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老百姓 执法为人民—一位女检察官的执著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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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13:02:20 【来源:省委政法委】 点击:

 2005年9月6日,一个中年男子捧着“秉公执法、勤政廉洁”几个大字的牌匾、带着糖果茶叶走了进来,“马检察官,我来谢谢你。”随即,他将手中的物品送到了检察官马玉兰手中。 

   前来送匾的人叫韩有福,是一起伤害案件的受害者。2002年2月20日晚,马生祥等15人因购买汽车配件与店主韩有福发生争执、厮打,韩有福被殴打致伤,经城东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重伤。7月22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案后非常重视,承办人马玉兰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12名犯罪嫌疑人在逃,且涉案人员众多,责任确定难度大,于是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补充相关证据。

    “在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期间,由于韩有福及其家人不理解办案程序,多次到检察院漫骂厮打,有一次,我差点被韩有福的妻子‘拿下’,但我能理解她当时的心情。原来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却成这样。”马玉兰笑着讲了当时发生的一件事情。“我当时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把他落到实处。对于韩有福而言,如果多争取一分钱对他病情的治疗有帮助,经过多方协调,为他多争取了3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2005年8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韩有福共得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8万元,被告人马生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检察官而言,为群众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的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群众,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这样的‘执法为民’,需要建立在一种浓烈地、真挚地感情基础上,这种感情就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没有感情,哪来爱心?没有感情,哪来容忍?没有对人民群众血浓于水亲人般的感情,又怎么能够真正地‘执法为民’”?马玉兰不无感慨地说出了她执法为民的理念。

    城东区检察院的马玉兰正是从小处着手,在细微之中体现出她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

    “一说起我的案子我就一肚子的眼泪,3年半以来我一直不断到省市区政法系统多次上访,如果不是上级领导关注,检察院公正执法的话,我的冤情就得不到伸张,我从心底里感激检察院为我做的一切。”韩有福向记者表达着自己对检察院公正执法为自己维权的感激之情。

    马玉兰是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多年的检察工作中,她以高原女性朴素的思想、固有的坚强,努力拼博,勤学不辍,做到政治立场坚定,工作勤奋踏实,业务精益求精,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马玉兰是中文系毕业的本科生,来到检察院后先在办公室、政工科工作,后来调到公诉科工作。出于对法律工作的热爱,她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考试,学习法律知识,她一边如饥似渴的学习理论知识,一边在工作中积累经验。无论是调查、取证、阅卷、出庭预案还是公诉意见、答辩提纲,她都一丝不苟。凭借她持之以恒、刻苦钻研的精神,很快她就能够胜任出庭公诉工作。几年的公诉实践使她深深地体会到公诉工作的神圣和庄严。她深深爱上了公诉工作。 
  
    马玉兰说:“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她深知自己从事的公诉工作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事关当事人的前途命运,稍有差错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工作中,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对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对事实的每一个疑点、对适用的每一条法律都反复推敲。她所承办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04年她承办徐国庆以骗婚手段进行诈骗一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且犯罪手段隐蔽、经验老到,被害人均为知识女性对此羞于启齿、顾虑重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了办好这起案子,她选择业余时间与被害人谈心,向她们了解案件细节,讲述法律规定,鼓励她们勇敢维护自己和其他受害姐妹的合法权益。她尊重被害人的隐私权,理解她们的处境,在接触时注意为她们保密。她的耐心、诚恳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赢得了信任。被害人提供了徐国庆可能有犯罪前科、且犯罪范围较广的情况,存在遗漏罪行的问题。为此,她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进一步侦查此案,查获犯罪嫌疑人徐国庆不仅有诈骗前科,而且查出了徐国庆以骗婚手段诈骗同事买断工龄款6万8千元的一起事实。最终徐国庆因犯诈骗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的成功起诉,受到同事和被害人的好评。

    2005年初,马玉兰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公安机关查明,在2005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伟以为某女介绍工作为名,将其骗至一旅社内聊天,某女称感冒头疼,李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三粒安定胶囊,谎称是阿司匹林让她服下,后来发生了性关系。李伟等某女熟睡后,拿走其包内现金350元、手机一部、身份证和一万元存折一个。次日,李伟从存折里取出一万元现金,部分挥霍。当时公安机关以李伟涉嫌抢劫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马玉兰同志受理此案后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具有麻醉抢劫的特征,但由于侦查阶段未能及时提取被害人被麻醉的相关物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麻醉”这一客观要件,无法证实被害人所服药品与其犯困想睡觉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药品名称上存在差异,关于使用安定胶囊的情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提高公诉工作中的证据意识,是每一个公诉人面对的课题。刑事证据的运用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未知的事情,要查明案情的惟一科学的方法,就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经过分析研究,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的结论。同时要谨慎地对待口供,决不能轻易地相信口供,更不能单凭口供定案。”马玉兰坚定地说。鉴于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检察院最终以盗窃罪对李伟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一案件被检察日报作为典型案例于2005年8月2日刊登。

    作为一名人民的检察官,马玉兰十分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在她承办的少年案件中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在2004年办理的马清、马克礼、马龙抢劫一案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此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影响到三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由于此案中暴力情节不明显,劫取财物是在被害人坠楼之后所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等诸多原因,关于“本案如何定性?三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我院内部出现四种争议,马玉兰同志经过认真分析认为三被告人只应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于是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最终三被告人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这一案件被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的《形事案例诉辩审评----抢劫罪、抢夺罪》一书作为典型案例采用。

    注重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是做一名合格检察官的前提和基础。几年的公诉工作使她深知提高业务素质的重要性,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她从不敢满足已有知识,在坚持两法学习的同时还从各种报刊杂志上剪辑有关资料,勤摘录、多巩固,扩大知识面,努力汲取一些有益的东西,使驾驭法庭语言能力不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进一步增强,思维的逻辑性较为严密,在法庭辩论中显得有条不紊,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从事检察工作以来,马玉兰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检察官的尊严。由于她工作成绩突出,多次受到省市区院领导和同志们的表扬,年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6年4月被授予“西宁市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称号。检察工作充满了挑战,马玉兰认为检察工作其乐无穷。每一个案件的审查、每一次庭审过程都是一次法律宣传的课堂,庭审中实事求是,以法为准,以严谨的逻辑,扎实的证据,细致的解析不仅让被告人清楚自己的行为究竟犯了什么法?应受何种惩罚?也让旁听的被告人家属和群众了解法律规定,从中汲取教训。惩罚不是目的,是挽救的手段,只有全社会一到努力,才能共建一个和谐家园。她满怀深情的、快乐的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奔跑着。(供稿:省委政法委作者:李维)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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