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穆斯林妇女在建立和谐家庭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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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11:49:28 【来源:】 点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始出发点。中国有句古训叫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它深刻阐述了家庭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阐述了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而作为穆斯林妇女,她们以自己独特地位权和权利履行着她们在穆斯林家庭中职责,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本文试从穆斯林妇女在家庭中的特别地位和权利出发,阐述一下穆斯林妇女在建立和谐家庭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所起的作用。

一、 穆斯林妇女在伊斯兰教中的特别地位决定了她们是建立和谐家庭中的中坚力量

      “伊斯兰”一词就是“和平”、“安宁”的意思,伊斯兰教号召人们寻求和平并为实现和平而积极努力,所以在伊斯兰教义中把“和平”、“安宁”贯穿始终,在家庭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妇女,更是营造这一氛围的执行者,为此,我们可以从伊斯兰教对妇女地位的以下规定中得知她们是建立和谐家庭的中坚力量。

  (一) 伊斯兰教认为妇女乃是在人种繁殖方面,男子的一个必要而且平等的偶伴。 他是父亲,她则是母亲, 他俩都是延续生命所不可或缺的。她的地位与职分绝不比他为低。 就凭着这一伴侣的地位,她在每一方面都享有平等的份儿; 她够资格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她要承担同样重的责任, 同时在她身上有着与她的伴侣同样多的资质和同样高的地位。安拉对于造化人类时这种平等伴侣的情况, 有如下的旨谕: 众人哪! 我从一男一女上造化了你们, 我把你们分成各民族与宗教, 好教你们彼此相识 …….. (古兰:49章13节; 并参见4章1节)

  (二) 她在承担个人与公众的责任上,以及在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报酬上, 都是与男子相平等的。在人类资质的拥有以及精神欲望的价值上, 伊斯兰教承认她是具有一种独立人格的。她的「人性」既不比男子者为低劣, 亦非自男子者所分支而出。他俩都彼此是对方的一部份。 安拉说: 于是他们的主接受了他们的祈祷。 (主说:)「我不湮没你们当中一个工作者的工作, 不拘你是男的或是女的, 你们一个是从一个来的 …….. 」(3章195节;并参见9章71节; 33章35 – 36节; 66章19 –21 节)

  (三) 在受教育和求知识方面她跟男子是平等的。当伊斯兰教命令众穆斯林应尽量求取知识时, 它并未在男、女之间划分出任何的区别。早在一千四百年以前, 穆罕默德圣人即已郑重宣布,求知在每一位穆斯林男女上是一项应尽的义务。这项宣布可说是相当的清楚, 并且千余年来一直被穆斯林男女教胞们遵守着。

  (四) 她拥有跟男子同样多的表达意见的自由。她只要有正确而美好的构想都会被列入考虑, 而绝不会只是由于她生来为女性而遭致忽视弃置。古兰与史册中都有明文记述, 妇女不仅可自由地表达她的意见,而且还曾与穆圣本人以及其它一些穆斯林领袖人物之间有过严肃认真的讨论和辩论。(参见古兰:58章1 – 4 节; 60章10 – 12节)此外, 当年的穆斯林妇女们偶尔还对一些关乎大众利益的立法问题,表达过她们的观点, 同时也有过与当时的君主(CALIFS)形成对立之势的记录,并使后者终于接纳了她们所坚持的意见。 在欧迈尔大贤(THE CALIFATE OF UMAR IBN AL-KHATTAB)主政期间就发生过一件堪称典型的事例。

  (五) 历史的记录显示,特别是在伊斯兰教方告萌生阶段, 妇女们就曾积极地参予了穆斯林弟兄们的公务之中。妇女们曾伴同穆斯林的军队一起加入战斗, 照顾伤员、料理补给、协助官兵解除痛苦等等。她们并未被关锁在房中, 亦未被视为无用之辈或没有灵魂之人。

  (六) 伊斯兰教给予妇女同等于男子的独立签订契约、经营企业、赚取金钱与拥有财产的权利。她的生命、财产、和荣誉, 均与男子者同样地神圣。假使她触犯了某种罪行, 她所受的惩罚不比同样情况之男子者为轻,亦不比他的为重。 假使她受到冤屈或伤害,她亦应得到就像一位男子处于她之情况时所应得到者同等的补偿。(2章178节; 4章45, 92 – 93节)

  (七) 伊斯兰教并非以统计的方式来叙述这些权利,然后就松懈下来。 相反的,它已实行各种的措施去保障这些权利, 并已将它们列入实际履行的信仰条目之中。它绝不容忍那些对妇女有偏见的或是在男女之间存有歧视观念的人。古兰经上一再地谴责那些认为女子较男子低劣的人。(16章57 –59, 62节; 42章47 –50节; 43章15-19节; 53章21-23节)

  (八) 除了承认妇女是一个拥有与男子同等生存条件与生存权利的独立的个人之外,伊斯兰教还给予她继承一份遗产的权利。

  (九) 在对某些民事的契约行为作见证的事例中,伊斯兰教规定, 需要两名男子或是一男二女为证人。同样地, 这亦不是在表示女人要比男人低劣. 这乃是为了保障缔约双方之权益而实行的一项措施,因为一般说来, 女子在实务生活方面往往不如男子有经验。像这种经验上的缺乏有可能致使签约之任何一方蒙受损失。因此伊斯兰教的律法乃规定, 应由两位女子另加一位男子作为见证方属有效。假使其中一位女子忘记某事, 另一位可以提醒她。或者假使一位弄错了某事, 另一位亦可帮着纠正。这乃是为求确能在民众之间作公正之执行与适当之处置的一项防范措施。事实上, 这项规定是在给予妇女担任民事业务中一个角色的机会,同时亦有助于公正公平的建立。 不管怎么说,在民事业务方面缺乏经验, 未必就意味着女子在地位上必低于男子。每个人都有某方面的欠缺或不足, 但是这并不表示他(她)作为人的地位上有任何疑问。(2章282节)

  (十) 女子享有若干的特权与恩惠是男子所不能享有的。她可以免除有些宗教方面的职责, 譬如礼拜与封斋,在她每月行经期间以及在生产坐月子期间都是可免除的。她没有每个「聚礼日」(星期五、主麻日)去参加聚礼的义务。她没有任何财务方面必尽的义务。 作为一位母亲,她在安拉面前享有更多的认准和更高的荣誉。 (参见古兰:31章14 – 15节; 46章15节)穆圣在宣称「天堂就在母亲们的脚底下」那句话时, 即是在承认这份荣誉。 她够资格享受儿女们四分之三的疼爱与亲切,而作为父亲的只能享受到四分之一。 在行将结婚之前,她可以向她未来的丈夫要求一份适度的妆奁, 而这份财货尔后就归她个人所有。她有权从丈夫那儿得到全部的衣食供应和日用所需。她不必出外工作亦无需与丈夫分担家用的开支。婚后, 她仍有权自由地保有她婚前所拥有的一切财物,而她的丈夫没有动用她的任何所有物的权利。 在身为一个女儿或一个姊妹时,她则有权分别得到父亲、兄弟方面的保护与供养。凡此都是她可享有的特权。 不过,假使她自己愿意出外工作并且与丈夫共同分担家庭的责任,只要于她的人格无损、于她的安全无碍, 她当然是可以那么做的。

  (十一) 妇女在作礼拜时所站立的位置总是在男子的后方,然而这亦并不是表示她就比他低劣。 诚如前述,妇女可以免于参加属于男子义务的集体礼拜。 然而假使她也参加这类的礼拜时,她即应站在另由妇女教胞们排成的行列里, 就像那些未成年的儿童们另行排列成行并且在成年男子行列的后方那样。这只是作礼拜时的一种规矩, 并不意味着重要性的高低。比方说, 在男子所排成的行列中,就有国家元首和一介贫民并肩而立一起作礼拜的情形。社会上阶级品位最高的人在作礼拜时候往往会跟比他低阶甚至是最低阶层的同胞肩靠肩地并起并坐。行列次序的排列旨在协助其间的每一个人全心专注于拜主的沉静思念之中。此点非常重要, 因为穆斯林的礼拜且不仅是朗诵一下赞美诗或者唱唱圣歌的那种形态。其中包括站、躬、跪、叩以及默坐、默念、赞颂等等的姿势和动作。因此假使男女全都混杂在同一个行列(排班)里,那就很可能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和分心, 致使礼拜无法专注。礼拜者的心思会被外界的事物搅乱, 因而很容易就被扯出清澈平静的意念之外。其结果则除了眼睛的瞟动所引起的邪思歪念 —— 眼睛由于看那不该看的东西而可能造成的罪孽,跟「心」所可能造成的不相上下 之外, 礼拜的目的也丧失掉了。此外, 依教义规定,任何一位穆斯林男女都不得在礼拜进行期间触碰到异性教胞的身体。假使男女教胞在礼拜时混杂地排在同一列(班)里,那就免不了会有互相触碰到对方的情事发生。 再者、假使一位女子在一位男子的前方或左右两侧礼拜,则在当她作个鞠躬或叩首的动作前后, 她身上由衣衫遮盖住的某些部位就有被暴露出来的可能。这时那位男子的眼睛便有可能在有意无意之间,窥伺到那被暴露出来的部份; 结果,一方面会令她感到羞涩难堪, 另一方面他亦会因而分心,甚至产生邪思歪念。 因此,为了避免任何羞涩难堪或分心转念的后果发生,为了帮助礼拜者将意志集中于沉静与纯洁的心思上,为了在礼拜者之间维持和谐平静的秩序与气氛,以及为了达到礼拜的真正目的起见, 伊斯兰教乃规定了礼拜时站班排列的标准顺序,那就是成年男子的行列在最前方, 后面是孩童们的行列,再后面才是妇女们的行列。 任何一个只要是对于穆斯林礼拜的本质与目的稍有了解的人,都会很快地就觉察到伊斯兰教以这种方式安排礼拜者行列的次序,其间所蕴含的智慧。

  (十二) 一般人往往会把穆斯林妇女和那古老的所谓「面纱」(盖头)的传统联想在一起。伊斯兰教义认为, 妇女应当以那代表着荣誉、尊贵、贞操、纯洁与完美的面纱来打扮自己。她应当制止所有可能挑激起除了自己丈夫以外的人的情欲或引起旁人对她的品德起疑的一切行为与姿态。伊斯兰教义一再警告她, 勿要随意地对陌生人展现她的美貌或暴露她身上足以诱人之处。她所必须戴的那个面纱, 就是能够使她的心灵不致软弱、她的意念不致放荡、她的眼光不致接触到贪欲之窥伺、她的人格不致败坏堕落的一件装饰。伊斯兰教最注重妇女身心的健全、她的造德保障、以及她的品性人格的完美。(参见古兰:24章30 – 31节)

  综上所述,妇女在伊斯兰教所处的地位是史无前例地高,而且实际上也最适合她的本质本性。 她的权利与职责跟男子的权利与职责是平等的,不过二者之间却未必完全相同、丝毫不差。 假使她在某一方面的权益被剥夺了一部份,则她会在另一方面获得以更多的权益给予她的充分补偿。她的生而为女性的事实, 对于她作为一个人的地位或独立人格而言,都毫无意义。 伊斯兰教所给予她相当适量要求。她的权利恰好能配合她的职责。权利与职责之间始终都维持平衡的局面,而没有向任何一边倾倒的现象。由此可见,在和谐家庭的建设过程中,穆斯林妇女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缺一不可的,伊斯兰所给予她的权利和职责,使她们融入到积极建立和谐家庭的行列中,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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