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麦尔·本·汉塔卜的传述:他说:我为主道施舍了一匹马,可是那个新主人不关心它,所以我想拿钱买回来,我认为他会廉价出卖,于是我问先知(愿主福安之)。可他说:“你不要买它,你不要索回你的施舍,即使他以一个银币卖给你。因为索回施舍犹如吐出来又吃了。”——两大圣训集
这段圣训由布哈里与穆斯林共同辑录,传述自欧麦尔·本·汉塔卜(愿主喜悦之),是等级最高的圣训之一。布哈里将其收录于“天课篇”及“馈赠篇”,穆斯林将其收录于“馈赠与施舍篇”。
施舍物一旦给出,施舍者不得以购买或其他方式索回。 伊玛目脑威在《穆斯林圣训注释》中指出,这一禁令涵盖天课、施舍、罚赎、许愿等一切旨在亲近安拉的施济行为。学者们普遍认为,圣训中的禁令应被理解为可憎(كراهة)而非禁止(تحريم) 。圣训以“吐出来又吃了”为比喻,旨在说明索回施舍行为的丑陋和可憎。
关于赠品(هبة)的回收,学者们的立场与施舍物略有不同。有学者认为索回赠品属于严格的禁止,依据是圣训“索回赠品者犹如狗吐了又吃”。但多数法学家认为该比喻指向的是道德层面的丑陋,而非教法层面的“哈拉姆”。
根据哈乃斐学派,父亲也不得收回赠送给儿子的礼物;而马利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中大多数法学家则认为父亲可以收回赠送给儿子的礼物。文章此处所言“送给孩子也不能索回”,是哈乃斐学派的特定立场。
关于收购已转手的施舍物:若该物已转到第三者手中,施舍者从其手中购买,则不可憎。伊玛目脑威明确指出:“若该物已转到第三者手中,施舍者从其手中购买,则不可憎。”这一规定体现了教法对财产流转现实的尊重。
需要补充的是,哈乃斐学派法学家赛尔赫西在《教法大全》中持有更为宽松的立场。他在提及“收购自己的施舍物属于可憎”的观点后,明确表示:“我们的主张是,这并非可憎,因为这种行为构成的是‘替换’而非‘索回’。先知之所以禁止他,可能是因为担心偏袒——若施舍接受者知道施舍者就是购买者,便会以较低价格卖给他,这种差价相当于索回了施舍的一部分。”
当赠送或施舍行为已经发生,其举意和回赐在施舍行为完成时即被记录。索回行为可能对已记录的善行造成减损,因为它破坏了施舍行为的纯粹性。哈乃斐学派学者指出,索回施舍物是一种“破坏善行”的行为。
在当代社会,施舍不索回、赠品不回收,体现了诚实守信、尊重他人权利的道德精神。中国穆斯林将信仰中的施舍诚信转化为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实际行动,正是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