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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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0 00:52:59 【来源:国际在线】 点击:

  第六十三条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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