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偿还时不得拖欠债务——一段圣训中的信托与诚信

2026-09-26 浏览:

安拉说:“如果你们中一个人信托另一个人,那么受信托的人当交出信托物。”(2:283)

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富人拖欠债务是不义的,所以如果你们谁的债务被转账于富人,那就让他转好了。”——两大圣训集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传述自艾布·胡莱勒(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布哈里将其收录于“转账篇”,穆斯林将其收录于“穆萨戛特篇·禁止富人拖欠债务篇”。圣训原文中的“مَطْل”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指“有能力偿还的人无故拖延、拒绝偿还到期债务”。学者对此明确指出:“有能力偿还而拖延,则是不义;不义无论多少,均为受禁止。”

因为有了信仰,我们的债务不仅仅是单纯的债务,还是一种来自安拉的信托。 古兰经将债务置于“信托”(أمانات)的范畴中加以论述,这意味着偿还债务不仅是一项世俗义务,更是一项安拉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当一个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应当及时偿还,不得无故拖欠。

圣训后半句“如果你们谁的债务被转账于富人,那就让他转好了”,涉及伊斯兰教法中的“侯瓦莱”(债务转账)制度。哈乃斐学派在四大法学派中对此制度的规定最为宽松——不要求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存在既存的债务关系。当侯瓦莱交易完成、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时,原债务人即从债务中解脱;若债权人无法从受让人处获得偿还,则债权人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

需要说明的是,教法所指的“有能力偿还”,是指债务人拥有超出其基本生活需求的资产。若债务人仅有维持自身及家属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则不属于“有能力偿还的富人”,其暂缓偿还并不构成“不义”。哈乃斐学派法学家进一步指出:若债务人的资产包括超出基本居住需求的不动产,则应当通过出售或变现来偿还债务;但在要求债务人立即偿债之前,应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以处置资产。

在当代社会,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理念内在相通。中国穆斯林将信仰中的信托意识转化为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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