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本·买斯欧德的传述:他说:有一次,我们跟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一起旅行。使者有事离去,我们看见一只鸟领着两只雏鸟,我们就上前捉住两只雏鸟,那只鸟飞来飞去盘旋不走。先知回来看见了,就问:“是谁捉了小鸟让它着急,快把小鸟还给它。”他又看见了一窝蚂蚁被我们烧了,于是他又问:“谁烧了蚁穴?”我们回答说:我们。他说:“只有主宰火狱的主才能用火刑惩罚被造物。”——艾布·达吾德
这段圣训由艾布·达吾德辑录,传述自伊本·买斯欧德(愿主喜悦之),是等级优良的圣训之一。圣训原文中“إِنَّهُ لَا يَنْبَغِي أَنْ يُعَذِّبَ بِالنَّارِ إِلَّا رَبُّ النَّارِ”(只有主宰火狱的主才能用火刑惩罚)确立了伊斯兰教法中一个根本原则:火刑是安拉独有的惩罚权柄,任何被造物无权以火刑惩罚其他被造物。
值得注意的是,圣训不仅禁止火烧蚁穴,还包含了先知(愿主福安之)对一只母鸟因雏鸟被捉而焦急盘旋的关切——“是谁捉了小鸟让它着急,快把小鸟还给它”。这表明伊斯兰对动物的关怀不限于禁止火刑,还涵盖禁止一切无故惊扰、伤害动物的行为。圣训中另一段教导同样贯穿这一精神:“安拉将伊赫桑(至善)规定于一切事物之中。当你们宰杀时,当以最优的方式宰杀;当你们宰牲时,当磨利刀刃,减轻牲畜的痛苦。”
火刑是安拉专为不信安拉或违抗安拉的人在后世预备的惩罚,也只有安拉具有以火刑惩治的权利。无论是杀害益虫还是消灭害虫,火刑都是禁止使用的方法。哈乃斐学派法学家伊本·阿比丁在《珠宝之海》中明确指出,以火烧方式杀害蚊虫等害虫属于可憎(مكروه) 行为,因为存在其他有效方法可以避免其伤害。对于蛇、蝎子等有害动物,教法允许以适当方式加以消灭以保护自身安全,但不应使用火刑;即使需要消灭,也应以最仁慈的方式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教法在此区分了“杀害方式”与“杀害本身”两个层面。对于对人造成伤害的害虫,教法允许以适当方式加以消灭;但火刑作为杀害方式是被禁止的。若虫害严重且无其他有效手段,使用电击式灭虫器等工具是允许的,因为“蚊虫并非被投入火中,而是自行扑向该工具”。哈乃斐学派学者还记载了艾布·哈尼法(愿主慈悯之)的一项严格立场:即使是一只造成伤害并需要被处死的猫,也“不得折磨它、不得勒死它,而应以锋利的刀刃宰杀”——这一立场始终贯穿着对一切生灵的慈悯。
在当代社会,禁止虐待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方向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将信仰中的慈悯精神转化为关爱生灵、保护环境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层面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