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剑桥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Wasserstein Hall内,有一面名为“Words of Justice”(正义之言)的墙。这面墙始于2012年,由哈佛法学院师生从数百份提名中选出33条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表述,手绘在墙上,时间跨度从公元前600年至今。
在入口处最显著的位置,并排陈列着三条表述:希波的奥古斯丁的名言“不公正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英国《大宪章》,以及《古兰经》第4章第135节。哈佛法学院在引用说明中给出的选择理由是:这节经文强调了证言中诚实的重要性。

《古兰经》第4章第135节:
يَا أَيُّهَا الَّذِينَ آمَنُوا كُونُوا قَوَّامِينَ بِالْقِسْطِ شُهَدَاءَ لِلَّهِ وَلَوْ عَلَىٰ أَنفُسِكُمْ أَوِ الْوَالِدَيْنِ وَالْأَقْرَبِينَ ۚ إِن يَكُنْ غَنِيًّا أَوْ فَقِيرًا فَاللَّهُ أَوْلَىٰ بِهِمَا ۖ فَلَا تَتَّبِعُوا الْهَوَىٰ أَن تَعْدِلُوا ۚ وَإِن تَلْوُوا أَوْ تُعْرِضُوا فَإِنَّ اللَّهَ كَانَ بِمَا تَعْمَلُونَ خَبِيرًا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末,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4:135)
这节经文的分量,在于它把“公正”从一种道德姿态,变成了一项有约束力的义务。经文中的“قَوَّامِينَ بِالْقِسْطِ”(维护公道),在阿拉伯语中含有“坚定站立、毫不动摇”的意思。它要求的不只是“尽量公正”,而是在可能付出代价时依然站稳。代价被具体化为三个层面:不利于自身、不利于父母、不利于至亲。在血缘与利益交织的社会中,这三层恰恰是公正最容易妥协的地方。经文将它们逐一列出,意味着公正的检验,恰恰发生在你最想偏袒的人身上。
“شُهَدَاءَ لِلَّهِ”(为真主而作证)规定了作证的最终对象。证词不是献给某位法官、某个派别或某种利益的;它是献给真主的。这一措辞把证人从“为谁说话”的社会压力中抽离出来,放回到真主面前。

哈乃斐学派在法理中,将“履行作证”(أداء الشهادة)在一定条件下定为义务:当一个人被要求作证,且他的证词是维护他人权利所必需时,隐藏证词在教法上是被禁止的。这与经文结尾的警告相呼应:“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一个是主动的歪曲,一个是被动地回避——经文把两种形态都纳入了“真主彻知”的范围。
哈佛把这节经文与奥古斯丁、《大宪章》并列,不是一种“护教”姿态,而是一次跨文明的正义对话。它承认的是:在人类寻求公正的漫长历史中,这节经文提供了一个极为彻底的标准——公正不因对象是富是贫、是亲是疏而改变;证词不因对自己是否有利而扭曲。
求真主使我们成为在证词和判断中站稳公正、不以私欲扭曲事实的人,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