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人,安拉将是他们的原告——一段圣训中的诚信与公正

2026-09-26 浏览:

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安拉说:“三种人在复生日我是他们的原告:一种人以我的名义许约,然后违约;一种人买卖自由良人食其价钱;一种人雇用劳工做完活不付工资。”——布哈里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辑录(第2227段、第2270段),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伊本·哈杰尔在《法塔赫·巴里》中为第2270段设立专章“克扣雇工工资者的罪过”。圣训中“خَصْمُهُمْ”(他们的原告)一词,意味着安拉将在复生日亲自为这三种受冤屈的人伸张正义,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侵权者在复生日的对手是安拉本身——其后果之严重,任何世俗的司法判决都无法比拟。

在后世的清算现场,三种人将在被告席上,而他们的原告正是安拉:

1、以安拉的名义许约然后违约。 很多人觉得口头的许约因为没有白纸黑字的真凭实据就没有落实到位的义务,恰恰相反,一个人口头的许约在安拉那里已经成立,不去兑现意味着失约甚至违约。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明确指出:“口头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正如书面协议具有约束力一样。”需要说明的是,圣训中“以安拉的名义许约”(عهد الله)指向的是以安拉名义缔结的严肃誓约,而非一般性的口头承诺。以安拉名义起誓后违约,涉及誓愿的教法规定,可能需要罚赎。因此,信士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句以安拉名义说出的话,不可轻率许约,更不可轻易违约。

2、贩卖人口。 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伊斯兰给妇女儿童给予了更多的关爱,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在丧尽天良的贩卖人口交易中,受害者往往是妇女或者儿童。圣训中“买卖自由良人食其价钱”的历史语境是:在伊斯兰教早期,圣训严厉禁止将自由人非法当作奴隶出售并侵吞其价钱。圣训中“自由人”(حُر)与“奴隶”(عبد)的区分,是这一禁令的核心要件。哈乃斐学派当代教法裁决明确指出:“奴隶制已被所有国家的协议和条约所禁止。因此,奴役是非法的,拥有奴隶是非法的,不被允许的。若存在非法的人口贩卖,穆斯林应当竭力反对。集体和个人为使人摆脱奴役而做的努力,具有释放奴隶的回赐。”在现代语境下,圣训的立法精神——保护人身自由、禁止将人作为商品交易——完全适用于对人口贩卖的全面禁止。

3、克扣工钱。 每一滴辛勤劳动的汗水都有等值的酬薪,劳动者不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雇佣者更不能以莫须有的借口克扣或者减少劳动者应有的酬薪。哈乃斐学派教法裁决引用圣训“在雇工的汗水干之前,给他支付工资”,并明确指出:“工资是一项承诺和一项必须履行的合同。”克扣工资在教法上属于被禁止的行为(حرام)。关于因工人失误而扣款的教法裁决是:“因任何失误而从工资中扣款是不允许的。若扣款是因迟到,则是允许的,因为这是共同商定的因素。若工人造成了损害,应支付全额工资,然后另行索赔。”约旦教法裁决进一步指出:“禁止约定剥夺工人工资……但如果约定了在延迟时扣除一定已知部分的工资,则是允许的。”

在当代社会,履行诺言、禁止人口贩卖、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公正”“法治”理念内在相通。《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设有严厉刑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工资支付设有专门保护。中国穆斯林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教导,以诚信对待诺言,以公正对待劳动者,既是对安拉命令的服从,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将信仰中的诚信意识转化为诚实守信、尊重劳动者权益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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