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圣训实录》圣训的内涵及其在伊斯兰立法史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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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 15:24:27 【来源:】 点击:
       圣训是阿拉伯语“哈迪斯”与“逊奈”的意译。“哈迪斯”意为“言谈”、“言论”;“逊奈”则含有“行为”、“道路”、“法则”等意。二者文字含义虽有差别,但在伊斯兰学术界表达先知言行用语的过程中趋于同义。中国操汉语的穆斯林习惯称先知穆罕默德为圣人,因此,圣训即为圣先知的言行。但按照伊斯兰圣训学家的定义,圣训还包括先知允许或默认的其门弟子的言行。门弟子的言行,由于得到先知的认可或同意,等同于先知本人的言行,故统归为圣训。圣训中还包括先知门弟子关于先知所经历的事件、所解答的问题、应酬交往中的言谈举止和仪态神情的记述,以及他们对某些古兰经文含义及其降示背景的回忆;再传弟子长期跟随门弟子生活,受其薪传,他们从门弟子口中间接听到的先知言行及对有关问题解释的传述,圣训学家也将其列为圣训范围,所以圣训一词的内涵相当广泛。圣训中还有一种传述格式特殊的言论,称作“哈迪斯•古杜希”(意为“圣洁之言论”,属于先知言行的范畴,可译为圣训。但由于这些圣训在传述格式上是先知传达的安拉旨意,较一般圣训略有特殊,故姑且译称为“圣谕”,以示区别。圣谕虽系安拉的旨意,但又不同于《古兰经》启示。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古兰经》有一定的降示程序,意义和文词均来自安拉;而圣谕意思来自安拉,文词却出自先知之口。第二,《古兰经》是先知亲口依启示所授,公开宣布,令专人笔录,属于连续的传述;而圣谕则是先知向其身边较亲近的门弟子传达的训诫,属于个别人的传述,在先知逝世若干年后经过圣训学家的鉴别和考证,才辑录成文。第三,《古兰经》内容丰富,涉及问题广泛全面;而圣谕段数较少,具体段数说法不一,少则百余段,最多为800余段;其内容仅涉及信仰和品行修养等方面。

        《古兰经》是先知穆罕默德宣布的安拉启示,是伊斯兰教最根本的经典,是穆斯林行教立法的首要依据,也称为第一法源。《古兰经》文辞简练,含义精深,对一些问题的论述大多是概括性的和原则性的,深入理解和付诸执行尚需要具体解析。而圣训文辞量大,内容广泛,涉及穆斯林社会生活遇到方方面面、大大小小各种问题,大而如信仰纲领,安拉的存在与独一,先知的使命,穆斯林的功修义务,人间的善恶,后世的赏罚,天园的幸福,火狱的可怕;中而如戒令与法规,道德与修养,学习与教育,婚姻与家庭,经济与商贸,军事与外交,战争与和平,养生与医疗,交往与礼仪,清洁与卫生;小而如净仪卫生、入厕出恭、睡觉房事、居住饮食等生活细节方面应注意的事项。其题材或为警句,或为格言,或为散文叙述,或为讲述故事。所以说圣训或则是对《古兰经》思想和规定的的重申,或则是对某些经文含义进行的解释和阐发,或则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可以说,圣训是对《古兰经》内容的解释、补充和伸延,成为伊斯兰教发展史上必须建立的第二位立说立法的依据,也即第二法源。如果说,《古兰经》是经,是纲,圣训则是疏,是目,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伊斯兰-阿拉伯文化思想体系的基础和源泉。在伊斯兰第一、二个世纪,除了《古兰经》外,所有学问都是混同于流传的圣训之中,伊斯兰各种学科如教法学、经注学、教义学、历史传记学、伦理学和阿拉伯语言修辞学等都是以传述和搜集辑录圣训形式而出现和形成的,圣训的广泛内容以及对其研究为这些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史料,并为其发展起到了催化作用。就以教法学为例而言,早期的法律就是《古兰经》中200多节经文所规定的律例和先知解决法律问题的尚未成文的个别案例(下简称“经训律例”),先知归真后,由于伊斯兰国家版图的扩大,信教民族的多元化,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产生了许多经训律例不能完全回答或解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于是各地的法学家以经训律例为基础并研究、总结其中的立法思想和精神,从中演绎出立法原则,以此原则或制定新法规或审查、吸收各地原有的习惯法,形成了伊斯兰教法体系。在教法学形成的过程中,各地的法学家,都承认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法源,但在具体以圣训为立法依据时出现过两种倾向,一是在伊斯兰发祥地汉志地区的教法学者主张应重视受先知言行熏陶过的麦地那人的传统,广泛搜集整理先知及其门弟子的言行和他们处理案件的先例,扩大圣训范围,辑录成文,据此编订教法、创制新律例,被称为圣训学派,以麦地那法学家伊玛目马立克(711—795)为代表;一是在半岛以外圣训流传较少的伊拉克等地区的法学家则认为圣训在当时未辑录在案,口头传述不完全可靠,而且已发生伪造现象,引用圣训作为立法依据时应慎之又慎,主要应以古兰律例为基础并从中总结归纳出创制的原则予以类比,或运用个人见解,本着择优原则,进行创制,解决新遇到的法律问题,被称为“意见学派”,以伊玛目艾布•哈尼法(700-767)为代表。此派对圣训持慎重态度并不意味排斥运用真实的圣训,如传艾布•哈尼法在教法方面也曾只引用过17段圣训,而且他曾说:“凡是正确的圣训,就是我的意见”。后来,由于对流传各地的大量圣训进行搜集、考证和编辑,随之出现了各种圣训辑录本,圣训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加上教法学家沙菲仪等人的折中调和,两派的分歧遂趋于一致,原来的意见学派的法学者,放宽了对圣训的引用,艾布•哈尼法的学生及其后的哈奈斐学派的教法著述中引证有大量的圣训。圣训的搜集、整理、编订似乎是为解决教法服务的,我们可以从伊玛目马立克的《穆宛塔》(al- MUWatta’意为“易读之经”)到逊尼派的六大圣训集几乎都是按教法问题分门别类编辑而成的这个事实中得到印证。圣训中涉及教法的内容比《古兰经》中的规定多而详尽,辟如《古兰经》只规定礼拜、交纳天课、禁止高利贷、对偷盗者断手等,却未提出具体要求,而圣训则说明了礼拜的时间、具体仪式,金银和各类财物交纳天课数量的比例,高利贷的各种形式,对偷盗者量刑的标准等等;同时,对经文笼统的指示,加以明确;对经文泛指的问题,予以界定;对经文未曾提出的问题,予以补充,特别是关于品德修养方面论述尤为具体,后来就形成了跨越教法学派、大大超过古兰律例的“圣训教法”。

       圣训是由一段段活生生的言论组成的,她所反映出的伊斯兰教是一个注重实际、灵活变通、富有人情味的活生生的宗教,而不像被教法条条所规定的刻板式的教门。从13世纪以来,以伊本•泰米耶(1262-1328)为代表的的一些学者认为,各种外来文化思想的入侵污染,导致伊斯兰教出现了种种弊端和异化现象,主张以“回到《古兰经》中去”并严格遵循圣训来净化伊斯兰教,使其回到先知时代的纯洁状态,这一思想为近现代伊斯兰各个改革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唤醒了广大穆斯林对圣训的进一步重视,欲求伊斯兰革新或促使其同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钻研圣训,从圣训中发掘理论依据,发挥圣训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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