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汶莱、伊朗、安曼、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乌地阿拉伯、南非、苏丹、史瓦济兰、千里达、托贝哥、阿拉伯、也门、辛巴威及新加坡。
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
刑事鞭刑
鞭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根据我国的刑事宪法,鞭刑只能施于18至50周岁的男性罪犯,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施鞭刑之前必须确定犯人无不可鞭刑的疾病,而且一次打完,不像一般人以为会分期付清,被打时有医生在场,每打一鞭医生都会检查犯人,以确定犯人能继续受刑,如果判断犯人不能继续而又没打完应该的鞭数,将以延长坐牢代替。
开始执行,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的臀部,受刑时犯人必须脱光衣服。犯人脱光衣服后,狱警会要求他走到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以便捆绑。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间会被绑上一个垫枕或者软垫,以防刑鞭不慎打到这里,伤了犯人的肾脏。
受刑者以站立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臀部高翘受刑。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所用的刑鞭长1.2192米(4英尺),由藤制成,事先浸泡在水中,非常有韧性。一位高层狱警会站在一旁监刑,同时旁边还有狱医。
行刑者都是全力出鞭,犯人的光屁股上被鞭到的地方皮肤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印,然后涌出鲜血。当最后一鞭打完,犯人被从刑架上放下来,接受狱医的治疗
回教鞭刑
根据回教刑事法典及条例,在犯下散播假教义、触犯任何违反回教条规者,如乱伦、卖淫、皮条客、通奸、鸡奸及同性恋等都可被施以鞭刑,最多只可鞭6下。
鞭刑中,男性受刑者需站立,而女性受刑者坐下,无论性别都必须穿上回教教义中认可为端正的衣服,而孕妇在怀孕期间不可承受鞭刑,只有在产后两个月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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