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野下的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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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14:22:42 【来源:】 点击:

  三、人文视野下的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关涉今生和来世,入世性极强,高度关注此岸世界的尘世生活。

  公元7世纪初年伊斯兰教产生之时,阿拉伯半岛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相当落后,人们生活水平低,亟需有一个大的提升,促进阿拉伯人各方面的发展与全面进步。从《古兰经》和“圣训”来看,伊斯兰教体现出高度的人文关怀,提升了阿拉伯的生活层次与思想境界。

  首先,培育阿拉伯人的卫生习性。伊斯兰教提倡食用好看、好吃、卫生而佳美的食物。“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 (2:169,18)“圣训”云:“禁止食用所有有獠牙的猛兽,有爪的飞禽。”吃美丽、营养的食物,有利于提升阿拉伯人的生活水平和身体素质,更是对生活艰难的下层阿拉伯人的极大鼓舞。禁食“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既反映出部落社会下阿拉伯人物资的匮乏,更是出于“食品安全”的考虑。

  小净、大净,从表面上是宗教义务,在宗教上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实际上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就是讲究卫生,预防疾病。

  禁止饮酒和禁食猪肉更是伊斯兰教的符号。

  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前,阿拉伯人酗酒成风。酗酒,造成粮食的严重浪费,恐怕又是社会两极分化的原因和产物。饮酒过度,本身也很容易造成各种社会问题,这在当今世界亦十分突出。虽然禁酒的表层原因是宗教的,即防止穆斯林礼拜的时候酒醉不醒,对真主不敬,其社会意义不容小觑。禁食猪肉,主要是出于卫生上的考虑,穆斯林认为猪乃不洁之物。

  其次,扶助孤贫,追求社会公正、社会和谐。鼓励富人施舍,缓解贫困问题。《古兰经》云:“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2:177,19)“你们所费用的财产,当费用于父母、至亲、孤儿、贫民、旅客。”(2:215,24)伊斯兰教明确提出,富人的财产中,应有一定的份额归于贫民:“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403)与此同时,坚决反对行乞。“你们有人经常向人行乞,致使将来会见安拉,他的脸上没有一丝肉。”(《穆斯林圣训实录全集》,第244页)

  高利贷是弱肉强食的行为,是资本唯利是图的法则,使贫者更贫,富者更富。高利贷滋生人们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腐朽生活习惯。因此伊斯兰教谴责、禁止高利贷。“吃重利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立来。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33)“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48)

  我们可以从历史的角度,历史地审视伊斯兰教扶助孤贫、禁止高利贷的原则。伊斯兰教产生之前,麦加商业贵族垄断贸易,财富高度集中,民众贫苦;犹太人有经商与高利贷的传统,居于社会上层,新兴的伊斯兰教必须打击犹太人和犹太教;先知穆罕默德出身没落贵族,自幼尝尽孤贫苦头,故而怜惜孤、贫等弱势教徒。

  第三,女性在公共场合着装大方,拒绝性感着装。

  关于穆斯林女性在非私人场合戴头巾甚至罩袍加身,人们议论纷纷,仿佛就是伊斯兰教愚昧、落后的重要象征和符号。戴头巾甚至罩袍加身的本意,是通过规范女性在公共场合的着装,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较高的道德水准。这一点,《古兰经》讲得很直接、很明白:“阿丹的子孙啊!决不要让恶魔考验你们。犹如他把你们的始祖父母的衣服脱下,而揭示他俩自己的阴部,然后把他俩诱出乐园那样。”(7:27,113)反对妇女“似穿未穿,招摇过市,自迷迷人,头若驼峰,东歪西倒”。(穆斯林圣训实录,第551页。)

  头巾遮盖,并非源于伊斯兰教的具体规定。第二代穆斯林受波斯、东罗马帝国“深闺”文化影响后相沿成习。

  还要看到,头巾其实具有很强的审美价值。罩袍加身,在中东干燥、多风、炎热的沙漠气氛和地理环境下,防止暴晒,防止沙尘。

  第四,一夫四妻必然意味着落后?

  首先必须看到,伊斯兰教鼓励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夫四妻,有两个重要前提。其一,公平待遇众妻(这一点何其困难!)。《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56)“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4:129,71)(请注意《古兰经》这两段经文内在的逻辑关联。)其二,娶一房以上,必须家境富裕,保证妻儿家室的幸福。

  一夫四妻还必须放到伊斯兰教产生之时具体的历史境遇中予以审视。当时,阿拉伯人(岂止是阿拉伯人!)盛行一夫多妻制。提倡一夫四妻,实际上是对多妻进行“封顶”。不管你多么高贵,何其富有,最多“四房”妻子。另外,当时兵荒马乱,战争频仍,男女比率严重失调。一夫四妻制有利于失去丈夫的寡妇重新组建家庭,回归温暖的家庭港湾。

  有些人渲染穆斯林男子的“单边休妻权”。伊斯兰教顺乎人性,反对禁欲,主张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但反对男子“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男婚女嫁,聘礼的所有权在妻子。的确,如妻子做了“明显的丑事”(当指对丈夫不忠),丈夫可以休妻。但是,“明显的丑事”的取证和确认,并非易事(后文再叙)。而且,要确保被休妇女未来的生活。“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分照例的离仪。”(2:241,28)

  实际上,离婚不仅是丈夫的权利,也是妻子的权利。若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虐待,或丈夫有严重的生理缺陷,或无能力赡养妻子,或无故离开妻子一年以上,妻子同样有权提出离婚。妇女可给丈夫一定的财产,或将她的聘仪退还给他。

  在男女关系上,伊斯兰教公开主张男女在灵性上是平等的。这一点,《古兰经》讲得很清楚:“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3:195,55)生儿生女,乃真主之意:“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42:49)

  伊斯兰教主张,男女都有继承权,男子应得的份额是女子的2倍。从表面上看,这是歧视妇女。其实,这是因为男子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女子婚后在经济上由丈夫负责。在继承权上“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体现出权利(继承财产的份额)与(养家糊口的)义务的平衡。再者,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即所谓的蒙昧时期女子和未成年者无继承权。非但如此,甚至妇女本身就是男人继承的财产。伊斯兰教在女子继承权上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进步。

  第五,如何客观、历史地评价“固定刑法”?

  所谓“固定刑法”,就是穆斯林社会传统的刑法。这些在今天看来量刑过重的传统刑法,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比如,通奸者石刑处死,偷盗者断手,饮酒者处以80鞭,等等。伊斯兰教禁止通奸、强奸和同性恋(属于通奸罪),意在维护家庭稳定,血统的纯正,当然有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在当下,同性恋也存在极大的争议。对通奸者当众以石头击毙,确实很不人道,相当残忍。但是,我们不能遗漏处以石刑的必要前提,即上述“明显的丑事”——婚外通奸,必需有4名男子作证。在证据的效力上,女子的证词为男子的一半。换言之,如果没有4名男子作证,那么必需有8名女子,或3名男子、2名女子作证,或2名男子、4名女子作证,或1名男子、6名女子作证。同时,诽谤通奸罪者受刑80鞭。这样一来,通奸罪的取证、作证与判决,相当困难。也就是说,通奸者石刑处死很有威慑力,但实际执行和处罚,并不多见。

  对于“固定刑法”,我们必须放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中考察。在那个时代,世界各地无不实行严刑峻法。今天,重新推行这些传统刑法,显然不合时代潮流和人道主义精神。

  概而言之,作为传统宗教的伊斯兰教,我们应当历史地、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不能故意抹黑、全盘否定。也不应人为拔高。

  (本文是世界历史研究所亚非拉史研究室毕健康研究员2012年5月25日应邀在山西师范大学作的学术报告。)

责任编辑: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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