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血统——古兰经与圣训中的血统保护

2026-09-26 浏览:

艾布·胡莱勒的传述:他说: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人们中有两种行为是库夫尔:诽谤血统,嚎哭亡人。”——穆斯林

这段圣训由穆斯林辑录,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伊玛目脑威在《穆斯林圣训注释》中专门设立章节并注释:“这段圣训严厉禁止两件事:诽谤血统和嚎哭亡人。”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库夫尔”并非指叛教(كفر الخروج من الملة),而是指“行为的库夫尔”(كفر العمل)。 伊玛目脑威明确指出:“学者们说,这里的库夫尔指的是‘库夫尔·尼阿玛’(忘恩负义)或‘库夫尔·阿玛利’(行为的不信),而非‘库夫尔·伊尔提达德’(叛教的不信)。”伊本·哈杰尔在《法塔赫·巴里》中亦指出,此类圣训中的“库夫尔”应被理解为“行为的库夫尔”。犯此行为者仍然是信士,但该行为属于大罪(كبيرة)之一,必须严厉戒除。

“诽谤血统”在教法中包括两种含义: 一是否认某人与其父亲或部族的血缘关系;二是辱骂其父亲或部族,提及他们的缺陷。这两种行为均被圣训严厉禁止。

伊斯兰通过一系列教法制度构建了血统保护体系。 首先,婚姻制度是保护血统的根本——“保全血统”(حفظ النسب)是婚姻的首要目的之一。其次,待婚期(العدة)制度要求离婚或丈夫去世后的妇女在一段时期内不得再婚,其立法智慧之一即是确认血统的归属——确保若有身孕,孩子能够明确归属于前夫或亡夫。再次,哈乃斐学派教法对否认血统设有严格程序:丈夫若怀疑妻子的贞洁并否认孩子归属,必须通过“利阿恩”(لعان,相互诅咒)程序向法庭提出,不得单方面否认。

关于哈乃斐学派对诽谤血统的具体裁决,法学家阿卜杜·卡迪尔·奥达在《伊斯兰刑法比较研究》中记载:马利克学派和罕百里学派认为否认他人血统应受“哈德”(固定刑罚),而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受固定刑罚,诽谤血统的惩罚通过“塔阿齐尔”(تعزير,酌定刑罚)来实现。这一分歧并不意味着哈乃斐学派对诽谤血统持宽容态度,而是因为哈乃斐学派对“哈德”刑罚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

从婚恋到婚嫁,离异到再婚,以及强调和重视男女性别的区分和生理的差异,这一切就像一只疏而不漏的网络布局一样层层把关,构建了伊斯兰特有的血统保护体系。圣训以非常严厉的口吻叙述了诽谤等伤害血统的严重性,从根本上确立了保护血统(حفظ النسب)的教法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血统”(النسب)在伊斯兰教法中指通过合法婚姻确立的血缘关系归属,其保护服务于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与种族或血统优越论有本质区别。伊斯兰教法中,全人类皆源于阿丹和哈娃,尊贵唯凭敬畏。

在当代社会,尊重血统、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文明”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尊重合法的血缘关系,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和谐的维护。将信仰中的家庭伦理意识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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