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经济学的“自利”原则
从历史上看,一些发达国家在经历了经济上的高速扩张之后,深藏在经济表层底下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有的甚至积重难返,从而造成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种像伊斯兰一样的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利他主义精神。
西方经济学通常将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视为见钱眼开、唯利是图的“经济动物”,从而剥夺了人的尊严;其次,由于利己主义的动机被确认为最基本、最原始的动机,因此调动、激发和满足这一动机便具备了一定的合法性,成了催生经济发展的唯一激发机制。其结果无疑会带来人的异化问题,即人丧失了主体的地位,沦为被物欲所摆布、所控制的对象。
西方经济学的“自利”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近代伦理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西方近代伦理学家对人类自私的本性大都采取肯定的态度,有的甚至把它视作等同于道德的天经地义的东西。例如,霍布斯等人将人的各种欲望的满足看成是一种“善”,爱尔维修把利己主义当作人类行为的最高出发点,曼得威尔尽管看到了人类自私的本性必然产生竞争意识并由此带来一些负面的效应,但他断言:“人生来就是自私的、难以驾驭的动物。”“世界上被称为劣行的东西,才是我们成为社会造物主的伟大原则,才是无所不包的各种贸易和职业的牢固基础。”[1]这些论断为后来西方主流经济学“经济人”假说提供了人性论方面的一大依据。而向来提倡道德主义之精神的康德也认为,具有“社会化”需求的人同时也具有“独立化”的倾向,当这种倾向碰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力时,便激发了“自然本性”的潜力,“因此,让我们感谢大自然之有这种不合群性,有这种竞相猜忌的虚荣心,有这种贪得无厌的占有欲吧!没有这些东西,人道之中的全部优越的自然本性就会永远沉睡而得不到发展。”[2] 密尔的功用主义(即功利主义)伦理学虽然将“道德情感”和理性主义植入他对人性的定义中,但他继承了经验论哲学的传统,首先把以“趋乐避苦”为原则的经济动机界定为“善”,其次,把公共利益(即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看成是依附于个人利益的“合成体”,把满足个人利益的经济效率看成是一种体现公道的“正义”。正如赵修义指出的,“功用主义过分地强调经济动机的作用,有一种把道德问题缩小成经济问题的倾向,即把快乐或愉悦作为一切行为的目标,于是伦理学被缩小成了‘最大快乐之目的对资源所进行的最佳的分配’。其结果是‘伦理学被经济学所取代’。”[3]
阿马蒂亚· 森似乎察觉到了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伦理规范的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他在《经济行为与道德情感》一文中指出:早在古希腊时代,提倡“集体先于个人”原则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克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而且后来的经济学家都对这一命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但随着经济学的不断发展,伦理对经济学的指导意义渐渐被人们所淡化、所忽略;而以“实证经济学”为主导的现代经济学,其“性质已经受到经济与伦理学之间所产生的疏远的极大损害。”[4]他还指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势必排斥伦理规范在实际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他批评乔治·斯蒂格勒等人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定义为“自身利益的经济人”,把“自利”原则看得高于伦理价值。他说:“的确,如果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根本就没有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正常的经济交易就会崩溃。但真正的问题是,究竟是否存在一种以上的动机,或曰究竟自利是否是驱策人类的唯一动机……如果人们以一种全然自利的方式行事,那么他们会实现某种规定的成功标准(如某种效率)吗?”[5]
把“自利”原则看得高于伦理价值,势必引发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人很容易由主体蜕变为对象,由目的沦落为工具,人对经济活动的驾驭以及价值观对经济活动的导航作用会让位于经济规律的“霸权”统治,换句话说,人们会让经济必然性来控制自己的自主性,会将经济利益的满足误认为主体价值的最终兑现。其次,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人的欲望也由此恶性膨胀,不少人会将原来不属于自己的奢侈消费(包括违背伦理道德的有害消费)当作“合理消费”来加以肯定并且刻意追求,从而造成人性的堕落;也就是说,自利的无限性与经济发展的无限性会相互刺激,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由物欲主宰的世界。再者,“自利”原则会导致经济的盲目扩张,进而造成生态和环境的破坏。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在论及当代西方经济社会时说:“人类的力量影响到环境,已经达到了会导致人类自我灭亡的程度……要对付这一力量所带来的邪恶结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为,而是伦理行为。”[6]
面对诸多经济系统内部和外部的问题,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学派极力否定包括宗教在内的道德权威的力量,而强调所谓“秩序”的自发性作用。例如,哈耶克说,市场经济无论是从它的起源和运行还是从它的性质和价值来看,始终是一种“自发秩序”和由这种“自发秩序”形成的“制度”。“竞争市场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优点在于,在这样的市场上,每个人仅需意识到影响他个人的事情,而从个人行为中产生出来的‘制度’是未经设计而产生的社会制度的典范。”[7]他在主张个人自由竞争的同时,甚至反对社会平等和分配正义,因为在他看来,不平等是社会进步的必要前提和根本动力,分配正义必然妨碍自由的实现。显然,哈耶克的观点是源于亚当·斯密等人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亚当·斯密就曾经说过,当每个人以“自利”的方式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借助法律化解经济人与经济人之间以及经济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形成一种能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得到实现的“自然秩序”。也就是说,主观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会在客观上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因此,社会应当鼓励人们尽可能地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满足,以此来实现整个国家的富裕。
由此可见,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也罢,现代自由主义经济学也罢,都忽略了经济发展所必须承载的道德价值,而将市场和法律当作社会“秩序”的主要来源和支柱。其实,市场也好,法律也好,就其本质而言,是属于一种外部的力量,光依赖它们是远远不够的。正如阿拉伯思想家库特卜指出的,人类社会的进步“单单靠经济规则的订立是不够的,还要有一套道德的规范与精神的价值”。[8]
而伊斯兰经济作为一种有价值负荷的经济,其哲学前提是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的统一,是将经济活动的主体看作信仰与务实的统一体。伊斯兰认为,尽管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甚至偶尔也会形成一定的秩序),但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不能只从经济运行机制(包括市场机制)的内部去寻找,因为人作为驾驭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人文精神对于经济活动的目的具有价值上的导向作用。因此,在伊斯兰看来,经济活动的规律性(自在性)和驾驭经济活动的人的主体性(自觉性)应该构成经济系统健康运行的双重性。
总之,在穆斯林的经济生活中,集体主义、利他主义始终是高亢的主旋律。伊斯兰宗教型社会始终倡导把以宗教信仰为依托的人文精神同自然经济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人们的经济行为不仅具有物质上的动力源泉,同时也具有精神上的动力源泉。伊斯兰有关经济行为的伦理规范是宗教信仰和现实生活相结合的典范,它赋予伊斯兰经济以潜在而永恒的生命力。这种以宗教伦理为人文动力的经济文化能够促使穆斯林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自觉地摆脱“自利”原则的束缚,从而推动个人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1] 转引自晏智杰《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209页。
[2]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版,第8页。
[3] 赵修义:《经济伦理的研究对象和主要课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4] 阿马蒂亚·森:《经济行为与道德情感》,聂元昆译,《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8期。
[5] 阿马蒂亚·森:《经济行为与道德情感》,聂元昆译,《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8期。
[6] 《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1985版,第38页。
[7] 参阅J.R.沙克尔顿,G.洛克斯利《当代十二位经济学家》,陶海粟、潘幕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版,第101页。
[8] M.Qutb, The Misunderstood Religion, Al-Faisal, Printing Co., 1990, p.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