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体现“衡平、民主、平等、独立”精神的法学思想

2026-06-01 浏览: 作者: 周立人

第六章  体现“衡平、民主、平等、独立”精神的法学思想

 

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另一核心价值体系是伊斯兰法,它也是伊斯兰教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法阿语称“沙里阿”(sharia),意为“安拉指引的道路”。它除了阐述宗教信仰问题外,还包括民法、商法、刑法等内容。伊斯兰真正的立法时期是穆罕默德在麦地那居住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古兰经》已经包含若干律例,并产生了解释法学问题的圣训。《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法学思想的两个最重要的源泉。

    在麦加降示的《古兰经》篇章还没有涉及民法、刑法等法学方面的内容。这些篇章主要解释伊斯兰教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信仰和敬畏安拉,信先知、信末日等,并命令人们完善自己的道德,如:公正、行善、践约、宽恕等,还有禁止悖逆安拉、禁止滥杀无辜、禁止活埋女婴、禁止奸淫、禁止使用小秤小斗等方面的规定。至于买卖、债务、利息等商业和民事方面的法学规则及如何对待和处理杀人、偷盗等问题的刑事方面的法学规则完全包含于在麦地那降示的《古兰经》篇章里,其中《黄牛章》与《妇女章》所包含的法学内容最多。

众所周知,《古兰经》的篇章是按照天启的时序排列的,并不依照历史事件发生的先后,也不分门别类,所以有关法学及律例方面的节文没有集中在一起(除有关遗产、婚姻和离婚等少数节文外)。

    至于圣训,它和《古兰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穆罕默德口述的,后者是安拉启示的。圣训解释了许多《古兰经》的节文(包括《古兰经》的法学原理),如拜功的仪式和时间,天课的数量和条件等。如果说《古兰经》是伊斯兰法学的框架,圣训则是这一框架上不可缺少的构件。正如艾哈迈德·爱敏指出的:“圣训的律例是很多的,《古兰经》笼统指示的地方,圣训分析它;泛指的地方圣训规范它;还增加了若干《古兰经》里没有的东西。”[1]因此,当时的学者非常重视收集圣训这项工作,曾用法典的分类法,将圣训分专题编目。最早按法典分类法编纂圣训的著作是布哈里(公元810—880年)的《至圣实录》。时隔近千年之后,邵卡尼(公元1758—1834年)撰写了《完成愿望》一书,其中收集了六大《圣训录》的圣训条文,按照法典分类法编辑并详加注释,然后从中撷出法律条文。

    由此可知,《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法学的两大来源。伊斯兰教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首先建立在安拉的定制之上的。相对罗马法等世俗法的唯功用性质而言,伊斯兰教的法律具有宗教意义上的神圣性。任何人不得违反之,任何人不得越出明文的规范。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法学家、立法家也不是束手无策。他们可以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法学原理从事创制。然而,与主启的法律不同的是:对于创制的法律,立法家可以根据法律的现实性要求对法律条文进行司法解释和修改,甚至废除某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

    在伊斯兰法学史上,“意见的法律”(或称“类比的法律”)是创制的突出典范。“意见”一词在伊斯兰初期含有“公正”的意思,即对“公正”与“亏枉”所表示的正确意见。伊本·古太白在解释“意见”的含义时说,意见就是为寻求真理,经过“参悟”一般的深思熟虑之后而发表的见解。另外,根据肯迪所写的《法官传记》记载,埃及法官伊雅德·俄拜杜拉曾经写信给哈里发欧麦尔,请求解释一个难题。欧麦尔回信说:“关于这个问题,并无依据,你可以用你的意见解决。”[2]诸如此类的事例不胜枚举。圣门弟子中,欧麦尔最擅长用意见解释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在没有《古兰经》和圣训明示的情况下,他能依据《古兰经》和圣训提供的法理,拓展法的应用范围,以解决各种新问题,如远征胜利后的城镇规划与建设,对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重新整合等。显然,这些前所未有的问题带有相当程度的挑战性。所以,在处置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的重大法学问题方面,欧麦尔一直被誉为“立法的栋梁”。



[1] 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1册商务印书馆1982版,第248页。

2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1册商务印书馆1982版,第251页。

电话:0971-8183809 邮箱:muslimwww@126.com
Copyright © 穆斯林在线200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