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婚姻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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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4 13:22:04 【来源:】 点击:

    从婚姻家庭文化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伊斯兰婚姻家庭文化有以下特点:

 


 

 

    1.鼓励结婚,反对独身主义。世界上有些男女因某种原因不娶不嫁,过着独身生活。如基督教的神父、佛教的僧侣,等等,为了专心致志地投身于宗教活动而出家修行,永不结婚;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因本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受到挫折,而谈婚色变,决意不再涉足此域;而另一些男女由于看到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一个又一个的婚姻家庭悲剧,深怕这种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而望之却步,在婚姻家庭的门坎之外徘徊不定;还有些男女一想到结婚所应担负的种种责任,便打退堂鼓,过着一种自由自在、放浪形骸的生活。而伊斯兰教却鼓励人们结婚,认定结婚是“逊乃”(圣行),结婚是“瓦直布”(义务);不结婚就是故意放弃圣行,放弃义务,从而招致罪恶。

 

    2.坚持信仰第一的择偶标准。世界上择偶的标准因民族因文化因人而异,但不外乎政治标准、经济标准、生育标准、审美标准,等等。而惟独伊斯兰超越这些标准,把信仰置于优先考虑的第一标准上。如果信仰不合,哪怕其它方面多么诱人,也忍痛割爱。

 

    3.尊重择偶的自主权。择偶的自主权是人们为之奋斗的一个目标,但是在传统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很少有人能如愿以偿。人们总是受着身份、地位、民族、地域、家族的制约。比如在中国古代,在政权、族权、父权、神权支配的宗法制社会,婚姻必须服从父母之命,这不光是家法家规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习俗的要求,甚至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历代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都把主婚人同意与否作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定前提条件,而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弃置一边。她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而伊斯兰婚姻制度,早在 1400多年前,就明确规定了婚姻当事人的择偶自主权,并强调,即便是“父母与元首也不得干涉其自由”。尽管这一制度在实践当中有时未能很好地落实,包办婚姻的现象有些时候,有些地区还很突出,但伊斯兰毕竟从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当事人的这一神圣权利,从而为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证。

 

    4.注重婚姻道德,反对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如果说,感情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基础的话,那么婚姻道德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关键。这是古今中外大多数伟人智者的共识。英国的马林诺夫斯基在其校化论卜书中说道:“最后婚姻关系一旦成立,若要得到相当的稳固性,这一制度一定得兔除婚外性关系的嫉妒及猜疑,于是在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兴趣不能不加以防范。”英国的另一位思想家罗素指出:“造成幸福的婚姻的条件是没有其他女人的插足,和尽可能减少男人与其他有风度的女人接触的社交机会。如果除了自己的妻子,不可能同其他女人有性的关系,那么大多数人也就完全满足于这种状态。”②然而当今的西方社会和家庭并没有按这些思想家设计的框框去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婚姻的主要动机在于性的满足。当人们发现婚外性关系更能满足其感官需要时,就把婚姻道德置诸脑后,各自另觅新欢。《西方社会病》一书指出:“性自由直接冲击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过去对配偶的忠诚是夫妻的法律义务,人们会为婚外性关系而受到内心谴责。而今天婚外性关系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人们的行为中。由于外来性伙伴的干扰,原有的婚姻破裂了,家庭也随之解散。”“目前在美国和加拿大,当年离婚人数为结婚人数的50%;在英国和法国,每年大约l/4的婚姻以离婚而告终;在意大利,近年来有1/3的夫妻分道扬镳。”至于性骚扰,则更是司空见惯,据美国《新闻周刊》最近的调查表明:“21%的妇女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国防部1990年的调查证明,军队中64%的女兵曾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与当今西方社会的婚姻道德截然不同,伊斯兰以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与信任为婚姻的第一要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人们的内心信仰,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生活放荡的人,都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遭到人们唾弃。

 

    5.强调家庭伦理,提倡尊老爱幼。这一点恐怕是东方民族的共性。尤其是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注重家庭伦理,提倡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只是近几年,随着市场大潮的汹涌澎湃,这一传统才受到一些挑战,社会上弃婴(尤其是女婴)的消息不时见诸电视和报端。“啃老”和虐待老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然这一方面的典型仍属当今西方社会。首先,由于离婚率的直线上升,孩子们成了直接的受害者。在夫妻的纠葛之中,在婚姻解体的过程中,子女们要置身于父母双方的情绪冲突或感情破裂和不安之中。“在美国所有抚养着18岁以下的孩子的家庭中,22.5%的家庭是单亲家庭,或只有母亲的家庭。近10年来出生的孩子中,40-50%生活在单亲家中。由于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婚,约有1000万孩子生活在没有父亲的家庭中,约有80万孩子生活在没有母亲的家庭里,14%的孩子没有父亲认养。”③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幸福成长和心理健康带来了极大影响,对孩子们来说,最为悲惨的是生活中的父母双方都不愿对孩子负责任,这些夫妻都想过没有负担的自由自在的生活。美国社会学家W•古德在他的著作嫁庭卜书中说道:“心理学分析表明,空有其名的家庭对孩子的幸福成长和心理健康都有不利的影响,因为这类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感情联系,而儿童发展专家认为,给孩子以温暖、哺育和爱是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的。”①在当今西方社会,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温暖,但是比孩子更悲惨的是老人。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不可抗拒,任何一个风华正茂的人或年富力强的人总有年老体衰、疾病缠身的时候,东方的大多数民族把老人看成是“社会的财富”,可是西方人却相反,把老人看成是社会和家庭的包袱,当作负担,甚至视为累赘。在一些家庭里,子女不再照料他们的父母和祖父母,而是把他们送到“老人院”或者“养老院”里,通过领工资的工作人员照顾他们的基本需要。原因是老人们不仅是累赘,而且也“迎合”不了他们子女的新式的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长大成人的子女一般都会尽量设法将年老的父母藏到别的地方,免得他们碍手碍脚,让人心烦。甚至有些子女希望自己的老人死掉。更为残酷的是社会还对他们施加压力,认为理想的老人——即真正关心子女幸福的老人——是能够为子女幸福而牺牲自己的生命的,通过自杀不再成为子女家庭的负担。于是老人自杀率不断上升。世态炎凉,老人受虐可见一斑。

 

    与西方社会不同的是,伊斯兰注重家庭伦理,提倡等老爱幼。孩子受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得到家庭的温暖和养育。即便是父母万不得已而离婚时,子女也受到妥善安置,如果是婴儿,母亲还应哺乳自己的婴儿至两周岁,父亲照例给她们衣食。(参见《古兰经》 ) 65: 6)至于老人,更受到尊重与孝敬。不但在衣、食、住、行、用等物质生活上给予照顾,而且从感情上、心理上、精神上得到慰藉。笔者在中国西北穆斯林聚居区调查时发现,几乎所有的年轻人对自己的父母和祖父母以及叔叔、伯伯等长辈表现出应有的尊敬。偶有一些人对老人有所不敬,这时候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虔诚的穆斯林认为,要想求得真主的喜悦,光履行宗教义务(如念经、礼拜、斋戒等)和社会义务还不够,还必须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必须尊老爱幼,必须求得父母的欢喜。如此,才算功德圆满。

 

    6.允许离婚,而又厌恶离婚。大多数人在结婚的时候,都想与配偶白头偕老,恩爱一生。然而,生活中往往会发生人们意料不到的事情,婚姻有的时候不能走到它的尽头,夫妻双方有时因种种原因,不得不分手。于是产生了离婚。但对于离婚,各种文化、各种宗教的态度不尽一致。基督教的《新约》借基督之口公开宣布离婚为非法,并禁止人们与离了婚的男女结婚。《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0章第9节指出:男女婚姻为“上帝所配合,人不可分开”。《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0章又说道:“任何男人体弃他的妻子,再去跟别的女人结婚,就是犯好淫,辜负了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再去跟别人结婚,也是犯奸淫。”尽管教会做出了这样的死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感情破裂,发展到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时,离婚便成为必然。于是,教会又制定了民事法律,允许教徒离婚。这时有些人又如获至宝地滥用这一权利。而伊斯兰在这方面比较务实,在强调婚姻的严肃性、神圣性、稳定性的同时,又承认婚姻的变异性,允许人们在各种努力都失败的情况下,采取万不得已的手段——离婚,但又告诫人们谨慎从事,提醒人们“在所有合法的事物中真主最讨厌离婚”。

 

    7.鼓励寡妇再嫁,不赞成守寡守节。在有些民族眼里,离婚的或死了丈夫的寡妇,显得特别晦气,于是身价倍跌,视若粪土。中国社会还讲究“从一而终”,寡妇不嫁便算守节,无上光荣。中国现代思想家鲁迅先生在其〈我之节烈观〉中说道:“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界定说,大约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他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的时候,设法自牧,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他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拔,便免不了议论。万一幸而遇着宽厚的道德家,有时也可以略迹原情,许他一个烈宇。可是文人学土,已经不甚愿意替他作传;就令勉强动笔,临了也不勉加了几个‘惜夫惜夫’了。总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使守着,或者死掉;遇了强暴,便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也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与此相反,在伊斯兰看来,妇女离婚或死了丈夫,本身就是对她的一个打击,社会理应同情她们,关心她们,帮助她们树立生活的信心,鼓励寡妇再嫁,鼓励与寡妇结婚,便是一个切实的措施,穆圣本人率先垂范,与几位寡妇结婚,从而提高了她们的地位,从此,寡妇不再被人们另眼相待了,她们获得了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
 

 

 

责任编辑:西宁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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