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
السَّلَامُ عَلَيْكُمْ وَرَحْمَةُ اللَّهِ وَبَرَكَاتُهُ
回民家庭的丧葬,核心原则是四个词:厚养、薄葬、速葬、简葬。“厚养”是生前的责任,“薄葬”是对亡人的处理方式,“速葬”是时间上的要求,“简葬”是形式上的约束。这四个词不是并列的口号,它们共同指向一个方向:把丧葬从“给活人看”的场域中拉出来,放回“为亡人向真主求宽恕”的位置上。
以下按丧葬的主要环节,说明经训依据与哈乃斐学派的相关判律。
一、临终:提念与遗嘱
穆斯林临终时,身边的人应当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是提念清真言。艾布·赛义德·胡德里(أبو سعيد الخدري,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صَلَّى اللَّهُ عَلَيْهِ وَسَلَّمَ)说:
لَقِّنُوا مَوْتَاكُمْ لَا إِلَهَ إِلَّا اللَّهُ
“你们当给你们的临终者提念:‘除真主外,绝无应受崇拜的’。”(《穆斯林圣训实录》第916段,صَحِيحٌ)
“لَقِّنُوا”(提念)的含义是温和地提醒、引导,不是强迫临终者跟着念。提念的目的是让这句话成为他(她)在意识尚存时最后的记念。神志不清之后,不必反复追问“你还认得我吗”,也不必在此时谈论财产或家务;此时应当让室内安静,让临终者的心朝向真主。
遗嘱(وَصِيَّة)是临终者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有未偿还的债务、未履行的信托、或想从遗产的三分之一以内施舍,应当在神志清醒时留下清楚的交代。遗嘱的内容不得涉及非法事项,也不得以剥夺继承人的合法份额为目的。
二、洗埋体:同性与夫妻的规则
为亡人洗大净(غُسْل)是社区性义务(فرض كفاية):有人做了,其他人卸去责任;无人去做,整个社区担责。
哈乃斐学派在谁可以洗谁的问题上,有一条清晰的界线:同性优先,近亲优先。男性洗男性,女性洗女性。夫妻之间的情况需要分开说。
妻子可以洗丈夫。 哈乃斐学派与其他三大学派在这一点上一致。理由是: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处于待婚期(عِدَّة)之内,婚姻的法律关系尚未完全终止,她仍然可以观看丈夫。
丈夫不能洗妻子。 这是哈乃斐学派与沙斐仪、马立克、罕百里学派的分歧所在。哈乃斐学派的法理是:妻子的死亡使婚姻关系终止,丈夫对她而言如同“外人”,因此不能观看和触摸她的身体。这一立场并不否认阿里曾洗法蒂玛的传述,而是将那一行为理解为专属于阿里和法蒂玛的特殊判律,不构成普遍许可。
操作上,洗的人应当戴手套,不直接触摸亡人的身体;洗的顺序是先净下、再小净(口、鼻、脸、手至肘)、然后从头到脚先右后左冲洗三遍。洗的过程中遮盖亡人的羞体。洗毕用净布轻轻拭干。
三、克番:白布,三件或五件
克番(كَفَن)的原则是白色、棉质、不奢华。阿伊莎(عائشة,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归真时,用三件白色棉布包裹,没有衬衣,也没有缠巾。
男性三件:大卧单(لِفَافَة)、小卧单(إِزَار)、衬衣(قَمِيص,即“撇啦罕”)。女性五件:在上述三件之外,加盖头(خِمَار)和裹胸布(دِرْع)。
关于丝绸:哈乃斐学派的主张是,男性用丝绸裹尸是حرام(禁止);女性在找不到白布的情况下可以用丝绸,但属于مكروه(憎恶)。也就是说,丝绸对男性是绝对排除的,对女性是有条件的退让。
克番上撒香料(“传香”)的目的是防虫和卫生,不是“仪式性”的必需品。具体配方各地不同,不必强求统一。
四、殡礼:站“者那则”
殡礼(صَلَاةُ الْجَنَازَةِ)是社区性义务(فرض كفاية)。它的形式与五番拜不同:没有鞠躬,没有叩头,只有举意、抬手、大赞、祈祷、出赛俩目。它不是追悼会,不致辞,不念生平。
伊玛目站在亡人的胸前位置,众人站在他身后。殡礼可以在清真寺的庭院举行,也可以在墓地或其他干净的地方举行。哈乃斐学派认为,在日出、日落和正午(太阳正中时)这三个时段不宜举行殡礼,因为那是被禁止礼拜的时段。
关于殡礼的尊贵,伊本·阿巴斯(عبد الله بن عباس,愿主喜悦之)传述,先知说:
مَا مِنْ مُسْلِمٍ يَمُوتُ فَيَقُومُ عَلَى جَنَازَتِهِ أَرْبَعُونَ رَجُلًا لَا يُشْرِكُونَ بِاللَّهِ شَيْئًا إِلَّا شُفِّعُوا فِيهِ
“一个穆斯林去世,若有四十个不以任何物配主的人为他站殡礼,真主就接受他们对他的说情。”(《穆斯林圣训实录》第948段;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第3170段;صَحِيحٌ)
“أَرْبَعُونَ رَجُلًا”——“四十个男人”。这段圣训的语境是人数的多与祈祷的诚,而不是一条“必须凑够四十人殡礼才有效”的规则。殡礼的有效性不以人数为前提;人数的意义在于为亡人向真主祈求的双手越多,求宽恕的愿望就越密集。
五、坟墓:面向天房
亡人放入墓穴时,应当侧卧,面朝天房(القِبْلَة)。拜哈基在《السنن》(《圣训集》)中传述,先知在描述克尔白时说:
الْبَيْتُ الْحَرَامُ قِبْلَتُكُمْ فِي حَيَاتِكُمْ وَبَعْدَ مَوْتِكُمْ
“禁寺是你们生前的朝向,也是你们死后的朝向。”(拜哈基《السنن》(《圣训集》);传述状况在学者间有讨论,但其含义有《古兰经》2:144“你把脸转向禁寺”的支撑)
哈乃斐学派的判律是:面向天房是“سُنَّة”(圣行),不是“واجب”(义务)。因此,如果亡人已经被掩埋,事后发现朝向不正,不掘坟重埋。这一判律的分寸在于:朝向是重要的,但它不构成破坏坟墓安宁的理由。
中东部地区“头北脚南、面向西”的做法,是在中国具体地理方位下实现“面向天房”的操作惯例,不是一条独立的教法规定。
六、速葬与简葬
速葬是四大学派一致认可的مستحب(可嘉)。一个人去世后,应当尽快完成洗、穿、殡礼和掩埋,不要因为等待远方的亲属、讲究排场或选择“吉日”而延迟。圣训中说“أَسْرِعُوا بِالْجِنَازَةِ”(你们当速送殡礼),其含义是尽快把亡人送到他的归宿,而不是在途中拖延。
简葬则体现在一系列禁止性的约束上:不设灵堂,不摆花圈,不燃放鞭炮,不奏乐,不攀比宴席的规模,不在坟上修建过度的建筑。这些约束的共同指向是:不要把丧葬转化为一场关于丧主“面子”的展示。亡人所需要的,不是一场热闹的仪式,而是活人真诚的祈祷和施舍。
七、费底耶:施舍,而非“交易”
“费底耶”(فِدْيَة)意为“罚赎”。在中国穆斯林的实践中,它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转经(传递《古兰经》)和转钱(传递现金),最终将财物施舍给穷人。
需要说明的是,费底耶不是一条由经训明文规定的固定仪式。它是后世法学家依据《古兰经》2:184和196的精神所进行的教法创制(اجتهاد),其合法性根基在于施舍财物给穷人、为亡人求宽恕,而不是仪式动作本身。如果钱在众人手中“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丧主手中,只给执行者一点辛苦费,这在教法上属于应当避免的形式化:施舍的本质是财物真正离开施舍者、到达需要的人手中,而不是一场表演。
因此,费底耶的实践应当以施舍给穷人为核心。转经或转钱可以作为一种组织施舍的方式,但它的效力寄托于真主的接受,而不是“转”这个动作本身。
八、纪念:走坟与祈祷
父母归真之后,子女的义务并未终止。为父母祈祷、为他们求恕饶、替他们施舍、完成他们未竟的善举,这些在圣训中被列为父母归真后仍然存在的孝敬。
走坟的功能,是提醒活着的人死亡的真实,并为亡人向真主求宽恕。到坟地时,应当向墓中的亡人出“赛俩目”,然后面向天房为亡人做杜阿。不可以向亡人求福禄、求消灾,因为那是真主独有的权柄。向亡人祈求,不是“尊重亡人”,而是把只属于真主的权力赋予了被造物,这在教法上属于必须远离的行为。
كُلُّ نَفْسٍ ذَائِقَةُ الْمَوْتِ
“每一个有生命者都要尝死的滋味。”(3:185)
丧葬的全部环节,最终都指向这节经文。洗、穿、站、埋,不是为了让死亡变得“体面”,而是为了让一个已经尝到死亡滋味的人,在活人的祈祷和施舍中,被带到真主的宽恕面前。
求真主慈悯我们的亡人,使他们安息,并使我们在他们之后走在正道上,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