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禁止“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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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11:49:08 【来源:】 点击:
      “安乐死”虽然不属于新科技﹐但是现代西方社会提倡的时髦时尚﹐许多工业发达的国家都通过了新立法﹐允许个人或家庭意愿结束一个病人的生命。   伊斯兰法制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基本原则永恒不变﹐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向“时尚”迁就和让步﹐伊斯兰禁止安乐死的任何措施﹐因为违背伊斯兰的基本信仰。从现代世界各国对安乐死执行的办法看﹐安乐死有两种类型﹕积极型和被动型。积极型是指采取某种手术使患者提前死亡﹐例如注射致命的药剂﹑堵塞呼吸道或使用电击﹔被动型安乐死﹐是对患者中断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条件﹐如饮食﹑药物﹑氧气﹑复苏设备﹐停止救护﹐让患者“自亡”。    这两种类型的促死方式都违背伊斯兰对生命的基本认识﹐与伊斯兰保护生命的原则抵触﹐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第一﹑伊斯兰法制保护生命的原则

  一﹑保护人的生命是伊斯兰法制的第一原则﹐其中包括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  穆斯林的家庭﹑社会和保健部门有责任向在艰难中的人提高饮食﹑营养﹑药物﹑氧气﹐用于维持生命﹑保健和预防疾病。  维持生命不应当误解为延长寿命﹐或拖延死亡﹐因为只有真主有权掌管每个人的生死。

  二﹑伊斯兰对于疾病坚持积极治疗的原则﹐坚信人类的任何疾病真主都恩赐了治疗的方法﹐而且通过科学研究﹐对过去没有见到的疾病﹐也必然能找到新的医术。

  三﹑安乐死违背了保护生命的原则﹐侵犯了真主对生命独有的特权。  同时﹐在安乐死的名义下﹐有可能被误用为致人于死地的犯罪行为﹐如自杀﹑谋杀或消灭政敌。

  第二﹑安乐死可能掩盖三种恶劣的动机

  一﹑一旦安乐死成为合法的行为﹐就无法分清安乐死致死的积极型或被动型﹐因为这两种方式都合法。  执行安乐死的医生﹐不论是他的提议或者是患者或家属的要求﹐他都是在错误的法律掩护下执行错误的使命﹐把治病救人天使般的职务变成协助杀人。   他设法使病人提前死亡的行为﹐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无法摆脱良心的谴责。

  二﹑确定对一个患者的安乐死﹐从法律上须提出理由和说明﹐也许来自医生﹐或者来自家属或社会。  理由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诡秘﹐譬如病情复杂医生治疗无术﹑医疗费用太高家属不堪承受﹑还可能有社会的政治因素希望某人早死。

  三﹑最普遍的恶劣动机是夺取财产。   人生贪婪一世﹐必有许多积蓄﹐亲属和后人希望不劳而获﹐继承他的遗产﹐或在某些人占据有利地位的时机多分家产﹐都可以成为提出安乐死的动机。   为了减轻对患者的医疗费﹑或者为了尽早获得死人的遗产﹑或者提前消灭竞争对手﹐都是自私自利﹐违背伊斯兰的人道主义原则。伊斯兰法制的潜在精神是防止邪恶的意念﹐因此﹐禁止安乐死成为合法行为﹐其中就有这个原因。

  第三﹑安乐死的定义法律依据不足

  一﹑从生理与医学的角度﹐对死亡须有明确的定义﹐例如完全停止了心跳和呼吸﹐这是最传统的认识。  在确定死亡之后﹐停止维持生命的物质和条件﹐是合法的。  但是﹐在没有完全死亡的状态下﹐例如半脑死﹐停止供应饮食和氧气﹐就是安乐死的行为。   如果医学技术和生物科学有新的发现﹐那么死亡的定义也要随之改变。  总的原则是﹐不能在有希望抢救的情况下停止医疗﹐促进病人提前死亡。

  二﹑对遗嘱的认同。  伊斯兰法制不把遗嘱当作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是与西方法制很不同的地方﹐对遗产的分配也是一样。   如果死亡在患病严重的时候﹐留下了安乐死的遗嘱﹐但人们也可以认为﹐他当时的处境是神志不清﹐或者病痛难熬意志暂时不坚定﹐或者有外来的诱骗或逼迫。  他本人要求提前死亡﹐这是违背伊斯兰的基本精神﹐因为生命属于真主﹐本人无权要求提前结束。  在没有实行安乐死之前﹐就不存在“遗嘱”的事实﹐只是个人意愿﹐穆斯林的医生和家属都没有权利执行违背伊斯兰法制的病人意愿。

  三﹑患者在病情沉重的时候﹐必然思想斗争激烈﹐或因病痛﹐或因经济困窘﹐或因家属和社会压力。  种种原因都可能形成错误的决策﹐不能代表患者的真心实意﹐
因此﹐患者本人的提前死亡要求在法律上的合法性不能成立。

  第四﹑伊斯兰无伤害的原则

  一﹑伊斯兰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对任何一方造成伤害﹐或者把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安乐死必然产生对患者和家属的伤害﹐虽然未必都能充份表达﹐但内心理存在不可言喻的精神痛苦。  真主造化的人类﹐都有维持生命的基本天性﹐而要求早死﹐绝不可能是任何人的自然天性﹐患者有难言之隐﹐心理必有伤害和痛苦。家属中﹐不可能全体一致意见都让亲人早死﹐安乐死使某些人得利﹐而必然有许多亲人不喜欢﹐心理忍受伤害﹐感情上难舍难分﹔即使得利者﹐也将陷于精神的责备中。   在衡量利弊关系上﹐伊斯兰法制有以小痛取代大痛的原则﹐但是提前致人于死地﹐造成的精神损失必然过份巨大。  虽然免除了一些人的时间和经济负担﹐但是形成的精神伤害无法弥补﹐这是得不偿失﹐因此伊斯兰法制不许可。


  二﹑“两害择一﹐取其轻”是伊斯兰的法制原则﹐也是日常的战略思想。  那么﹐使用一切方法维持患者生命﹐既服从真主的命令﹐也是保护人性和社会关系﹐表现人道的怜悯和仁慈﹐重要性超过安乐死。  患者忍受肉体的痛苦﹐但他是在服从真主的命令﹐保持生命意识的最后机会敬畏真主﹐而且﹐减少亲属的感情伤害和精神痛苦﹐这是他的信仰和人道责任﹐因此﹐肉体痛苦在比较之下成为次要的伤害。前文分析过﹐安乐死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作用﹐与图财害命或政治谋杀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患者和家属应当考虑到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这也伊斯兰治世原则。


  三﹑“为减少患者肉体痛苦”而需要安乐死﹐从伊斯兰的道德上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世界上有许多人﹐遭受各种不幸﹐如天灾人祸﹐作为穆斯林应当在灾难中坚忍﹐保持精神愉快﹐接受真主的考验﹐例如残疾人﹑遭受精神挫伤者﹑遭受酷刑和折磨的囚犯。  虽然伊斯兰的法制许可一些人在特殊的情况下奉献生命﹐只局限于五种合法的目的﹕为了捍卫信仰﹑生命﹑真理﹑子孙和财富﹐这是为了人类的正义﹐与邪恶作殊死的斗争。(对以上论述的观点﹐可以查询伊斯兰网站﹕http﹕//www﹒iiu ﹒edu﹒my)

  第五﹑伊斯兰学者对安乐死的论述

  尤素夫·盖拉达维博士说﹕

  现代的安乐死﹐就是在疾病恶化的后期﹐对患者采取某种措施提前结束他的生命﹐例如注视致死的针剂﹐或终止维持生命的治疗。  这个行动一般是主治医生最后决定提前使病人致死﹐他采取了某种加速病人死亡的措施﹐如注视有毒的针剂﹑电击﹑锐利的武器或其它的方法。   在伊斯兰的法制中﹐这是违法行为﹐这以上行为等同于谋杀﹐违背了以仁慈和善良为本的伊斯兰精神。

  在治疗过程中﹐对于病入膏肓的患者﹐各种药物和治疗确实已经无效﹐医生决定停止治疗是许可的。  因为病人的疾病确实已无法挽救﹐让他平静地停止呼吸﹐对家属也是宽慰。 在对重病患者的治疗原则﹐伊斯兰历代的法学家们有不同的主张﹐大部份学者认为﹐药物治疗只是尽力而为﹐而不是绝对的当然。  多数学者说﹐应当提倡药物治疗﹐这是受应鼓励的最佳行为﹐而有少数学者认为﹐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尝试使用药物和治疗措施﹐这是必须﹐如沙斐仪学派。

  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疾病使病人很痛苦﹐而这个疾病有治愈的希望﹐应当坚持使用药物和治疗措施﹐因为这是先知穆圣的行为。  先知穆圣鼓励他的弟子们﹐得病后尽量设法治疗﹐而且他本人在病床上同意家属和弟子们去寻求良医。  这是根据伊本·卡伊姆和扎德·麦阿德的传述。当各种方法医治无效﹐除非出现起死回生的奇迹﹐医生决定停止治疗﹐是许可的行为﹐这同促死的动机不同﹐因此﹐与现代西方国家实行的“安乐死”﹐不是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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