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传统中的和平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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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16:52:21 【来源:】 点击:
——正义战争、圣战、顺民与宗教多样性

□ 易卜拉欣·凯林/文 王希/译

  伊斯兰教法关于战争、和平、吉哈德、宗教少数派以及伊斯兰之地、和平之地、缔约之地和战争之地的宗教-政治划分等相关规定,构成了伊斯兰法的重要内容。对其背景解释和历史解释,无论对现当代的伊斯兰研究者还是对穆斯林都构成了非常严峻的挑战。伊斯兰教法的权威是《古兰经》和圣训,穆斯林学者和社团有相当大的自由空间灵活解释教法以适应不同时代和环境,早期几代穆斯林学者、法学家、经注学家、圣训学家和历史学家为各教法学派和法律意见在伊斯兰教中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基础。然而,伊斯兰教法的这种可选择性和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忽视,导致一个误解:伊斯兰教法以及伊斯兰教本身无法保证一种实质性的和平观与共存文化。

  传统伊斯兰教法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法律-政治方面涉及3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其一是穆斯林社团保卫自己免受内外侵犯的问题,最早的穆斯林社团从麦加时期公开的“和平主义”转向麦地那时期的“积极行动主义”。这个问题必然涉及作为进攻或防御战争的吉哈德的问题。其二是某些法学家如伊玛目沙斐仪和哈乃斐教法学派的萨拉赫斯等人的法律判断的政治背景,当代某些学者夸大了沙斐仪对非穆斯林领土发动宗教圣战的辩护。其三是宗教少数派即伊斯兰法律体系下的顺民(保护民)的问题,及其与伊斯兰传统中宗教多样性和文化多元主义的相关问题。
    

  从一开始,伊斯兰的先知在麦加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确保新生穆斯林社团作为宗教-政治团体的安全和完整。经受了十余年的压力、制裁、迫害、虐待以及对先知本人的未遂谋杀之后,先知及其追随者于622年历史性地迁徙到麦地那。在此期间(610-622年),穆斯林抵抗麦加多神教徒迫害的自卫,主要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和平主义或非暴力方式。先知不懈的协商和努力未能减轻麦加人对穆斯林社团的侵犯。于是,麦加时期坚定的和平主义转变为麦地那时期的政治行动主义。《古兰经》清楚地说明了拿起武器捍卫宗教自由的原因,并将正义战争的条件限定为自卫。麦加人和麦地那人之间爆发的一系列战事,从白德尔之战到壕沟之战,都是基于宗教自由、集体团结和政治统一等原则。除了具体说明正义战争的条件,《古兰经》经文将宗教自由作为普遍要求。与信仰紧密相关的社团有权力、有责任自我保护,以抵御迫害的威胁和可能的灭绝。一切信仰团体拥有宗教自由的这种普遍态度,是先知同阿拉伯半岛犹太人、基督徒以及琐罗亚斯特教徒签订合约的主要原因,也是伊斯兰教法优待宗教少数的主要因素。
  

  把吉哈德解释为旨在扩大伊斯兰领地的武装斗争,以及由此进一步解释为将所有战争之地纳入伊斯兰版图的说法,出于9-10世纪的一些教法学家。沙斐仪和萨拉赫斯等教法学者将吉哈德解释为穆斯林统治者同“战争之地”进行战斗的义务。在穆斯林国家与非穆斯林国家进行军事冲突并成功开拓疆土之际,沙斐仪提出了作为宗教义务的吉哈德理论。尽管该理论坚持正义战争的规则,如避免过分、接受停战协议、保护非战斗人员如妇女和儿童的生命等限制条件,但沙斐仪及其门人的观点从《古兰经》的自卫观转变为以武力迫使非穆斯林归附,这种观点不代表伊斯兰教的“正统”立场。穆斯林政治哲学家和教义学家采用一种有别于伊斯兰之地和战争之地二分法的立场。11-12世纪以后,一些法学家开始强调“合约之地”、 “和平之地”等术语。“和平之地”这一概念可追溯到先知在麦地那时同纳季兰的基督教居民之间签订的条约。这个条约的文本一直被保留,它对维护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社团间的和平奠定了基础。此外,安全通行权,即以条约形式保护非穆斯林在穆斯林领土上居住或旅行,是一种通行的政策和做法。
    

  同时,通过军事手段和领土扩张将世界置于伊斯兰领地的观点,应该放在传统伊斯兰世界政治地理背景下进行分析。中世纪的世界帝国体系包括穆斯林国家,其基础是持续扩大疆域这一观念,因为“征服”能提供经济和政治稳定。在一个要么是征服者、要么是被征服者的世界上,穆斯林国家的成功主要靠领土扩张。穆斯林军队向非穆斯林统治区域的历史性进军并非宗教意义上的吉哈德,而是政治军事扩张活动。
    

  领土扩展和军事征服并非总是意味着、也并非必然意味着改宗。伊斯兰历史早期就鼓励通过劝说和“召唤”进行改宗。穆斯林帝国的诸项措施推动了个人和大众的和平改宗。《古兰经》明文禁止强迫改宗。伊斯兰教没有建立传教机构,大规模成功传播伊斯兰教、劝化异教徒改宗的推动者来自各个层面,包括阿拉伯商人、苏菲传教士以及伊斯兰公共机构。
  

  宗教宽容政策既保证了宗教少数派的权益,又获得了新改宗者的忠诚。从倭马亚王朝(661-750年)的开创者穆阿维叶时代一直到20世纪初奥斯曼帝国解体,犹太人、基督徒、萨比教徒、印度人都可以担任相当高的国家职位,这在同时代的欧洲基督教国家几乎是无法想像的。倭马亚王朝的宫廷大量聘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科学家、医生、会计和政治家。在波斯的布维希王朝,波斯国王阿杜德·道来的大臣纳斯尔·本·哈伦是基督徒。奥斯曼苏丹苏莱曼(1520-1566年)的3位宰相都曾是基督徒:易卜拉欣·帕夏是希腊人,是位有才干的外交家和指挥官;杜斯坦帕夏是保加利亚人,掌管国库;苏科鲁·穆罕默德帕夏是波斯尼亚的斯拉夫人,年轻时曾在塞尔维亚教会中做辅祭。
    
  由此,我们必须区分作为“正义战争”的吉哈德和作为“圣战”的吉哈德。正义战争指一个社团有权力保卫自己免受侵略和压迫,其本质是自卫性的,而“圣战”则包括通过强制、武装斗争、领土扩张和其他手段让他人改信自己的宗教。《古兰经》和先知关于用武力反抗压迫——无论来自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的立场,本质上是一种现实主义态度,旨在为规范战争和使用武力设定严格的条件。其指导原则是反抗侵略,即为主道而战,而不是成为侵略者:“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但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侵略者”。注释家将不要“过分”的命令解释为:首先要避免战争和敌对,诉诸武力只是为了捍卫自由,而一旦开战,就必须要保护非战斗人员的生命,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等。 
    
  作为正义战争的吉哈德即进行自卫的武装斗争,在近代反殖民主义运动中亦能看到。18、19世纪,整个伊斯兰世界号召通过吉哈德反抗殖民主义。对这一时期的反殖民主义运动而言,吉哈德的作用首先是作为反抗殖民主义的宗教基础,其次是作为动员民众参加反抗力量的有效手段。其中,印度的赛义德·艾哈迈德及其追随者、车臣的谢赫沙米尔、阿尔及利亚的谢赫阿布杜·卡迪尔、苏丹的马赫迪家族、埃及的艾哈迈德·奥拉比、利比亚的赛努西教团都进行了反对欧洲殖民列强的斗争。在这一反抗时期,吉哈德也具有文化色彩,因为对殖民列强的反抗被认为不仅是军事斗争,也是宗教和文化斗争。号召同欧洲军队作战的吉哈德并未导致对当地非穆斯林社团的大规模战争。穆斯林不因为当地非穆斯林与欧洲列强有共同的宗教化文化关系而给他们贴上敌人的标签。例如,当赛努西号召对不信道者发动吉哈德时,埃及基督徒感到紧张,穆斯林学者回应说,利比亚的吉哈德针对意大利入侵者,而非所有的西方人或基督徒。
    
  作为武装斗争的吉哈德旨在反对欧洲列强的入侵,同时具有宗教和文化色彩。在后殖民时代,这种作为反殖民斗争意义的吉哈德并未完全消失。实际上,现代一些穆斯林极端主义者如奥萨玛·本·拉登号召发动的“圣战”,既是对传统教法进行非历史刻板解读的结果,也是殖民主义的遗产。
  

  伊斯兰教赋予宗教少数派尤其是穆斯林统治下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一定程度的经济和政治保护、信仰自由、财产权,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顺民观念的宗教-法律基础可追溯到先知时代。顺民地位最初只给犹太人、基督徒、萨比教徒和琐罗亚斯特教徒,后扩大至伊斯兰统治之下的所有非穆斯林。8世纪,穆斯林将领穆罕默德·本·嘎希姆进入印度时,宣布印度教徒是顺民的一部分,此决定后来得到哈乃斐派法学家的认可,这一政治-法律裁决为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文化共存模式奠定了基础。有关顺民的规定说明,伊斯兰接受“宗教他者”存在的现实是基于法理上的事实,而非政治上的迫切需要。这种和睦态度背后的根本原则在于,人类的利益在和平而非冲突状态下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实习编辑: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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