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攻击我们者,不属我们的教胞;对我们作弊者,不属我们的教胞。”——穆斯林
另一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经过一堆出售的粮食,他将手伸进去一摸,手指上有些潮湿。于是问:“伙计啊!这是怎么回事?”主人说:“淋雨了,安拉的使者!”使者说:“为何不放在上边,让人看见呢?对我们作弊者不属我们的教胞。”
这两段圣训均由穆斯林辑录,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伊玛目苏尤蒂在《众传圣训集》中将“作弊者不属我们”列入众传圣训的范畴,并指出该圣训由十二位圣门弟子传述。
关于“不属我们的教胞”的教法含义,需要精确理解。 哈乃斐学派学者毛拉纳·伊利亚斯·帕特尔在教法裁决中明确指出,“不属我们”这一圣训表述,学者们的注释包括:“他不属于我们的道路和圣行”“他不遵循我们的道路”“他不实践我们教法的规定”。该裁决进一步指出:“使者说这些话是作为谴责和反对,因为行为的严重性。这并不意味着他脱离了伊斯兰的范畴。 ”因此,“不属我们”指向的是行为与信仰道路的背离,而非信仰身份的丧失。作弊者仍然是穆斯林,但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伊斯兰的道路和圣行,必须严厉戒除。
作弊在教法上属于被禁止的行为(حرام)。 伯明翰教法裁决明确指出:“作弊、欺诈和欺骗在伊斯兰中是严格禁止的。”IslamQA的裁决指出:“作弊和欺骗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哈拉姆,它是一种邪恶和腐败。”学者进一步指出,作弊属于大罪(كبيرة) 的范畴,并列举了考试作弊的多重罪责:获取不应得之物、非法消费财产、破坏工作和行政体系、涉及贿赂。
在哈乃斐学派的刑罚体系中,作弊属于“塔阿齐尔”(تعزير,酌定刑罚)的范畴。 塔阿齐尔是伊斯兰教刑法体系中区别于固定刑与同态复仇刑的第三种刑罚类型,适用于古兰经和圣训未明确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行为。哈乃斐学派主张塔阿齐尔刑罚力度原则上应轻于固定刑标准,但在实际司法中,对于累犯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会加重处罚。
作弊的范围不限于生意场。 IslamQA的裁决明确将“买卖中的作弊、给予忠告时的作弊、合同和条约中的作弊、信托事务中的作弊、学校和大学考试中的作弊”并列纳入禁止范围,并指出“作弊和欺骗在所有情况下都是被禁止的,无论是欺骗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职场作弊、学业作弊、职称作弊等均属此列。关于考试作弊的具体判定,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指出,若大学规则允许学生互相帮助,则不构成作弊;若规则不允许,则构成作弊,因为“遵守大学的规章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员是义务”。
作为一名合格的穆斯林,其信仰价值应该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信仰的见证落实到社会工作岗位上。 不能因一己之利而置别人的利益于不顾,更不能为了谋取私利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作弊不仅是对他人的欺骗,更是对自身信仰的损害。
在当代社会,禁止作弊、坚守诚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诚实守信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贡献。将信仰中的诚信意识转化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