神

上一篇:【故事】我是穆斯林,不饮酒
下一篇:伊斯兰传统中的和平观(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